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的借款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1.自有资金20万出借是有效的,且约定利率如果不超过2%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先前卓某已偿还10万,那么,法院在审理时,就应该厘清余下的45万本金中,还有多少是自有资金,有多少是贷款资金,对剩余自有资金部分,应当支持合法利息;
2.由于"非法转贷"行为违法,所以,就35万出借资金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卓某应予退还"违法所得",也可以叫归还或返还,但不能叫偿还。这部分如果产生孳息,则应连同孳息一并退还,否则,只能退还本金,即"实际违法所得"的部分,利息损失(银行利息)应当由出借方王某自行承担。
二,从判决和执行结果看:
1.法院未支持原告自有资金部分的利息主张,只归还本金45万,似有瑕疵,至少个人自有资金部分还是应该支持合法利息的;
2.从拍卖所得款看,是34万余元,没有超范围执行,程序、措施都是合法的。
三,原告就合法债务部分的利息未获得法院支持,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解决。
以上观点,仅为一己之见,不一定正确,只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