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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放火新闻稿件范文简短 写一则火灾新闻(2篇)

时间:2022-09-08 19: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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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放火新闻稿件范文简短 写一则火灾新闻(2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写故意放火新闻稿件范文简短一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总投资为70万;

a,现金出资人民币49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70%;

b,现金出资人民币21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所占股份为30%;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本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

2、启动资金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28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12万元;

用于本公司的前期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

3、注册资金为30万元,以30%最低注册资金计算为9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6.3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2.7万元;

到账期限:公司注册完成后,十五日内,注册资金9万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另外21万元在公司注册之日起1年之内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如不能按时出资者视为自动退股。

三、公司名称和经营地点: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公司地点:四、职务和分工;

1、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与监事(监事由店长担任),任期三年;

2、a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与管理;

3、b为公司副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与市场策划,同时协助总经理的经营管理;

4、公司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所有工作股东皆有知情权,如提出相关问题,主要负责人须做出合理解释和适当的处理。在相关较重要事务上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主要负责人需要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1、权利(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并转让。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允许所占比例小的一方优先增加投资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投资的50%.(3)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4)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7)法律、行政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六、利润分配方式:

1、工资支付:

公司在营业之日起,双方在此承诺,双方只在利润分配上不同,其他权利义务相同,双方工资待遇一致。

2、利润分配:

利润和亏损,按各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公司交纳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季度的亏损;

2、股东分红,制度如下:

按照a占70%、b占30%的股份比例分红,每季度提取当季度的税后利润的40%进行股东分红,每满12个月再提取近12个月的积累盈利部分的40%进行股东分红,盈利的余额部分作为合作公司的风险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为公司发展,分配比例股东可视具体情况商议调整,原则上不能提高。

七、经营资金的增加:

在储备资金不足情况时公司还需要增加经营资金,经全部股东协商同意,各股东应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出售,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够增加出资的情况,能够增加出资资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资的投资额适当增加投资比例。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认本合同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时执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八、退股方式:

1、股东退股时,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并应该向另一股东提出书面申请,股东应就其退股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没有清偿公司债务完毕的时候不能撤股。

每个合作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此协议)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红比例结算,加上10%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退回。30%诗司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

2、如公司没有盈利,刚根据公司现有总资产按照实际总出资额股份比例的90%退回该撤资股东。

3、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作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各合伙人确定的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刚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该协议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应。

十一、其他未尽事项参考公司相关制度并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签定于xx年xx月xx日,一式二份,合作双方生字后生效,合作双方各执一份。

股东: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股东: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如何写故意放火新闻稿件范文简短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x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

第一、在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

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

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当天正在家中干家务,听到外面争吵,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了,当她出来时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枪打人,快夺他的枪。”由于在春节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枪歹徒抢劫过,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顾一切地往起挤,其目的是害怕用枪伤了人,但是她两次拥挤上去,两次被挤出来。按照她自己的话说:“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还被挤出来了,我歇了一会儿,也上前漆糊就听见有人说枪夺过来了。”这一点可以说被告人在夺枪过程中只是“帮帮忙”而已。枪夺过来后,她即回家干自己的家务。

4、在八女夺枪过程中,场面们王郎、王国平立即打电话报警,这也可以证明这次夺枪是一场误会。

5、枪夺过来以后,村干部来了,当他们说出持枪人是警察时,被告人等没有作出任何反抗,随即将枪支还给了村干部,请他们转交给了公安干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9条、第23条)。而本案的公安干警并未出示证件,八名妇女在弄不清来人的身份时,夺了干警的枪,得知后立即将枪交了出来,其本心没有故意占为己有的目的。实际上完全是一场误会,也就是刚才有的辩护人所说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二、被告人邸某没有犯抢夺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枪支罪,是指故意抢夺他人配制枪支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刑法学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就是说,犯罪的故意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是抱着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态度。也就是说,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一系列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辩护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妇女抢夺枪支是为了什么目的?从法庭审理来看,她们想占为己有吗?不是。她们既然不想占为己有,抢枪干什么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内的八名妇女抢枪的目的,就是怕持枪人用枪伤人,她们要夺枪是为了不伤人。她们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是一种假想的防卫,她们根本也不会意识到她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本辩护人认为,由于缺少主观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妇女不能构成抢夺枪支罪。特别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说的,她从自己家出来的较晚,对前面发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夺枪的过程中,只是“帮帮忙”把枪夺过来而已,之后她便回家了,这更不能认定她犯了抢夺枪支罪。

最后,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谈一点看法:本案的起因应追溯到当天上午的征税,税收管理人员的蛮横态度,激起了村民们的愤怒,也即发生了一场纠纷。到晚上公安干警来村里调查,村民们不明他们的真相,发生误会。党的xx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不会发生这场误会。正是由于干警不依法办事,不着装,不出示证件,误导群众,把无辜的八名妇女推上了被告席,这与法何在?

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想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应当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我相信只要我们接近群众,体贴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的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支持我们工作的。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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