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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跨境电商选品平台 邯郸饰品批发在什么地方

时间:2018-10-31 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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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法530:为乡亲们修条路?6.64亿的项目前期0.2亿保证金都拿不出

()冀刑终198号

【合同诈骗罪】

邢台中院()冀05刑初13号刑事认定:

铺路公司自1994年便已介入环城路项目,胡经理做了招商引资、项目设计、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及相关文件的制作及翻译,跑办批文,建设石料厂等大量相关工作,胡经理自筹支付了有关人员工资、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1998.12.1,修成正果:铺路公司胡经理与环城路公司的冯总经理签订合同,铺路公司承建邯郸市环城路部分建设项目,约定开工前须将2000万元保证金转至指定账户。

1998年10月,铺路公司与香港某公司董事长徐天云签订合作合同,香港某公司承诺向邯郸市外环路建设工程投入3.94亿元,香港某公司负责境外资金的筹措、投资。

工程项目于1998年12月4日开工。

1999年1月21日,环城路公司向铺路公司发出《违约告知函》,要求铺路公司三日内将2000万元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否则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胡经理签收违约函后,三天内未落实2000万元保证金。但《邯郸市环城路建设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除不可抗力外,一方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征得对方同意,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城路公司从未要求解除合同、胡经理一方也从未同意过解除合同,故双方签订的邯郸市环城路建设经营合同始终并未解除。

1999年2月8日,铺路公司和云龙公司签订的《邯郸市环城公路项目建设经营合作合同》其中第9条约定,“环城公路项目投资总额为6.64亿元。云龙公司负责4.4亿元自筹部分的投入。在本合同订立之前,工程启动资金1500万元由云龙公司负责落实。根据双方的合作原则,在不影响项目进展的前提下分期拨付。”云龙公司负责项目建设中4.4亿元资金的筹措。在云龙公司资金到位或者接近2亿元时,由铺路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负责办理邯郸市环城路经营有限公司的注册事宜,公司成立后,保证云龙公司至少60%控股经营邯郸市外环路的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后,云龙公司在1999年1月27日现金转入铺路公司500万元。1999年2、3月间,云龙公司向银行申请以云龙公司为出票人、以邢台市桥西标准件厂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9份,金额合计2000万元,贴现共计1964.81万元。

胡经理收到上述款项后,1999年6月向云龙路桥公司汇款200万元。1999年6月21日至8月16日,铺路公司分三笔转入环城路公司1300万元,环城路公司予以接受,也证明铺路公司与环城路公司的合同仍在履行。

胡经理认为云龙公司转款2300万元,其中1500万元为铺路公司应得的前期启动资金,其只需将剩余800万元用于环城路项目就符合合同约定,其没有挪用资金或隐瞒资金去向。时任环城路公司法人代表王某2书写的《环城路工作日志》记载,1999年11月3日,云龙公司的张某、刘某1已明确知晓,铺路公司实际转给环城路公司的资金为1300万元。

之后云龙公司没有再支付给铺路公司任何资金。

由于铺路公司给环城路公司转款的保证金未达到合同规定的2000万元的约定,环城路公司多次催促未果,与环城路公司解除了环城路建设合同。项目失败。

事后,环城路公司于2000年9月25日、2001年4月5日向铺路公司分别转款200万元、1100万元,共计退还铺路公司1300万元保证金。

7月21日,邢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云龙公司郭某报案。

报案人称:环城路公司已于1999年1月与铺路公司解除了《建设经营合同》,但胡经理没有将实情告诉云龙公司,仍要求我方打入资金,致使云龙公司损失1763万元。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挽回损失并追究胡经理的刑事责任。

10月27日,邢台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胡经理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胡经理供述:自1992年,胡经理开始策划环城路项目。1994年政府给了其承贷担保书,让开发建设收费,截至案发其累计投入并亏损了3000万余元,因云龙投资不到位,其被迫放弃项目。这1763万元都在这里面,弥补亏损了。

二审认为,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关键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从本案现有证据和上述抗诉意见的评判看,难以形成证明胡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认定胡经理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指控胡经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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