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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若干意见

时间:2024-03-21 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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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若干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12月29日)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集中政策打好“聚焦富民”主攻仗,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让人民群众有更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聚力创新、聚焦富民,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为重点任务,以鼓励创业扩大就业为主要抓手,以激发重点群体活力为有效途径,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有力保障,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推动富民增收与经济增长互促共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建成体现高水平要求、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富民优先。把聚焦富民作为抓工作谋发展的基本导向,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富民增收政策体系,加快健全城乡居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调动全体劳动者增收致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富裕程度和生活质量。

——改革创新,拓宽渠道。把富民增收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起来、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起来、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拓展居民增收空间,通过收入政策调整激发群众创富增收活力,推动工资性和转移性收入稳步提高、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加快提升。

——突出重点,精准施策。瞄准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重点群体,制定实施差别化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强化服务支撑和能力支撑,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不断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强化保障,托住底线。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更好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着力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帮扶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大力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缩小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切实将福利水平提高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确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路上“一个不少、一户不落”。

(三)主要目标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保持同步,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翻一番,居民收入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优化,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人均年收入6000元以下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部脱贫,共建共享的格局基本形成。

二、大力推进创业富民

1、优化创业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便捷的创业服务。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扩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适用范围,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按规定对小微企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对创业创新的用地支持力度,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建设以“互联网+”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为一体的全新创业载体。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的企业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年遴选认定一批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并给予一次性奖补,到遴选认定省级创业示范基地200个。

2、落实创业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经费、场地租金等补贴政策,由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扩大到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返乡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支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镇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3、加大金融对创业的支持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到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网络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鼓励各地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30万元,贷款期限从最长2年延长到3年;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贴息支持的创业项目不再区分微利和非微利,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省财政对贷款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据实贴息,市县财政对贷款超出1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据实贴息。对其他群体,市县自定支持方式,财政可按50%给予贴息。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各设区市和县(市)担保基金总额在2年内分别达到3000万和1000万,撬动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基本达到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与贷款经办机构风险分担机制,经办银行应积极催收到期贷款;对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在1个月内由创业担保基金与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担,最高全额代偿;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不超过80%,具体办法由各地规定。探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推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支持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探索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与省级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相结合,研究制定面向创业者的普惠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小微创业贷”“科技贷款资金池”等政策措施,扩大支持对象覆盖面,提高贷款投放规模。

4、大力推进返乡下乡人员创业。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开发农业农村资源,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用地难问题。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整合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

5、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支持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变,着力提高居民股权红利收入,引导居民参股创办企业,或出资入股、联合投资建设一批经营风险小、预期回报好的经营项目。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居民提高租金收入水平,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积极培育专业理财机构,引导资产管理、融资、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发展产权市场,支持居民经营性产权自由流动、交易。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积极发展小微企业私募债。大力开拓保险市场,引导居民利用保险防范化解生产生活风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获得相应投资收益。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居民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传销,有效防范金融电信诈骗,增强居民投资风险防范能力。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支持依法合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做大做强。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三、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6、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金融、贸易、产业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强就业政策与教育、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完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明确各自权责利关系。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再就业帮扶行动,采取内部退养、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和托底安置等渠道,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对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可由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

7、着力拓展就业新空间。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创造更多高端就业岗位。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培育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等新型服务业,加快发展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幸福产业。扶持发展小微企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结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8、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江苏开放大学对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开展各类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低收入农村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开发紧缺职业培训包。推动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力度,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继续按规定给予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凡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培训补贴。大力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平台建设,分类指导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点加强国家和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将最新技术和设备用于校企共建的实训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经费奖励。新建一批省重点技师学院,加强省级示范性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建设,省级教育经费用于技工院校示范校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增加到5000万元。鼓励社会投资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9、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制度,指导各设区市适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全省建有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达95%以上。加快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索发布行业性最低工资指导标准,指导企业形成以一线职工为重点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缩小一线职工工资与经营管理者收入差距,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经营者,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不予列入。合理调整高温津贴等劳动标准。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对企业欠薪失信行为记入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实施联动惩戒。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对困难群众、农民工欠薪案件给予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重点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扩大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

四、加快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致富

10、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导向,提升主导产业,扩大特色产业,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农田效益。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实施节本增效技术和高效复合经营模式推广行动。积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扩大农产品增值空间。大力推广轮作休耕和间作套种、稻田综合种养技术和农牧结合循环农业技术示范等模式。突出抓好农产品知名品牌、区域公共品牌创建,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大规模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区域后备资源开发,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配套,促进规模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加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行业协会,到全省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比重达到80%,家庭农场经营比重达到50%,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850家以上。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设网店、微店等,支持知名电商开设农业电商地方特色馆,推动建设县域农业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乡镇电商服务站和村电商服务点,到全省农业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0亿元。

11、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平台和抓手,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富民产业,支持发展一镇(乡)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发展一批乡村旅游集聚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重点打造一批特色旅游风情小镇。探索乡村旅游用地新模式,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地、湿地、水面等资源,鼓励农民参与发展乡村旅游。城乡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旅游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到,全省创建20个左右全国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30个左右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建成200个以上“江苏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培育各类休闲观光农业经营主体10000个以上,各类休闲观光农业综合经营收入超过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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