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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05-22 23: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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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审理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决。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合法的处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欢迎大家阅读!

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1

党的十八大以来,“打虎灭蝇”力度不断加大,彰显了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立场,使有腐必反的决心转化为巨大的行动力量,相应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承担审理违法违纪的案件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如何与时俱进地开展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党员权利,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迫在眉睫亟须我们审理人员认真研究深入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审理人员少与案件受理数量多,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而目前我市、县两级案件审理部门专职审理人员普遍只有1-2名,有时工作需要还会抽调审理人员忙于其他工作。如咸宁市辖6个县(市、区),市本级有4个派出纪工委,10个重点派驻纪检组,加上纪委内设4个案件检查室,查办案件力量非常强大;反观审理室,只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外加一名挂职人员,审理力量相对薄弱。自开始,我市各县陆续实施“乡案县审”制度,规定凡是乡镇、县直部门查办的违纪党员干部的案件,在审批前,都要经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协审把关,提出协审意见后,再由乡镇、县直部门按批准权限进行处理。但由于一些县在季末年终向乡镇、县直部门催办案件任务,导致集中一段时间,一个月甚至几天时间内要求立案或审结的情况经常存在,如有的县纪委审理室一个月审结案件20多件,这些案件移送审理后,既有审案时限的规定,又有领导的不时催办,使得审理室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通常加班加点看案卷,撰写审理报告,遇到疑难案件或有疑难问题,难有时间深入了解、充分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2、专业化水平不高与案情复杂不相适应的问题。当前,违法违纪案件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期,腐败案件性质上的贪婪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弥散性、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突显。目前在市、县纪委配备的现有办案人员中,能克难攻坚的主谈突破高手不多,精通审计查账的能人缺乏,善于分析、能写材料的秀才更少,市县直和乡镇纪委更是如此,有的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对案件查办工作了解不多,有的甚至连调查笔录都不会做,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把握不准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逻辑思维强、公文制作严、熟悉纪条规要求高,审理人员压力大。市县直和乡镇纪委审理人员更是缺乏,有的县市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刚进入工作角色,就调到其他岗位,调来的新人又需重新培训,形成一种“生疏——适应——生疏”的不良循环,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导致案件质量也相应受到影响。

4、过分依赖审理部门,影响了案件质量。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案件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强调案件审理部门的把关职能造成纪检监察机关上下都对审理部门产生依赖思想,认为案件质量就是由案件审理部门一家负责,没有认识到,案件审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是案件质量的把关部门,只是其中一道重要关口。

5、传统审理模式滞后,被审查人申辩权难以保障。传统的“书面审”、“内部审”的案件审理模式,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角度看,已滞后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党员干部权利的行使。在相对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下,审理人员依靠审核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对被审查人的主张和意见不能全面了解,对违纪行为背后的其他因素也难以掌握,不利于审理人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同时,除了审理谈话、支部大会、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外,能够提供给被审查人的申辩机会不多,《党章》赋予被审查人的参与知情权、自我申辩权及其他党员的作证和辩护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被审查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6、官僚主义严重,申诉人难以保障其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一些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表态不明确,导致反复上访,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二、做好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配齐配强审理干部。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建设,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审理干部素质的关键。一方面应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应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进行封闭式培训,邀请专家讲授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总结办案经验,反思办案得失,探讨成案方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努力追求办案的公正与高效,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经济、政治待遇挂钩,更加有效地激发审理人员爱岗敬业的责任心、事业心、上进心,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配备审理人员时,要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阶梯状结构,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业化队伍。

2、尽快解决法律、法规滞后,解决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审理工作遇到的条规和法规不完善的问题越来越显突出,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建立科学地量纪标准尺度。鉴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的确定违纪数额标准的方法,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更具有实实在在的可操作性。建立信息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过和未经过完整司法程序处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检法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采取的行政手段或强制措施,各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为落实纪处分和相关惩戒手续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等等。

3、正确认识案件审理工作地位,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保证案件质量不只是案件审理部门一家的责任,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研究案件的前置关口,作为制作和下达处分文书的出口,作为监督执纪到位和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案件审理只是承担着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当好参谋的作用。案件查办工作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源头、基础,离开了案件查办工作的不懈努力,案件审理又能如何把关。因此,重视查办工作,才能为案件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是通过初核审理,保证立案质量,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拟立案调查的案件,在初核结束报请常委会讨论之前,需移送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二是提前介入,选准调查方向,提前介入是审理部门为检查部门查办案件提供服务的重要形式,在确定调查方向、证据采信、法规适用、程序履行等方面为调查人员提供服务。

4、创新审理模式,优化保障机制。过去,执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较多重调查部门意见、轻犯错误人的申辩,虽然强调审理把关的程序,但单一的“闭门审卷”方式,不利于维护犯错误人的合法权利,容易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对此,可借鉴司法辩护制度和外地“公开审理”违纪案件的有效做法,实行合议制审理违纪案件,即可由从事过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或具备法律知识的非纪检监察机关党员担任纪检监察案件陪审员,与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审议活动,以庭审的方式对违纪案件进行审理,让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共同听取被调查人员对指控的违纪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和辩解。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审理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审理的不足,既有利于解决基层审理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又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为提高办理案件的公信度、公正公平处理案件奠定坚定的基础。

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2

建局以来,我局作为基层执法部门,本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药监宗旨,把案件审理工作作为药监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不断学习、摸索、创新,建立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审理制度,保证了药监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新生的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走在了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前列,

一、加强药监执法人员素质建设,从根本上保证了药监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建局之初,因为局机关工作人员是由各个部门抽调过来的,都没有执法工作的经验。当时虽然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流通秩序混乱,假劣药品泛滥横行,但是药监工作一时很难开展。“磨刀不误砍柴功”,“打铁还得自身硬”,局党组高瞻远瞩,决定从抓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难题。一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法律专业的人才做兼职法制员,充实药监队伍,同时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局法律顾问,指导执法实践。二是在全局开展法律学习培训,每周两次邀请市局政策法规处、县法制办、县党校的法律专家和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来授课,重点对《法理》、《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后来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逐条解析,对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运用进行指导;组织部分工作人员外出进行法律培训,组织部分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函授学习;每周召开一次由全体执法人员参加的学法交流会。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达到了局党组所要求的“全体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部门法律,每名执法人员至少要精通一门法律”的要求,全体执法人员不但能熟练掌握、运用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出现了精通刑法、民法、经济法的专业人才,为下一步的案件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了一系列案件审理制度,从内部管理程序上规范药监执法工作

从根本上说,“制度决定行为”,只有建立一套运转灵活,行之有效的案件审理制度,才能保证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规范统一的程序约束下,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进而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在全体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不断的学习,探索,创新,我局逐渐建立健全了一套卓有成效的案件审理制度,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建立了内勤工作制度,处理综合性日常事务

药监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事务繁多。相对而言,执法人员数量较少,精力有限,如果不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势必造成“人人都有许多事做,事事都有许多人管”的混乱局面,导致责任不明,百密一疏,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通过设立内勤,明确专人负责群众的举报投诉、文件的上传下达、执法案卷的分类归档、罚没物品的登记入库等事项。这一举措有效地缓解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量,使其他人员可以集中精力搞好案件审理。

2、制定了现场检查人员与调查人员行为规范、承办人员回避制度,规范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现场检查和调查是案件取证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工作在接触基层群众的第一线,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机关的形象和部门的形象,同时他们的行为可能成为影响药监执法效力的关键因素。通过出台现场检查与调查人员行为规范,保证了执法人员在与相对人接触过程中保持规范的行为和良好的形象,为下一步的案件审理工作打下基础。承办人员、调查人员回避制度的出台,有力地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3、执行案件承办人负责制,责任靠身

由局机关和执法人员签定办案责任状,廉政责任状,由执法人员对案件办理、自身廉政建设进行承诺,由全局职工群众进行监督。案件立案时,由分管领导指定承办人,由第一承办人负责案件的检查、调查取证、告知书的呈报、送达、结案等一系列环节的文书制作等工作。充分达到责任靠身,责任到人,保证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卷宗质量。

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3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随着基层政治生态持续净化,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新形势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着任务繁重、职能调整、人员更替等问题,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诸多挑战。下面结合近年来基层审理工作,作出如下剖析:

基层审理工作现状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监察对象大幅扩大,基层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数急剧增多,案件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审理任务更加繁重,从总体上看,村干部违规领取退耕还林补贴、各项惠农补贴等违纪问题突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上,纪法交叉问题增多,证据标准要求更高。只有掌握这些新特点和新规律,才能使新形势下的审理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基层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审理质量不高

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繁多,一个案件从受理、作出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执行,程序多达十几个,且环环相扣。有的基层纪委存在重审查轻审理的观念,随意压缩审理时间,要求审理室“快审、快结”的情况经常存在,加上基层审理室普遍存在人员不足,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在重重压力下,审理时限得不到保障,审理人员容易“被动审”,出现文书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二)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

基层纪检往往重惩治查处,轻跟踪监督,这就导致处分决定宣布不及时、处分材料归档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受处分人员后期回访不到位,对受处分人员是否真正从心理上接受处分,单位是否履行了其主体责任没有及时跟进,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缺位,成为监督盲区。

(三)内部沟通协作不力

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审理这一道关口。实务中经常出现移送审理的案卷事实不清、文书不规范不严谨、卷宗装订混乱,退回补证案件不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等问题,由于审查审理部门沟通协作不力,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四)法法衔接机制不畅

监察体制改革后,尽管基层监委都已经建立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但在衔接机制上不够完善细化,导致法法衔接机制不畅。在与司法机关衔接方面,还需要在指定管辖、提前介入、补充调查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

基层审理工作的下一步对策

新形势下,如何与时俱进地开展好案件审理工作,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为“十四五”开局提供坚强保障,是案件审理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深入开展“以案促改治理年”活动,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自治区纪委监委将确定为“以案促改治理年”,作为基层审理部门,要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首先,重视审理部门作为“关口”的作用,尊重审理工作客观规律,严把案件质量关。其次,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审理案件时,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方针,以全面从严治党为准则,既通过处分相关违纪违法人员,以点带面,形成威慑,又通过宣布处分决定等方式,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再次,充分发挥“两书”作用。在对相关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勤用、多用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提出建设性意见,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建章立制。

(二)建立受处分人员跟踪回访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内部沟通协作机制

审理部门要着力加强和改进审查审理内部沟通协作,严格依纪依法审核把关,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案件协调会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发挥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一方面,通过共同商议、案件研判等方式,倒逼审查审理部门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基层纪检干部到案件审理部门轮流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打造一支基层“尖兵突击队”。

(四)建立健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衔接机制

要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职务犯罪证据审查标准,建立健全法法衔接机制。作为基层审理部门,首先,要对标刑事审判标准和要求,在审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时,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防止“带病”移送。其次,要细化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对接机制,在提前介入、移送起诉、补充调查等方面形成协作机制,使各环节有序对接,贯通执纪执法“两把尺子”。再次,以审理部门为主导联合审查机关,就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确保衔接严密顺畅。

基层案件审理部门要严把案件质量关,不断提高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让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求落实到正风肃纪反腐各方面,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4

案件审理是税务稽查四个环节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一个环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我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要不断改进稽查工作,提高审理质量,对涉税案件做出正确处理决定,达到执法公正、公平的目的。

一、审理的重要性

税务机关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规范了检查行为、检查程序、文书使用,而且对正确的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提高检查人员素质,健全税务检查制约机制,强化对执法行为过程的监督,遏制不廉政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总之,规范审理对保证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法、法律、法规,对涉税案件做出正确处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的建议

(一)强化案件审理程序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我局建立了三级审理制度,规定了一、二、三级审理权限,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开展,原有的审理程序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局稽查机构由过去的两个所,增加到现在的三个所,由过去的审理单位与所在一起办公,到现在的不同地方办公,为审理环节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现在的三级审理程序,已经不适应现在发展的需要。新的改革就要有新的办法与之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改变现在的审理程序:

1、改变过去的税务检查无问题、查补税款在两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元、企业罚款在10000元以下一级审理程序由检查科审理的办法,转变为由各所成立一级审理组,对无问题户进行审理,并把审理户名单报检查科备案,检查科通过复核三日内转回稽查所进行结案处理;

2、二级审理由过去的查补税款在20000元–50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00元以下,由各所审理后报检查科,填写二级审理单转有关科室进行审理,审理无误后由主管局长签字,返回稽查所制作有关文书走入执行程序;

3、三级审理由过去的50000元以上、个人罚款在2000元以上、企业罚款在10000元以上,改变为查补税款100000元以上、个人罚款在2000元以上、企业罚款在10000元以上,稽查所对案件的实施报告通过二期报送检查科审理人员,同时要报送有关证据,检查科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重要的证据进行扫描,连同报告通过二期转有关科室局长审阅,定期召开审理会,由各科室领导对查补问题提问检查人员,改变过去的检查人员的.汇报制度,改变案件审理会议手工记录的做法,有针对性的提问,缩短时间,提高审理质量。

(二)加强信息化网络应用

改变审理手工记录的做法,手工记录难免错记漏记,不能完全反映审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影响案件审理的严肃性。建议结合我局现在的网络设施,利用现代化的工具,对一些重大案件实行网络传输。具体做法:首先要对案件情况通过3.0检查模块传输到各科室进行分析,其次对有关的证据进行扫描,再传送到各科室或者通过投影仪,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从而达到准确、便捷、高效的效果。

(三)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税务检查业务管理,提高检查质量,强化监督机制势在必行。根据各所检查情况,不定期予以复查。对于检查的案件,在没有结论之前各所要把审理结果及有关的报告、证据报检查科,检查科会同法制科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在确定没有问题后,通知各所归还企业账簿;怀疑有问题的,下发复查通知书,转交区局审理组与法制科对企业进行复查,避免重复调帐、文书重叠的现象,也避免在企业形成重复检查的现象。这种复查制度的实施首先是适应了市局提出“税收服务年”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稽查人员的一种鞭策,遏制营私舞弊、越权和不作为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作到了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5

一、现阶段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审理时间过长

在当前司法制度下,部分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包括:庭审排期不合理、量刑定罪标准不明确、证据收集难度大等。这导致了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司法效率低下。

1.2 诉讼费用高昂

诉讼费用是指在案件中发生或在裁判后应支付给国家以外的其他一方之物品或服务上需要花费的金额。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部分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较高,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负担,另一方面可能限制了正常维权需求。

二、解决现有问题的建议意见

2.1 加强系统和流程优化措施

为缩短事件审理周期,并提高司法效率,在系统和流程上进行全面优化很必要。首先,在庭审排期上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理安排听证会时间,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前通知当事人以便做好准备工作。其次,在量刑定罪方面,可以加强相关标准的明确性和透明度,以减少司法误判的情况。此外,应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效率,在保障正当权益前提下简化流程。

2.2 降低诉讼费用

为了解决当前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高昂诉讼费用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相关制度政策。要详细研究各类案件产生诉讼费用构成及计算方法,并合理设定一些阶梯制度以减轻普通民众的经济负担。其次,加大对贫困群体或弱势群体在诉讼过程中免除或减免部分费用支持力度。最后,在设立机构和聘请员工时要注重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2.3 引进社会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透明,并防止滥权现象发生,建议引进社会监督机制。这可以通过设立专门接受公众投诉举报的机构实现。该机构应具备较高独立性和权威性,在曝光涉嫌不当行为之后进行调查,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净化司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2.4 推进司法信息公开

促进司法透明度是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的关键之一。建议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相关案件资料在有限范围内向社会公众供其查阅。这将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并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同时也加强了对可能存在错误判决的纠正机制。

2.5 加大职业素养培训力度

为了保证裁判员、律师等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素养,在新入职培训以及持续教育中应重视相关内容。培训要求包括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尊重当事人权益、熟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等方面内容,并定期组织专项考核来评价从业人员表现与水平。

2.6 提高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水平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类案件呈现出明显增长态势。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建议加大相关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法官、律师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素养与理解力。同时推动相关政策改革以适应新形势。

三、结语

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存在着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诉讼费用高昂等一系列问题。然而通过加强流程优化措施、降低诉讼费用以及引进社会监督机制等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并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此外,司法信息公开和职业素养培训也是推动司法系统改革迈向更好方向的重要措施。最后,在面临知识产权类案件激增的背景下,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将有助于保护创新成果及维护市场秩序。

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6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如何把好事实关,是每一个从事审理工 作的同志必须解决好的问题。从多年的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实 践来看,笔者认为,要做到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 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一个违纪人员可 能犯有多个错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可以作为处理依 据,写在处分决定上。作为处理依据的错误应具备三个基本条 件:

二、 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 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 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 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 楚。每一条错误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都有证据加以证明。如 果作为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搞清楚了。对 于一些不影响定性处理的细节,如果一时查不清楚,也不必纠 缠,以免延误审案的进程,影响办案的效率。

三、 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分 清责任,就是要分清在违纪案件中违纪人员应负的责任,以及责 任的大小。因为对于同一错误事实,由于每个违纪人员的地位不 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应负的责任也应有所区别。责任不同,处 分也就不同。特别是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 种:

1、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2、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 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 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 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 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 要处理好几个材料之间的关系:

1、 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与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调查报告、 处分决定是违纪案件事实情况的综合材料。证据材料是对调查报 告、处分决定所肯定或否定的错误事实,经过调查所取得的依 据。因此,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 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否 则,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就不能成立。

2、 证据材料间的相互关系。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 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 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否则,证据所佐证的事实便无法认 定。

3、 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的关系。调查报告、 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 的有道理。不能证明本人所提意见是有道理的或是没有道理的, 应进行补充调查。

总之,审理干部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此 外,还要注意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以求真务实的态度, 认真地审阅案件材料,在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的来龙去脉上狠下 功夫,把事实搞清楚。

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7

案审工作的业务指导,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审理部门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审理部门有关案件审核处理各项工作的指点、帮助、引导、督促和检查等活动。案件审理工作业务指导开展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案件审理工作部门的整体水平,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业务指导,增强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是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方式。

一、当前案件审理业务指导中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指导不实。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原有的审理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和本地的实际,相应地修订和完善了一些审理工作制度,使案件审理工作日趋规范。在每年年度的工作目标管理任务中,案审业务指导的内容占有相当的位置,但在具体工作的落实中存在不同的差距和盲点。

(二)业务指导不精。由于基层纪委案件审理人员特别是乡镇基层纪委案审人员变动频繁,业务不熟,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业务指导没有及时跟上,造成有些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出现偏差,有些案件在指导的过程中,存在就案论案的问题。

(三)业务指导不深。日常的业务指导多是把案件审理的原则、任务、要求、办法等等笼统概括,泛泛而谈,没有针对性,重点、难点不突出,听与不听一个样,印象不深,效果不好。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前业务指导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由于个别单位领导对审理工作重视不够,审理人员配备相对少,往往抓了案件审理,就没有精力再抓业务指导,工作没法开展,加上个别审理人员对案件审理工作指导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指导工作有精力就开展,没有作为硬性指标列入工作日程,有的即便列入了工作日程,但日常没有量化,年度没考核,实际上流于形式。

(二)业务不精,指导不到位。由于在处理政纪案件的问题上还存在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案件审理本身也还有许多程序性的要求没有解决,加上有些案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学习不够,对审理业务理解不深,运用不熟,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无力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三)调查研究较少,总结不到位。传统意义上的案审多是书面审理,属“闭门造车”,很少走出去,加上有些案审人员思想比较保守,不愿深入基层或忙于日常工作没有时间深入基层,因而对下级案件审理部门工作状况不够了解,缺乏调查研究,不善于以“一个案”论“一类案”,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加以提炼,因此,很难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如何对基层进行有效地业务指导,提高基层案件审理人员的素质,使纪检监察案审工作进一步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首要问题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所有案审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指导在案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其次应从实际出发,解决好业务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狠抓硬指标,筑牢业务指导工作的基础。

1、狠抓审理业务学习,自我加压,提高素质。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想指导别人,首先必须充实自己。为此,所有案审人员除了熟知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政纪条规及相关程序制度规定外,还必须学好与审理业务有关的政策理论,提高从政治上把握案件的水平,加强对经济、金融、房地产、网络等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和了解,扩大知识容量,改善知识结构,尤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深学透,使所有审理人员不仅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业务指导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且真正掌握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应具备的相关业务理论知识,学会用法理分析案件,从立法的原意、立法的精神审理案件,并能在具体工作中灵活运用,增强素质,奠定业务指导工作的理论基础。

2、狠抓组织建设,确保人员配齐配强。要逐步建立健全审理网络组织,尤其是基层审理网络,并对基层案审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对因工作变动的人员坚持随调随补,并尽量将原则强、业务素质高、有案件检查经历、能秉公执纪的人员不断充实到审理部门,以保持审理人员数量和质量的相对稳定,从机构上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避免由于人员配备不足,抓了审理案件没有力量去抓业务指导的现象发生,确保业务指导工作的力量保障。

3、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实践证明,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为此,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审理人员尤其是审理部门负责人要注意与领导的沟通和交流,及时汇报,听取意见,在审理案件工作的过程中取得领导对审理业务指导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达成共识,排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和影响;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领导共同参与,共同商量研究,给予指导和帮助,对把好案件质量关无疑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 当前案审业务指导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第2页

用。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具体指导。

1、对共性问题,加强宏观指导。针对近年来基层审理人员变动频繁,以至于基层审理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办案业务不熟练、办案程序不严格、案卷文书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应注意采取有效办法予以克服:(1)是要集中进行业务培训。尤其是对新上岗的审理人员,要适时组织学习。紧密联系执纪办案实际,系统培训审理基本业务知识,《纪律处分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纪条规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处理违纪案件的基本依据,是指导和规范审理工作的指南,必须认真掌握,灵活运用。(2)是适时组织案件质量考评检查,在检查前,强调相关审理业务知识及操作规程,各基层单位相互阅卷评比,将所学理论与卷宗材料相对照,通过对基层单位间卷宗质量的相互对比,各自去绌存精,使案件业务指导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对重点问题,搞好具体指导。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性质决定其中心工作在一个“审”字上,其效果好不好体现在处理的结果上。从以往业务指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看,案件中事实证据的认定与定性量纪仍然是业务指导的重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指导:(1)是召开审理人员座谈会,就某一阶段发生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共同研究,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然后集中大家的意见,拿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使大家在具体交流讨论中得到具体指导。(2)是针对基层个别案件因事实认定和定性量纪意见不一致而影响定案的疑难案件,请基层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带卷到上级纪委审理部门一起研究,统一认识,既妥善解决了意见分歧,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基层案审人员进行了一次具体的业务指导。(3)是对一些政策不明,界定不清的疑难案件,请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织讨论会,统一“会诊”。

3、对薄弱问题,进行示范指导。针对基层个别单位审理工作薄弱,审理人员业务不熟,受理案件后不知如何下手的实际情况,要坚持分级指导的原则,授意基层纪委采取以下对策:(1)是请上来,即当基层纪委受理案件后,请基层纪委审理人员将案件所有材料带到上级纪委审理部门,结合具体案件,对基层审理人员耐心细致地指导,进行传、帮、带,从阅卷、审理谈话,起草审理报告、处分决定、处分送达执行、材料归档,逐项进行示范指导,对处理案件的方法、步骤和程序的每个环节都认真指点,道理讲深讲透,便于其能独立操作。(2)是深入基层指导案审,实行现场办案,让基层审理人员在学中干,在干中学。(3)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下案上审,即由基层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初审后,交上级纪委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承办人员通过审核基层案件的相关材料,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办案程序等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实质是对基层办案人员的全面业务指导。同时,在审核把关中,严格把握界限,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仍由基层办案人员进行补充、完善,到位而不越位,这样不仅使案件质量得到保证,也使基层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8

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实践来分析,笔者认为当前查办案件工作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办案环境不顺。1、有的主要领导认识上有偏差,对办案工作不够重视、支持;2、社会上的关系网、人情风已逐渐渗透到办案工作中,利用各种关系为涉案人员说情开脱;3、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各自为战。

二是举报件质量不高。由于信访网络不健全,信访渠道不畅通,举报人存在的主观偏差等原因,造成举报件质量不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成案率。

三是办案手段不多。现在,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而我们却基本上还停留在一页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手段上,就连最具震慑力的“两规”、“两指”办案手段,也由于诸多限制而威力大减。

四是办案力量不足。主要表现为办案的组织领导力量薄弱,专业办案人员较少,办案财力不足,交通工具缺乏,少数办案人员素质不高。

针对办案中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拓宽案源渠道,提高信访质量。要确保办案工作“有米下锅”,提高成案率,就必须广开门路找线索,除做好接访工作外,要坚持反“客”为主,变坐等接案为主动出击,通过采取定点接访、流动下访、座谈寻访、“网”上走访等多种途径,努力拓宽案源,保证案件线索质量。

二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优势,形成办案合力。一方面,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让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将审理行为前移到调查环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将这些部门的人力、信息、职能、手段等资源组织起来,综合运用,形成整体合力。

三要讲究方法策略,提高办案成效。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抓好三个环节:1、组织实施上要突出全面性,特别是大要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靠前指挥;2、方案制定上要体现周密性,要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制定一个周密的方案,确保办一个,成一个;3、是方法运用上要讲究策略性,要选准突破口,灵活运用条规赋予的权力手段,快查快结,不使违纪分子有喘息机会。

四要加强干部培训,强化责任追究。万事人为本,要把提高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强化固本措施,通过教育、培训、外出考察、跟班办案等形式,提高理论水平,增强办案技能。同时,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办案工作不重视、不支持的领导要实行责任追究,对为涉案人员说情,甚至阻挠办案的有关领导要严肃处理,为办案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案件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9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的职能部门。在我国四级审判体制中,处在司法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在各种案件的审理中,民事审判对化解社会纷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进步,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不断遭遇到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和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空白,从而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故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

一、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表现有:

1、直接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的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但是,在实际送达中,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无能为力。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3、委托送达。有的受委托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送达诉讼文书时,往往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能够及时送达的却拖延送达。所以,造成委托送达周期过长,客观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4、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一次公告即为60日,一件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经多次送达,从而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期限,进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最后,不利于操作。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做法,虽简洁、方便、成本低,但因不便于证明人民法院确已送达的事实而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5、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企业传达室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

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一审案件,也直接面对着社会的底层人民,纠纷多、矛盾大。由于基层法院一直注重解决社会的具体纷争,而司法理论工作相对薄弱,对一些因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滞后而造成的矛盾没能深入研究,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引起的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导致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地域的适用遭遇不同程度的尴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采信的标准不统一。特别是举证期限、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程度及证明力大小的确认问题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于庭审前,在其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所导致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使《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制度在具有差异性的不同区域所适用的实际效果表现出更大的差距。在农村地区,虽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城镇居民做横向比较,则明显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当前,仍有不少农村居民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缺少必要的了解,对什么叫证据、怎样收集、什么时间提交、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等不甚清楚,同时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少请律师,通常都是两手空空来进行诉讼。他们认为,只要我“有理”,什么时候说出来都一样。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民事案件时,若严格按照《证据规定》来操作。则必然达不到查清事实、正确区分责任、准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可能出现同样的案情,同样的事实,因不同的人起诉,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由此也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2、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不统一。法官应当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具有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相差甚远,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特别是在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等赔偿案件中,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统一标准,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有些是因为法律的规定,如城镇与农村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些是因为不同法官的酌定标准不同,如人身损害赔偿里的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离婚案件中小孩的抚养费等标准,都会因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甚至是不同的当事人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有时相差悬殊。这些都会让当事人很不理解,他们会把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矛盾转嫁到法院,觉得法院不公正,因人而异,继而丧失了对法律,法院的公信力,甚至选择不断的上访和申诉,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

3.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适用不统一。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个体差异。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同一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在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形成统一认识。基本相同的案件在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审理,有的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选择适用《合同法》,还有的选择其他部门法,从而导致不同的结果,让当事人很难接受。

(三)司法水平不高

1.办案效率低下。“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必须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司法效率低下的情况表现得尤为突出,很多审判执行案件久拖不决,社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2.案件质量优劣不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当庭宣判能力,当庭调解能力,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能力有所差异,而这些能力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的高低。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案件的审理质量不高 ,导致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破坏了法律的威信,破坏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送达难以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反映出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能引用准确的法律规范,致使很多社会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甚至又引发了其他矛盾。

(二)调研工作不够。基层法院的调研工作过于薄弱,没有对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导致审判同实际脱离,不能很好的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责。

(三)审判力量不足。由于法官审批制度的严格和法院进人渠道的狭窄,致使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基层法院没有自主招录工作人员的权利,加上经费紧张,不能聘用一些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很多庭室没有书记员,甚至连一个合议庭都不能组成,只能相互借用。基层法院法官除了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还需投入精力参与送达,调查取证。这就使得法官怠于在制作裁判文书上下过多的功夫,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有限的书记员要参与庭前、庭中、庭后等一系列,工作,任务相当繁重。造成审判人员、书记员均感到分身乏术、疲惫不堪,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工作热情,进而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知识更新不及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案件和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现,法官的既有业务知识已经无法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但法官业务知识更新渠道和制度不够健全,致使法官业务素质没有得到提高。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与法官业务知识更新的不及时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显的尤为突出。

(五)工作考核机制不健全。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法院的工作也在接受着新的挑战。法院原有的工作机制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当事人的司法需求的矛盾逐渐显现,例如法官调解率的考核机制在促进调解的同时也带来了个别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率导致案件久调不决。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以上问题长远的根本的方法,应当是努力发展国民经济,消除地区、城乡差异,加大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但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非一朝一夕可作到的。所以在不断朝着这方面努力的同时,可采取一些其他措施来弥补现实工作中的不足。

(一)针对送达难问题的措施

1.借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军人和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的制度,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使村委会、居委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均成为转交送达的转交主体,以满足对那些生活、工作不规律的当事人的送达需要,改变多次送达而不能的局面。

2.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在报纸和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发布和张贴公告,并不能达到实际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的作用。因为这两种公告方式通常被送达者是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得知的。公告送达的另一作用是将无法找到被送达人的案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公告送达的案件一经公告,即可达到接受监督的作用,无须再等60日。所以规定公告送达以60日为限,缺乏必要性,可考虑适当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以提高办案效率,及时的化解社会矛盾。

3.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被送达人原住所地公告送达的,应引入见证人制度。在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层人民法院,可邀请监督员作为公告送达的见证人。

4.建立送达时间告知制度。在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下,若不能当庭宣判,则可在庭审结束时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宣判时间,并明确其不按时到庭即视为宣判和送达的法律后果,并将这一内容记入庭审笔录。在当庭宣判的情形下,可直接告知当事人领取法律文书的具体时间和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如此可避免当事人在庭审后因逃避裁判结果而造成的送达难的问题。

(二)针对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的措施

1.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本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对理解和应用上有分歧的问题统一认识。

2.强化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在法院内部以审委会为依托,对于本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类型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定期予以发布,指导本院以后的审判实践活动。

3.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基层法院内部和不同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工作会议,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4.以典型案例指导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对于在典型案件中出现的模糊的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或本院进行指导,以达到同一法律问题在同一地域的统一适用,从而做到同一类型案件在一定地域内的“同案同判”。

(三)针对司法水平不高的对策

1.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司法效率,关键是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行为主体,其素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方面,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法官的准入制,《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法院现任法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法学专家开展讲座,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审判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鼓励法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自我学习,借鉴和学习先进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2.在基层法院现有人员基础上实现合理配置。改变基层法院现有的人员配置,将案件的审理变法官单独审判为法官、书记员共同参与,明确分工。法官主要负责案件审理和制作裁判文书,书记员由聘任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庭审记录,案件庭前准备工作。 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投入力度。当前,有些基层法院配置先进的电脑处理系统和自动化设备,从而加快审理速度,这在先进省份已取得很好的效果。同时国家财政对法院办公经费予以保障,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补贴及时发放到位,这样才能激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案件审理,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还能为公众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导向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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