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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 电子产品销售的跨境电商平台选择

时间:2020-02-03 03: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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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 电子产品销售的跨境电商平台选择

【跨境电子烟雾化液是食品吗?答案你想象不到】

【简要案情及处理结果】

原告戴某系电子烟爱好者,曾多次在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电商店铺购买电子烟雾化液。被告益科公司在产品交易快照中突出宣传案涉产品“来自马来西亚风情”、“马来西亚原装进口烟油”“马来西亚原装正品”“纯植物萃取可以吃的烟油”等。

原告戴某收货后,发现案涉产品实物均标注原产地为马来西亚,部分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全部产品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原告戴某认为,被告公司销售的电子烟雾化液属于食品,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告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在技术要求上涉及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且销售者在产品宣传上亦在强调原料系可用于食品的成分和添加剂等,足以使消费者产生信赖,因此按我国相关标准涉案产品属于食品,且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原则】

对境外进口的新型商品性质应以有利于保护我国消费者权利为原则,按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进行认定。

【北野谈】

本案涉及境外新型商品在我国类别判断的问题,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境外的新兴产品不断涌入国内,因境内外对食品的定义不同,部分境外商品在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国家标准,对相关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类别,消费者是否可以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直是困扰司法实务的一个难题。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针对跨境电商中出现的商品类别问题,本案建立起三个判断标准:1、结合经营者对相关产品的主观宣传,2、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食品类别的客观规定,3、以保障我国消费者合法权利为原则。

本案中,从经营者对案涉产品的宣传来看,经营者以食品标准对案涉电子烟雾化液做出销售承诺并用于产品宣传;从我国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案涉产品的技术要求来看,案涉产品在技术要求上涉及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且产品原料亦强调可用于食品的成分和添加剂等。而且,以我国从严监管食品行业的现实考量来看,将涉案产品认定为食品,更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期待,更有利于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创建了一套判断跨境新型商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的规则,填补了在行业中相关问题的空白,为此后各类新型商品出现在我国审判活动做好了充足的准备。#食品安全# #食品# #海淘# #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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