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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会计

时间:2024-05-08 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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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会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月18日起陕西省全面实行专票电子化!

为了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全电发票##陕西省##财务#

#中办、国办:加强中概股监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意见提出,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中概股的监管。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中央政府对中概股实施强监管释放多种信号:一方面,目前中概股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股价涨跌过快过猛,搅乱了股市阵脚,导致资本市场的波动,容易引发投资者盲目追踪以及造成投资损失。另一方面,中概股公司一头在境外,一头在国内,给监管留下了不少空档,也给公司违规违法经营提供了不少契机,容易造成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风险。一旦出了问题将面临国外、国内双面受惩处的不利局势,这对中概股企业发展带来很大的隐患。三是过去中概股公司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财务造假,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的信息不真实,给中概股企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使中国企业在境外监管机构留下了极其不光彩的名声。

对此,为确保中概股公司行稳致远,焕发经营活血,为中国争光,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夯实监管机制及其体系,让中概股公司永远立于经营不败之地。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绍税二稽处〔〕77号

绍兴***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FGX4G)

我局(所)于6月29日至6月11日对你(单位)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0092)的工作安排,我局检查人员于6月29日持《税务检查通知书》(虞国税稽检通一〔〕55号)前往你单位就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但未找到你单位。

2.8月2日,检查组对你单位实施了现场检查:绍兴上虞康昌吉化工有限公司注册的生产经营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前四村”并无你单位,经对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前四村房屋实际使用人沈岳明问询,证实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前四村内并无绍兴上虞康昌吉化工有限公司。检查人员当场拨打你单位法人李文健电话(13606570142),提示为空号。

3.根据金三系统查询,显示你单位已于10月3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我局检查人员从金三系统中调取你单位法人的电话号码,无法与你单位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文书无法正常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检查人员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地点为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大厅公告栏,现公告时间已满30天,视为送达。

4.税收情况:你单位在7月,销售收入4932724.25元,销项税额838563.25元,进项税额0元,应纳税额838563.25元,本期已缴税额0元,期末未缴税额838563.25元,7月后不再申报。

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绍兴上虞康昌吉化工有限公司,分别2次从绍兴市上虞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7月共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300153130,发票号码05768626-05768650、05798676-05798700)给1家单位:北京奇明尚特科技有限公司,合计票面金额4932724.25元,税额838563.25元。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地址,生产能力与开票情况完全不符。

二、处理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172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300153130,发票号码05768626-05768650、05798676-05798700,发票金额4932724.25元,税额838563.25元,价税合计5771287.5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为我局管辖企业无法发送协查的除外,已向其余受票方纳税人税务机关发出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8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浙检会(侦监)〔〕3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中发现已经涉嫌犯罪的,不得作出罚款和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故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暂不作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26号)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启动#!#证监会集中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近日,证监会集中部署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16起重大典型案件。目前,相关调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16起案件主要涉及:严重侵蚀市场诚信基础,破坏信息披露制度严肃性的案件;②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案件;③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④严重背离职业操守,丧失“看门人”作用的案件。(记者 张馨月) 网页链接

【#证监会牵头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并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财联社9月16日电,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部署,中国证监会牵头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日前,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顺利召开。证监会主席、协调小组召集人易会满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强化大要案惩治,继续聚焦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与刑事执法司法合作,加快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追责体系,进一步推动形成“零容忍”的强大震慑。

#中办、国办:加强中概股监管#【两办重磅发文:证券违法从严打击】 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一直是监管层工作的重中之重。7月6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重磅出击,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要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此次《意见》内容看点多多,其中指出了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加强场外配资监测、加强中概股监管、完善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等十大要点。

1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

《意见》指出,要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

2加强场外配资监测

《意见》提出,要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坚决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坚决清理非法证券业务,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

3加大对有关责任人追责力度

《意见》指出,要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

4加强中概股监管

《意见》指出,要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5完善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

《意见》中还提到要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指出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完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完善行政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快制定修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制度,加快制定期货法,补齐期货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短板;此外,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

6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

《意见》提到,要增强证券执法能力。加强证券执法力量,优化证券稽查执法机构设置,推动完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体制机制。丰富证券执法手段,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监测预警体系,构建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化监管执法新模式。

7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提出,要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制度基础。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和许可事项。将信用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承诺的当事人,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全面记录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诚信信息。

8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意见》提出,要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完善证券案件检察体制机制,探索在中国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通过参与案件线索会商研判、开展犯罪预防等,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的协同配合;完善证券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加强北京、深圳等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金融审判工作力量建设,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

9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问责

《意见》指出,执法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依法严格规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

10树立、2025年主要目标

《意见》指出,到,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到2025年,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董亮 马换换 )

头条热榜

#中办、国办:加强中概股监管# 此次加强对中概股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重点原因:第一,由于去年瑞幸咖啡造假事件,使得美国资本市场对中概股的整体信任度降低。此次《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发布,加强所有中国上市企业的合规性,从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是其中的重要目的之一。赴海外上市的中概股,同样是中国企业,当然不能例外。监督好中概股企业的合规合法性,有助于维护中概股在全球资本市场的整体形象,避免受到偏见使其估值受到影响。

第二,由于中概股是在海外上市,企业相关资料、审计底稿难免会受到海外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审查。尤其是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出台后,要求外国公司必须经过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审核。但中概股企业、尤其是其中的龙头企业的审计底稿中,包含大量中国行业数据和消费者信息,任由美国收集会影响到国家利益。为了保证国家信息安全,我国监管部门必须要加强数据安全、涉密信息等方面的监管。

第三,为了解决海内外监管部门相关需求的冲突,比如美国的《外国公司问责法》,在本次发布的意见中,我国监管机构在加强中概股监管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和参与跨境审计监管的合作,解决海内外监管部门不同诉求的冲突,避免中概股企业因为此冲突,而无法完成审核、正常上市。

【 证监会牵头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并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财经头条# 据证监会官网9月16日消息,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部署,中国证监会牵头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简称协调小组)。日前,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顺利召开。

会议强调,《意见》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证券执法司法工作进行专门部署,系统全面、重点突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系统观念,发挥好协调小组在重大案件协调、重要规则制定、重大问题会商、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持续强化执法合力,确保《意见》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一要强化工作协同,落实各方责任,进一步畅通部际协作、央地联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鼓励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各种灵活高效的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契合国情、共建共治的资本市场治理模式。

二要强化大要案惩治,继续聚焦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与刑事执法司法合作,加快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追责体系,进一步推动形成“零容忍”的强大震慑。

详情可戳:证监会牵头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并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滥发津补贴,这位校长每学期末都会把账册烧掉碎掉

案例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纪委监委通报了松门镇淋川中学党支部原书记、校长潘连方等人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至期间,潘连方会同党支部原副书记陈子元、总务处原主任叶彬伟、出纳胡群威等人,分别从学校超市承包款、工程建设、食堂食品采购等费用中套取资金85.3万元设立“小金库”,其中近半用于违规发放福利。12月,潘连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陈子元、叶彬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胡群威受到记过处分。

说纪

今日说纪:节日补贴、辛苦费……中学校长4年违规发放津补贴42.53万元

潘连方1月就任淋川中学校长。上任后,潘连方就在思考怎么能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想来想去,他觉得还是给点经济上的“刺激”最为直接。于是,潘连方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与学校几位管理人员商量设立“小金库”。

每逢春节、中秋等节假日,他都会授意财务人员给教职工发放2000-3000元的补贴。每年中考后,他也会以“驻班辛苦费”的名义,给部分老师发放数千元不等的奖金。为了防止发放津贴福利的账目被查处,潘连方小心翼翼地抹去每一笔资金来往的痕迹。“每个学期末对过账后,就把账册烧掉或碎掉。”潘连方说。就这样,至期间,潘连方向教职工违规发放节假日津补贴等共计42.53万元。

“小金库”的资金从何而来?上任后,潘连方发现学校小卖部每年有5、6万元承包款收入,按照规定需上交当地财政统一管理。但他“大胆”拍板:小卖部规模扩大升级为超市,承包款不再上交,由学校自己保管和使用,如有问及,就推说小卖部在改造。从开始,在潘连方的授意下,学校连续三年截留超市承包款共19.2万元。此外,淋川中学还通过虚增猪肉、海鲜、蔬菜款等方式,从食材供应商处套取资金34.8万元。至,学校通过虚设人头吃空饷、校舍修缮工程、截留教师宿舍水电费等多种形式,共套取资金85.3万元。这些资金,部分用来公款吃请、列支工程支出外,近半数被用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规定,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2月,潘连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元旦、春节等节点,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高发期。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明廉洁过节各项纪律要求,坚决整治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问题。

年终岁首,津补贴发给谁、怎么发,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来说,遵规守纪、不沾“四风”,才能好好过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 温岭市纪委监委)

零容忍,大利好

——解读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今早看到刷屏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很振奋很激动,这是一个标志性举措,是资本市场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建设上新台阶的里程碑。

有人说完了完了,这3600点看来是越不过去了,本就蹒跚爬坡,又要遭遇如此严厉的整顿,没个几年消化怎么缓得过来?

非也。恰恰相反,这一重大举措充分说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呵护——挖掉毒瘤补齐短板健全配套,还股民一个“青山绿水”的干净市场。

此次“意见”有几个明显特点:1、规格非常高。中办国办联合发文,而不是证监会。说明国家要动真格的了,证监会搞不定的,几个职能部门协调搞定,让违法违规无处遁形。2、从根本上捋顺。什么是根本?立法。如何执行?司法执法。3、涵盖面广。4、重拳出击,掷地有声。彰显“说到做到”的决心。

“意见”包含八个方面三十条规定,在此不逐条解读,而是以系统性思维理出脉络,一探究竟:

一、对哪些行为强监管、“零容忍”?

1、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

3、加强监管中介机构,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4、坚决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坚决清理非法证券业务,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控杠杆率。

5、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

6、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

用大白话说,就是那些靠内幕消息割韭菜赚黑心钱的庄家,那些总憋着拿上市公司当“提款机”的实控人、股东和董监高,那些顶风作案场外配资的掮客游资,那些借“私募”圈钱骗人的主儿,好日子就要到头了。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即将挥落。

二、强监管、零容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法强监管。“”意见”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做了详细要求和安排。刑法、行政法、民法法法到位,机制、制度、条例一一跟上。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三、如何落实强监管、零容忍?

1、组织上:(1)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给编制:进一步优化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编制资源配置;(3)给人员:研究在检察机关内部组建金融犯罪办案团队。探索在中国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4)强协同: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的协同配合。

2、地域上:在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等部分地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设立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通过犯罪地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等方式,依法对证券犯罪案件适当集中管辖。

3、责任上:加强中国证监会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执法合作。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前提下,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政府要规范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四、怎样保障证券市场规范的长治久安?

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法律上增设“诚信条款”,制度上健全“诚信承诺”,日常中加强“诚信监管”。诚信记录不合格,啥也别想搞。谁还敢不诚信?

五、监督问责

执法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依法严格规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案件正常查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意见”落地,大快人心!证券市场这么多年,股民苦哈哈赚不到钱,总感市场一片黑乎乎苍茫忙,股民无辜踩雷中招。那些大忽悠钻空子黑匣子暗箱操作的“硕鼠”反而屡屡获利,在股市上演一出出“作假现形记”。劣币驱逐良币,民愤颇大。

此次“意见”重磅出台,严厉具体务实,可见国家誓要“大扫”证券市场的决心。市场清新了,上市好公司越来越多了,投资价值越来越大了,A股自然会长牛飘红,股民们,也终于熬出来啦。

准备好“子弹”了吗?大胆入市吧。有国家呵护,法律撑腰,谁敢胡来。

#证监会处罚北京文化及相关人员#证监会官网27日发布消息,拟对北京文化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信息显示,12月,证监会依法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虚假转让《倩女幽魂》和《大宋宫词》两部电视剧的项目投资份额收益权,虚增收入4.6亿元,虚增净利润1.91亿元,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近日,证监会对北京文化下发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拟依法对公司及董事长宋歌、董事张云龙等17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表示,财务造假和虚假信息披露严重侵蚀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打击的重点。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贯彻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落实“零容忍”工作方针,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各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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