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通知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通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澳会地理信息局,部机关各司局: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1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施行的《国士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9月23日
下面是附录C关于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主要包含七大类:测绘基准类、测绘资质资格类、测绘质量类、测绘成果类、地图管理类、测量标志类、其它类。
那些跟其他公司共用测绘资质或者没有测绘资质资格就直接承包项目的朋友们,可认真看一下违法行为第二条测绘资质资格类,本规程自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以下测绘行为最容易违法:
(一)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三)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四)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五)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六)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七)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八)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