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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时间:2022-06-09 07: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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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国际贸易竞争对国内企业的冲击以及随之而来的失,进入新世纪以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和谐,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的理念和目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随之走入视野,成为近年来理论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何正确认识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类型和性质,正确把握其发展规律及特点,正确选择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和方法,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刻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加强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和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科学、系统、完整的全方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内容。

一、从更高的层面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大意义 构建全方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党的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时时处处都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我们不仅在决策和实施决策过程中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也应当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以使社会正常运转,百姓安居乐业。这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环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合理、及时解决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有限的手段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需求,急需构建一套科学的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权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需要。司法权、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司法、行政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也是建设和巩固政权的重要方面。“非官方”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如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当给人民群众更多的选择权和更广泛地参与国家社会管理的机会。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既能给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以更多的选择权,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而且这些机制主要建立在基层,更有利于基层民主建设。是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所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利益诉求和矛盾多样化,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采用更加丰富的手段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应当运用不同的解决方法,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二、以更宽的视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全方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新焕发民间调解的活力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是民间群众自治的主要方式之一。过去生产生活中出现家庭邻里纠纷,一般都由尊长里老、绅士族长、亲朋好友、或“说和人”等出面调和解决。它虽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规章程式,却对维护乡村和谐的社会秩序,传承“和为贵”的精神文化起到重要作用。这些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民间调解的作用大大弱化。社会矛盾纠纷是复杂多样的,一般的社会治理力量很难涵盖所有方面,大力发扬和适度规范民间调解这种带有强烈本土化色彩的社会治理方式,对推动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发挥人民群众自我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主要是弘扬传统文化,总结历史经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规范,使人们认识民间调解的力量和优势,重新焕发民间调解的活力。

(二)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人民调解制度不同于纯粹的民间调解,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群众自治性纠纷解决方式。多年来,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人民调解的法律保障、工作范围、队伍素质、组织形式、调解程序、工作方法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当创新机制,完善制度,进一步发展壮大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促进人民调解事业的大发展。还应进一步密切基层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加强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依法吸收人民调解员参加法庭的相关工作,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三)发挥律师“在野法曹”的独特作用 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其作为“在野法曹”的独特优势尚未充分发挥,业务领域过窄,服务方式有待创新。应当改变律师主要是站在当事人一方帮助其“打官司”的现状,大力倡导律师在诉讼或仲裁之外,独立的居中主持争议双方解决纠纷,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素养,地位超然,当事人信任度高,而且律师解决纠纷程序简单、方式灵活,成本低廉,政策法律把握比较准确。要从导向和制度上大力提倡和引导,赋予律师独立解决矛盾纠纷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收费制度,避免律师鼓励当事人“打官司”,调动其在诉讼之前直接主持双方解决纠纷的积极性。

(四)构建行业调解制度 行业调解是解决现代经济运行中行业内部主体之间纠纷的重要手段。我国有许多行业协会,但在调解行业内经济纠纷方面普遍存在盲区,缺乏相应的职能和手段。行业内企业一般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合作和利益依赖关系,发生经济纠纷一律走诉讼途径,不利于双方或多方合作关系的维护与发展。行业协会熟悉本行业行规惯例、交易规则、企业情况等,又在行业系统具有相当的权威,由其调解这类纠纷有利于企业合同链条的为继和行业经济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应当建立并大力推行这种调解制度。

(五)创设专家调解制度 特定领域的专家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威望,对该领域具体矛盾纠纷的起因、焦点、解决方案等具有权威认识,由其解决纠纷,共识多,说服力强,当事人易于接受。当前,有些专家受诉讼一方当事人委托,根据其单方提供的材料出具“专家意见书”,难以“兼听则明”,不同的专家就同一案件分别为不同的当事人出具的意见,往往不一致甚至相反。同时,“专家意见书”的启动程序、法律效力、采用规则等缺乏法律依据。应当创设专家调解委员会制度,发挥专家特长,由其直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其调解协议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除法律专家外,经济专家、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社会学专家等均可参与。专家参与解决矛盾纠纷的潜力很大,尤其解决专业性比较强的经济纠纷优势更明显,应当尽快研究建立这种制度。

(六)拓展仲裁空间 仲裁制度在处理商事、国际贸易及相关领域的经济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意思自治、程序简便、灵活高效、成本低廉等特点。这些年我国仲裁制度发展迅速,但其巨大潜能尚未充分发挥。在民商事案件激增的情况下,有必要尽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包括:坚持仲裁的民间化、独立性和公正性,实现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一元化体制,建立临时仲裁和专业仲裁制度,扩大仲裁庭职权,改革仲裁员制度,完善司法与仲裁的关系等。还应修改有关法律,扩大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放宽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从严要求,赋予仲裁裁决较高的法律效力。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广泛了解仲裁制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其作用。

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是推进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化问题,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编制的这张一周矛盾纠纷预警总览图,无异于一张反映“气候变化”的“晴雨表”,值得称赞,结合五大发展理念谈创新执法重要,一、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二、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劳动者素质与社会需求不完全一致的问题,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问题。

(七)完善行政处理机制 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是发挥公权力作用的重要手段,也是政权建设的重要方面。特定的纠纷由专门的行政机关处理,不仅高效合理,而且具有权威性。同时行政机关通过大量处理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有利于积累经验,形成规范政策,捉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但实践中一方面立法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有些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行政相对人对通过此方式解决纠纷也不重视或不熟悉。应进一步完善立法,赋予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此外,如何正确处理诉权保护与行政管理的关系,如何对待行政调解协议和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理机制与诉讼机制如何有效衔接等问题,也亟待研究解决。

(八)强化人民法院“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 司法最终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程序性、权威性、强制性、终局性等特点。但也有程序复杂、效率较低、成本高昂、易伤和气等问题。尤其是我国具有“和为贵”、“厌讼”等传统文化,发生纠纷后,应当尽可能首先选择非诉讼手段解决,非诉讼手段确实解决不了再走诉讼之路。而一旦选择了诉讼方式,就应当认可其“终局性”,这是由司法制度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必须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以公正高效廉洁赢得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应当在全社会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的“终局性”;应当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强化人民法院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发挥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的制度功能,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下更大的功夫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更新观念,理顺关系。构建全方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法治与自治的关系。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要大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充分发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作用,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治、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同时要深刻认识到,现代社会人们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我们既要强化法律与司法的功能,又要提高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努力建设更多的群众自治性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其替代性、灵活性、自治性等优点,既能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刚性与柔性的关系。刚柔相济既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手段,也是构建全方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原则。以何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效果最好,是由矛盾纠纷的特点决定的,矛盾纠纷的多样化决定了解决机制、手段的丰富性。既要有刚性的“一锤定音”,又要有柔性的调和化解,“一锤定音”中也有利益衡量,调和化解中也有原则标准,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是个案化解与整体稳定的关系。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每一个个案的处理都会涉及到其他的类似问题。无论是解决具体纠纷,还是构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既要考虑个案的解决,又要充分发挥个案在整个矛盾纠纷解决中的导向作用,尤其是利用公权力解决矛盾纠纷,更要注意“处理一案教育一片”,防止“按下葫芦起来瓢”,破坏整个机制的合理运行。 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协调各部门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要将其列入国家政权建设社会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以基层建设为重点,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手段,以整个社会为依托,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的力度,确保有健全的机构、适当的人力以及必要的物质经费保障。这其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推动作用,为党委出谋划策、规划蓝图,促进有关文件的制定出台,对与诉讼联系比较密切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如人民调解、仲裁、律师调解、专家调解等,应具体参与,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指引和支持等等。 加强立法,完善制度。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有法律作保障。当前,我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也比较分散,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要抓紧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

为加快这一进程,一是要充分发挥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积极性,根据立法权限,能够由地方制定的法规可以先由地方制定,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全国的法律;二是不求全求大,及时将某些方面成熟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尽早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权威性;三是目前尚不具备立法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使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规范化、制度化。

(本文作者:景汉朝 最高人民法理副院长)

有了这张表,矛盾调处线上的同志可以及时把握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和规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社会管理是各国政府的基本职能,其基本任务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民间纠纷的类型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呈现出了矛盾纠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调解难度日益加,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民间纠纷的类型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呈现出了矛盾纠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调解难度日益加,创新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的问题,在向集约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化过程中,社会就业的问题,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信息是社会稳定状况的“晴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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