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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学(四)--贷款业务的核算

时间:2020-05-02 1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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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学(四)--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四章 贷款业务核算


文章目录

第四章 贷款业务核算前言一、贷款业务概述1.贷款业务的种类和意义1.1 贷款的概念1.2 贷款的种类1.2.1 按发放条件来分1.2.1.1 信用贷款1.2.1.2 担保贷款1.2.1.3 票据贴现1.2.2 按是否具有政策性1.2.3 按发放期限1.2.4 按照资金来源和贷款风险承担人不同1.2.5 按产品资料(贷款五级分类)1.3 贷款核算原则2 贷款业务的操作程序(流程)2.1 贷款申请2.2 贷款受理2.3 贷款调查2.4 贷款审批2.5 签订借款合同2.6 贷款发放2.7 贷后检查2.8 贷款归还2.9 贷款质量监管二 、单位贷款业务的核算1. 信用贷款业务1.1 贷款账户的开立及使用1.2 贷款账户的发放和收回1.3 贷款的展期和逾期2.担保贷款业务的核算三、个人贷款业务核算1. 个人贷款的种类2.个人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3. 个人贷款的发放四、 抵债资产业务核算五、贷款利息计算及核算1. 贷款计息的管理规定1.1 贷款利率等规定2.贷款天数的计算2 企业贷款计息的计算方法2.1 定期计息2.2 逐笔结息3 个人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3.1 一次性还本付息3.2 逐笔还息--一次还本3.3 等额本息还款3.4 等额本金还款六、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七、贷款的后续计量与核算

前言


一、贷款业务概述

1.贷款业务的种类和意义

1.1 贷款的概念

1 )贷款业务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商业银行以流动性为前提,盈利性为目的,安全性为保障,对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发放贷款,并据以对借款人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信贷监督

1.2 贷款的种类

1.2.1 按发放条件来分

1.2.1.1 信用贷款

以借款人的信誉而发的贷款

1.2.1.2 担保贷款

1)保证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保证方式

2)抵押贷款

按《担保法》的抵押方式

3)质押贷款

按《担保法》的质押方式

1.2.1.3 票据贴现

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而发放的贷款

1.2.2 按是否具有政策性

1)商业性贷款

2)政策性贷款

1.2.3 按发放期限

短期贷款 1年内

中期贷款 1 – 5年

长期贷款 > 5年

1.2.4 按照资金来源和贷款风险承担人不同

1)自营贷款

商业银行以合法的方式凑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

2)委托贷款

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的贷款,银行具有监督回收的义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1.2.5 按产品资料(贷款五级分类)

正常、次级、关注、可疑、损失

1.3 贷款核算原则

1)贷款应分别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2)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3)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2 贷款业务的操作程序(流程)

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是指贷款人从贷款申请、审批到贷款发放、收回的全过程的运作流程。

2.1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首先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借款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偿还能力、以及还款方式等内容的《借款申请书》

2.2 贷款受理

银行经办部门客户经理受理贷款申请,并在《借款申请书》填写申请意见,交给贷款调查人员进行事实确认

2.3 贷款调查

对借款人的品德、资产、经营环境、担保、经济环境(五C原则)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2.4 贷款审批

银行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2.5 签订借款合同

各种贷款均需要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2.6 贷款发放

贷款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2.7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2.8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2.9 贷款质量监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二 、单位贷款业务的核算

1. 信用贷款业务

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仅凭借款人的信用而发放的贷款,是银行的高风险贷款,其风险权重被确认为100%。商业银行应该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审慎的发放信用贷款。

贷款的审核、调查、审批等程序主要由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处理。

1.1 贷款账户的开立及使用

贷款账户开立的依据是贷款合同和管理行核定的贷款指标。

商业银行信贷部门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完有关手续后,通知会计部门开户。

1.2 贷款账户的发放和收回

1.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应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借款单位如约定分期偿还的,应按期次分别填制借款凭

借:短期贷款–XX单位贷款户(本金)

或,

借:中长期贷款–XX单位贷款户

贷:活期存款–XX单位存款户

2.贷款收回的处理

1)借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

2)借款到期,由银行主动扣款。

借:活期存款–XX单位存款户

贷:短期贷款–XX单位贷款户(本金)

或,

贷:中长期贷款–XX单位贷款户

1.3 贷款的展期和逾期

1.贷款的展期

贷款展期是指贷款即将到期时,借款单位无力筹措资金还款而向借款银行申请并经其批准延长原贷款期限的事项。

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不得 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逾期贷款的核算

逾期贷款是指到期应收回而未能收回的贷款。

借:逾期贷款–XX单位贷款户

贷:XX贷款–XX单位贷款户

2.担保贷款业务的核算

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为确保贷款的按时收回,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而发放的贷款。

1.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以保证人的信用作为担保,未涉及任何财产的抵押,严格意义上来说,保证贷款仍为信用贷款,其会计核算与信用贷款核算一致。

2.抵押质押贷款

三、个人贷款业务核算

1. 个人贷款的种类

1.个人汽车贷款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3.个人质押贷款

4.国家助学贷款

5.个人购置住房、商用房贷款

6.个人经营贷款

7.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2.个人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1.个人贷款业务的处理分为个人贷款的审贷和核算两个过程。

2.个人贷款账户管理与个人贷款核算管理相分离。

3.个人贷款业务的款项转移必须以转账形式办理。

4.个人贷款综合账户安全管理必须遵循“有据有账、当时记账、当日结账、有权划分、事后监督”的原则。

3. 个人贷款的发放

1.个人按揭贷款业务的核算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商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

四、 抵债资产业务核算

五、贷款利息计算及核算

1. 贷款计息的管理规定

1.1 贷款利率等规定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1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月末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下一工作日营业开始列账。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1年一定。

中长期贷款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下一工作日营业开始列账。复息和罚息利率

罚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执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 50%;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 100%。计算公式为:

罚息=逾期贷款本金*罚息利率*逾期天数

复息的利率:贷款合同期内的按照合同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执行,计算公式为:

复息=应收未收利息*复息利率*违约天数

贷款的提前还款贷款的展期贷款的逾期

2.贷款天数的计算

各项贷款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和复息的天数按占有资金的实际天数计算,即全年365天,遇闰年按366天计算。计算贷款应采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天数由贷款发放的当日算至贷款归还的前一日为止。

2 企业贷款计息的计算方法

企业贷款利息的计算一般分为定期计息和利随本清两种,通常采用定期计息的方式。

2.1 定期计息

定期计息的贷款,规定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计息期为上季度末月21日起至本季度末月20日止。计息一般采用批量自动完成。计息时所采用日利率,注意计息期与利率的匹配。

贷款利息 = 计息积数 * (贷款年利率 / 360)

2.2 逐笔结息

逐笔结息即为利随本清。借款单位还款时,按放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前一天止的贷款天数,计算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 = 贷款金额 * 贷款天数 * (贷款年利率/360)

3 个人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3.1 一次性还本付息

一次性还本付息,也就是利随本清,指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其中利息按日计收。

贷款利息 = 贷款金额 * 贷款总天数 * 贷款日利率

3.2 逐笔还息–一次还本

借款人平时不用归还本金,但每期归还当期产生的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按日计收。

每期归还利息 = 贷款金额 * 贷款总天数 * 贷款日利率

贷款到期时,一次归还本金以及最后一期利息。

3.3 等额本息还款

按贷款办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分笔按月归还,且还款日期为固定还款日,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3.4 等额本金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又称为“递减法”,即贷款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每期归还贷款利息随贷款余额逐期递减。

六、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七、贷款的后续计量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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