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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至340元

时间:2023-01-03 00: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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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至340元

记者1月16日从甘肃省新农合管理中心获悉,今年,我省将做好对新农合统筹补偿工作,规范开展门诊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原则上提高至340元,其中中央、省、市、县。

住院补偿起付线调整

对于住院补偿政策,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3000元、1000元、500元和150元。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实际补偿比例分别为55%、60%、70%和80%。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单次住院封顶线分别为40000元、30000元、15000元和3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参合农民年度内累计补偿金额统一提高到80000元。

大病保底二次补偿

参合农民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超过1万元,且实际住院补偿比低于50%时,按照住院总费用50%的比例补偿,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按40%的比例补偿。规定的23种大病范围以外的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年累计门诊、住院费用如超过15万元,各地可根据新农合资金结余情况,在现行新农合补偿政策基础上对超出部分再给予20%-40%的二次补偿。参合人员年底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二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降为该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

农村产妇分娩补助

对于住院正常分娩的,应先行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对补助后剩余费用县级及县以上定额补助650元,乡级定额补助300元。住院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发生的医药费用,在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基础上,剩余费用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次年按规定缴费。

跨年度住院分年度补偿

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普通门诊现场补偿

普通门诊统筹应实行现场补偿,按比例直补,定期核算,取消家庭账户补偿模式。现存家庭账户中还留有余额的,门诊补偿资金应先从余额中扣减,家庭账户清零后再从门诊统筹资金中补偿。乡、村级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统一确定为90%,每人每日累计门诊处方费用分别控制在50元、30元以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度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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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

32种疾病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

本报讯《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日前向全省印发。,要在全省实现支付方式改革全面覆盖、病人合理分流的目标。使门诊病人在县级医疗机构就医比例控制在10%左右,乡级医疗机构40%左右,村级医疗机构50%左右。住院病人县外就医比例控制在10%左右,县内就医比例90%左右。

4类32种疾病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包括Ⅰ类(4种):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Ⅱ类(8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Ⅲ类(11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Ⅳ类(9种):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

门诊特殊病由二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门诊特殊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可补偿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Ⅱ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元。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开展门诊特殊病统筹补偿,并随着新农合筹资标准的逐年提高,不断增加门诊特殊病种补偿范围,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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