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