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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有跨境电商服务平台 徐州鼓楼跨境电商产业园

时间:2019-06-18 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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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贩毒“自洗钱”,该当何罪?判决来了】自制毒品+通过网络平台贩毒+快递邮寄毒品+租用他人银行卡“漂白”毒资,该当何罪?近日,同安法院首次审结一起涉毒“自洗钱”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数罪并罚。

法官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扩大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加大对从洗钱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的处罚力度,“自洗钱”正式入刑。

✎罪行一自制“上头烟丝”,邮寄贩卖全国各地

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荣某仍然制造并邮寄贩毒。12月至1月期间,他通过百度贴吧、闲鱼、微信等网络平台,贩卖、邮寄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丝(俗称“上头烟丝”),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荣某租用江苏省徐州市某处出租屋,在出租房内自制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烟丝”,又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通过快递将烟丝邮寄至厦门市同安区等地,向他人贩卖烟丝共8次,净重13.53克。

✎罪行二租用他人银行卡,企图“漂白”毒资

荣某为掩饰、隐瞒毒资的性质和来源,向他人租用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等,并支付租金人民币1500元。后使用租来的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人民币3350元,再将毒资提现到租来的银行账户后取出,完成“自洗钱”行为。

2月11日,同安警方在某菜鸟驿站查获一个包裹,开包查验发现可疑烟丝,经鉴定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5天后,荣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判决贩毒+自洗钱,数罪并罚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荣某违反国家管制规定,伙同他人多次贩卖、运输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共计13.5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荣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利用他人支付结算账户转移资金,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本案贩卖、运输毒品罪部分是共同犯罪。荣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用于贩卖、运输毒品,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荣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合被告人荣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荣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0元,予以没收。

据法官介绍,“自洗钱”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实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如本案中,贩毒分子荣某贩毒后,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租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银行卡,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后转入银行账户再取出,企图将犯罪所得“漂白”,即为“自洗钱”。

✎法官说法 认清“自洗钱”方式 防范“自洗钱”犯罪

“自洗钱”都有哪些方式?法官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达到“自洗钱”目的,实施以下行为将构成“自洗钱”:(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实施洗钱行为,将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共同防范“自洗钱”:(一)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二)不出租或不随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U盾、支付或者收款二维码;(三)不随意使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四)发现洗钱行为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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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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