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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文本由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指导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行为,其他类型的房屋租赁可参照使用。
2、租赁合同涉及的出租标的房屋应符合法律规定,出租人依法对该标的具有出租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3、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空白部位(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有不同选项可供当事人选择(以【】标出)。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打“√”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填写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同内容书写清楚规范,字迹清晰。
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及附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及附件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及附件。
6、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本合同文本供房屋租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使用,若一方以“厦门市住房租赁合同范本”名义作为格式合同直接使用或宣传的,不得对本范本印制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和补充。
出租人和承租人另需约定的,应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中手写补充,或另立补充协议。
8、本合同文本自2月1日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