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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价入股协议书 投资款转让协议(九篇)

时间:2021-06-16 0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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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价入股协议书 投资款转让协议(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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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折价入股协议书(精)一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有力抓手,作为推进清廉村居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起比较系统完善、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体系,有效加强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1.加强制度建设,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坚持把建立健全制度作为规范“三资”管理的基础,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农村“三资”管理,推进“清廉金农”建设的意见》、《关于强化清廉村居建设,推动基层治理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从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会计委托管理、农村审计监督、村级债务管理等各个方面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去年以来,东阳市、磐安县等地比较系统地实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改革,进一步创新完善了管理制度;坚持村财乡管,永康、东阳、磐安、婺城等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各地农商银行合作,加强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建设,提高了乡镇代理中心服务监管水平;推动农村“三资”数字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建设,智慧监管逐步推进,永康市、兰溪市被列为全省首批5个新省版“三资”系统试点县市。目前,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基本上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的体系,促进了有章理事、按章办事的落实。

2.创造“后陈经验”,民主监督不断强化。武义县建立村民财务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后陈经验”在全国推广后,成为了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全市各地都认真践行,促进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全面推行,有的县市还积极探索数字化公开形式,通过数字电视、手机终端等形式,丰富完善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开的方式和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部署开展清廉村居建设,强化村级“微权力”监督,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促进了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

3.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活力不断增强。积极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摸清了集体资产的家底和权属关系,截止去年底全市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社3409个,改革量化资产总额171.74亿元,实现股金分红总额2.92亿元,完成股份制改革村社比例达到97.6%。全面实施农村承包经营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确权登记颁证基本完成。义乌市、浦江县获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开展股权流转和抵押贷款等,完善了农村资产各项权能,激活了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4.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消薄”工作成效显著。积极创新集体经济发展载体,先后开展“富村五年计划”、“新一轮发展集体经济三年行动”等活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总量、经营性收入、高收入村占比等得到不断提升。,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达到65.27亿元,比“十三五”末的38.39亿元增长了70.02%,年均增长达到了14.3%。认真实施“全面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完善“消薄”工作农村发展用地、财政资金、金融信贷、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全省率先建立“2+1”结对帮扶机制,加快实施飞地抱团、异地物业等消薄项目建设,总结推广“消薄”经验,努力促进持续增收,全面完成了第一阶段省定“消薄”任务。同时,各地高度重视村级债务管控和化解工作,认真开展村级债务的调查清理,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对负债严重、化解有困难的村,落实“一村一策”帮扶化解举措。

对标乡村治理方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重要窗口”建设的定位,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不少矛盾问题和短板,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乡镇代理中心运行机制需要不断完善。

村财乡管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一项有效的手段,实施以来已经运行近二十年,有的方面已经不适应发展要求。一是代理中心监管力量薄弱。目前仍有不少县(市、区)的代理中心会计由于工资待遇偏低,人员流动频繁,年轻骨干留不住,不稳定、不专业的问题较为突出,直接影响到代理服务和监管能力。二是代理中心监管委托代理没有实现全覆盖。还有一些地方行政村下属的自然村、队(组),村老年协会、居家养老中心、村办企业等村内其他组织掌握的部分集体资产,没有全部纳入代理中心的监管范围。村属企业集体资产监管还未破题,监督方式、监督职责不明确,存在有的村社为规避“三资”管理的约束,专门注册村属企业,处理违规开支。三是代理中心制度执行还不严格。有的乡镇代理中心凭证审核把关不严,对不规范、无效支出票据予以入账;有的代理中心未严格执行限额审批制度。四是村级报账员队伍不适应发展要求。村级报账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素质偏低等情况,有的地方还有80多岁的报帐员在岗,难以适应行政村扩大、业务增多、推行智慧管理等需要。许多报账员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监督或者放弃监督。

2.村级建设项目管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是村庄建设项目统筹规划不够。村级项目建设普遍缺少统筹规划,预决算不严格,决策不规范,随意上建设项目,随意扩大建设项目;部分乡镇或者主管部门,对村级项目申报缺乏引导和监管,把关不够严,造成绩效较差、资源浪费或者村级过度负债。二是村项目建设监管不到位。有的未通过招投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有的无公司法人资质的社会个人违规承建;有的项目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项目建设违规转包分包;有的项目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工程质量较差等。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需要不断深化和创新。

一是村级民主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各地村集体资产管理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建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执行不够刚性,一些村未按规定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或者存在事后补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的现象;二是民主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少地方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实际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参与村务决策、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不深,存在监督不了或者不敢监督、不想监督等情况。三是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公开不够到位。许多地方的公开形式还比较单一,主要以村务公开栏定期纸质公开为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公开的还不多;有的公开内容笼统,只有总开支,没有明细;有的重大支出项目公开不及时,甚至不公开。

4.上级监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是乡镇农经监管力量薄弱。乡镇农经队伍是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监管力量,但各县(市、区)乡镇农经员普遍缺乏,且兼职较多,精力难以集中,有的县(市)的有些乡镇甚至没有在编人员,与省里要求的“1-3万人配备2名,3万人以上配备不少于3名”的要求差距很大。随着乡镇农经工作内容不断增多,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消薄”、土地流转服务、农村经济统计等等,乡镇农经员队伍建设问题将日益凸显。二是清帐理财、审计不够到位,效果不明显。目前的村级清帐理财、审计仅限于村级财务收支流水,未延伸至村级资产、资源以及决策和绩效等,存在清帐理财(审计)不到位、结果运用不到位现象。

5.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

一是集体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村级集体经济不平衡现象突出,不少县(市、区)往往10%的村占70%的收入。全市有近40%的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下,对照新一轮集体经济巩固提升攻坚三年行动要求,我市有近一半的村将是省定相对薄弱村,数量全省第一。当前村级集体刚性支出日益增多,较大比例的村集体收入难以支撑开支需要。二是“消薄”成果巩固、持续提升难度大。发展集体经济路径不多,有许多村的经营性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县、乡统筹的物业项目,本村无持续可增收的项目,虽然实现了前一个三年“消薄”计划,但要实现倍增的目标则比较困难。三是部分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矛盾突出。各县(市、区)都有一些富裕村,现金资产较大。因投资理财人才少、能力弱、渠道狭窄,同时上级部门管理较死等多种原因,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路子少、压力大,矛盾突出。

6.依法管理观念还亟需进一步增强。

一些政府部门和村干部还没有养成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自觉。从《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施行情况看,有许多明确规定未执行到位,如有的地方还未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的地方还未将乡镇会计代理机构的办公条件和人员工资等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有的地方未及时兑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策,等等。同时,执法还不到位,自5月1日以来,各县(市、区)未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过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有发挥《条例》应有的规范、震慑作用。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我市努力为建设“重要窗口”交出高分答卷、打造更多“金”字招牌的重要着力点,要坚持以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为基础,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智慧技术运用,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断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经济基础,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高质量发展。

1.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一是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升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意识。二是加大《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力度,全面对标《条例》规定要求,建立问题、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各级政府部门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加大投入、搭建平台、配套制度、兑现政策等,加快补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短板,为推进法治化管理夯实基础。三是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执法力度,及时严格处理违法人员,真正起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2.深化拓展“后陈经验”,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是规范民主决策、完善民主管理。要加强对《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落实情况的"督查,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关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关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重大事项”等规定的执行,并要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列为对乡、村主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要加强对村监委工作的指导,推动村监委对村内重要事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要前置村监委对报销发票的签字监督,让村监委主任切实负起责任。三是提高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开的质量。继续完善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推行“点题公开”、“质询公开”等方式,面对面接受群众质疑;积极推广数字化公开,如手机app、电视互动平台等公开方式,让群众查阅、监督更方便、更充分。

3.加强乡镇代理中心建设,完善代理服务机制。

要在坚持村财乡管的基础上,加强乡镇代理中心建设,提高代理服务和监管水平。一是提高代理中心会计服务能力。导入竞争机制,全面推广与银行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的方法,共建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不断提高代理中心会计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同时,要加强对“三资”代理中心业务的考核,以此作为兑现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依据。二是继续推进代理服务全覆盖。要加强督查,认真落实“将行政村级以下集体组织的‘三资’管理统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的要求,将行政村下属的自然村、队(组),村老年协会、居家养老中心、村办企业等村内其他组织掌握的集体资产,全部纳入乡镇代理中心的监管。要研究落实村属企业集体资产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保障村集体产业健康发展。三是完善代理服务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票据审核机制,推广村务监督委员会、代理会计、农经员分工协作的“三审核”机制,并要建立镇、村对争议支出的及时协调解决机制。四是提高村报账员队伍水平。村报帐员是代理服务的基础环节,要探索创新村级报账员选用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由乡镇统一招聘,提高报账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4.规范村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集体资产运营绩效。

一是强化村级项目建设的预决算约束。增强村级财务收支的计划性,严控不合理支出,实现增收节支。要加强对村建设项目民主决策制度落实的检查,克服随意上项目;要加强村建设项目的预决算约束,克服随意扩大项目;要建立村级建设项目库,完善乡镇对村级建设项目申报立项的审查把关制度,确保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二是健全完善工程发包管理制度。既要防止村级建设工程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又要降低村集体的负担。如对村级同类建设项目,可以打包由乡镇统一招投标。三是建立健全村级资产运营制度。切实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和监督,规范集体产权交易,既要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又能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5.健全上级监督机制,提高管控纠错能力和水平。

一是强化乡镇农经队伍建设。要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和《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乡镇农经员队伍配备,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名专职农经干部;要定期对乡镇、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二是推行审计标准化,提高审计监督质量。积极构建村级清帐理财、乡镇(街道)组织清账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县级重点清账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完善村集体资产分级审计的监督制度,并要细化审计机构选择、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工作标准等制度。注重审计(清帐)结果运用,督促做好问题整改。三是发展数字农经,落实智慧监管。全面推广新省版“三资”系统,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推行村务卡等去现金化改革举措,形成收支非现金结算的闭环管理。要按照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继续加强对村级组织巡察监察,对反映集中事项要开展专项检查。

6.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一是激发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要着力提高村集体经营能力,提高村级组织“造血”能力;要引导围绕自身资源、自身优势,积极探索美丽经济、电商经济等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经。二是巩固提升“消薄”成果。进一步落实省里新一轮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确保在责任落实、项目发展、资产盘活、结对帮扶、财政支持等方面有新的加强,不断提高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同时,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保障力度,确保经济薄弱村收入底线。三是继续做好村级债务管控化解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兑现奖励扶持政策,并要建立村干部报酬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村债务化解相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要将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债务)等情况全部纳入“三资”管理范围,实现源头监管,并制定科学的债务化解计划。四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激活潜力。要加快各县(市、区)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构建农村综合性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要总结推广义乌市、浦江县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着力在农村集体产权赋权活权上有新的突破,激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潜力。

关于资产折价入股协议书(精)二

甲方(出租方):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陈龙村民委员会 乙方(承租方):

甲方现将陈龙村统建楼门面房 #资产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

租期为二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资产

三、租金及租金交付时限

1、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整)。

2、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除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的 倍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资产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甲方是有限期资产使用权出租,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有使用权。

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3、甲方应经常检查房屋或其他租赁资产的使用和损坏情况,对乙方的不当使用,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合同期间内,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对租赁房屋或租赁资产一切构件、设备的自然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另有约定除外。

4、乙方应按承租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租赁资产,人为损坏房屋和设备,应负责修复还原或照价赔偿;擅自施工,乱搭、乱拆、破坏结构或由于超负荷使用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为了生产、经营或其他需要添建、加装、改修房屋,须以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签定协议后,方可进行,合同终止后,房内固定设备、装修设施均属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6、租期届满,乙方仍需继续租用时,应在期满前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并办理续租手续。

7、合同期满双方若未续签协议,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退还租赁资产,如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依法将乙方室内设备强行搬

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______个月租金额的赔偿金。

8、承租资产相关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凡由甲方负责收取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的租户,则需向甲方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费用标准按相关部门收取甲方的费用标准执行,相关费用不明确的,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上述费用不包含在资产租赁费之内。

9、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乙方确因有事需退租赁资产,须提前______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按不满半年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终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资产,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乙方擅自将租赁资产分租、转租、转让、转借的; 2、乙方利用租赁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的; 4、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的;

5、乙方拖欠租金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累计达______个月的。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______个月租金额的违约金。

七、免责条款

1、租赁资产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责任。

2、因政策原因使合同提前终止履行,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需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

八、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房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①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及补充事项:

十一、本租赁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资产管理部门一份,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未尽事项,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在______签订

出租方(甲方):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年 月

关于资产折价入股协议书(精)三

根据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xx集团关于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等企业资产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x字〔〕 号)精神,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xx〕239号)有关规定,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与沙冷冻厂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进行无偿划转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地址:

甲方(资产划出企业): 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

地址:xx市

乙方(资产划入企业):沙冷冻厂有限公司

地址:xx市

第二条 甲方企业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第三条 本次国有资产及负债划转以xx年5月31日为基准日,以xx市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xx年7月2日出具的审字( )第142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本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四条 双方同意,将甲方持有的关于食品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的资产共计xx元,其中固定资产 元,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 元,无偿划转到乙方。

第五条 本次资产及负债划转不涉及关于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问题。

第六条 本次资产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和安置情况,按照《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等企业资产重组实施方案》中人员安置条款执行。

第七条 甲方承诺: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及负债为甲方在关于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的真实、合法资产,对其中已提供抵押担保的资产,将在重组实施前与银行沟通解除担保。除本协议外,未与乙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第八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内容,造成协议无法执行或协议的执行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视之为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由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资产折价入股协议书(精)四

《资产评估法》施行以后,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实行机构备案管理,不再实行机构资质许可管理。那么,未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是否有效?应由哪个部门认定其效力问题?

在(20xx)执申字第246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已明确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由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但是,财政部确实也已发布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究竟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目前确系模糊问题或存在部门冲突,有待于政府部门再行发文予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对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进行审查认定。换言之,人民法院在对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委托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但是,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

最高院认为,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那么在实践中应当由哪个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进行效力认定呢?

《资产评估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6种专业类别,其中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管理。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据此,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则涉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的问题。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未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无效,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关于资产折价入股协议书(精)五

委托方:

受托方: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 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 信托资产

第十条 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 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 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 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 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 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 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

第六章 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 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 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资产折价入股协议书(精)六

目录

1.定义

2.重组内容的确定

3.重组的生效

4.重组的落实

5.税项

6.相互赔偿

7.不竞争

8.争议的解决

9.签署的生效

_________,是_________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以下称“母公司”);________(筹),是经批准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号:_________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筹委会地址在_________(以下称“股份公司”)。

鉴于:母公司为依法在_________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母公司已得到_________字_________号文批准,作为主要发起人进行部分改制,并联合其他社会法人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公司。母公司以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的主要生产车间(抗菌素、抗艾滋病药物中间体等)和配套设施,_________车间、_________中心和综合办公楼及其所在土地所有权,公司持有的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_%的股权作为出资,并联合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公司及自然人_________作为发起人以现金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自股份公司正式成立之日,母公司拥有股份公司_________%的股份,是股份公司的最大股东。了确保重组的内容和目的得到落实和贯彻,母公司和股份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内载明的条款和条件对重组有关事项作出适当的安排。据此,双方立约如下:

1.定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述词在本协议内有以下的意义:“母公司”_________公司,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拥有母公司在重组时转给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务的所有人;“股份公司”_________公司(筹);“重组”是母公司以部分资产及权益与其他发起人改制发起设立一家股份公司,而母公司成为其控股公司;“重组文件”本协议附件中所附关于重组的报告和批文;“财务报表”母公司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资产负债表(连同有关附注)及利润表;“生效日期”重组正式生效的日期,即为重组而进行的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后一日。

2.重组内容的确定

2.1双方同意对资产负债的划分及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作出如下确定,重组中资产负债的具体划分,按下述债权债务处理和确定为准。

2.2根据重组方案,母公司将其位于_________的主要生产车间(抗菌素、抗艾滋病药物中间体等)和配套设施,_________车间、_________中心和综合办公楼及其所在土地所有权,母公司持有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_%的股权折价入股投入股份公司,保留在母公司的其他资产,应属于母公司所有。被划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调整明细表,已由上海立信会计*事务所协助编制完成。双方已在该明细表上盖章,以示同意和确认。具体的资产负债的划分,以编制该明细表时所进行的实际划分及本协议为准。此外,双方同意和声明,母公司对下列协议、安排、负债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份公司对该等协议、安排、负债和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a)母公司员工无论在任何时期在母公司的工资基金及职工福利基金中的权利;

(b)母公司在签定本协议之前与重组前母公司员工之间达成的有关集资的协议和安排。

2.3无形资产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处理情况改制主体中,母公司将下属部分土地资产折股投入股份公司,_________土地使用权由母公司在“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处置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后”向_________市国土局缴纳_________%的出让金;_________的土地使用权由设立后的股份公司向_________市国土局租赁使用。

3.重组的生效

3.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重组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重组的生效日期为为重组而进行的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后一日。重组自生效日期起正式生效。虽然股份公司在生效日期以后才正式成立,重组的生效有追溯性。

3.2母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自重组生效日期起,按重组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分别归入股份公司和母公司。除非第3.3条另有规定,归入股份公司和母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债务,于生效日期以后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其相关业务所带来的盈利或亏损,归双方各自拥有和承担。

3.3母公司对股份公司作出声明和保证如下:

(a)财务报表真实公正地反映了股份公司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的业绩。

(b)自重组生效日期起,截至股份公司正式成立之日止,母公司以正常的方法管理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和经营其相关的业务。

(c)股份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内容和价值,在重组生效日期至股份公司正式成立之日的期间,并无重大的不利改变;股份公司在正式成立之日的净资产值,不小于其于重组生效日期的净资产值,但不计算资产在两个日期之间的折旧值。

(d)在股份公司成立之前,母公司全权拥有作价入股的资产及权益,有权将该资产及权益投入股份公司,而不受到任何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限制。

(e)除了已在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中已披露的负债外,以及除了母公司在重组生效日期以后正常操作股份公司业务和资产中所发生的负债外,在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前有关股份公司资产没有其他实际的或已有的债务或责任。

(f)在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前,母公司没有违反任何有关股份公司业务和资产的重大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

(g)在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前母公司经营股份公司的业务从来没有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而将会令到股份公司遭受重大的损失。

(h)在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前,母公司经营股份公司的业务从来没有侵犯任何专利权、版权、设计、商标、商号或其他可注册的或不可注册的第三方的工业或知识产权。

(i)目前不存在对母公司并与股份公司业务或资产有关而提出的正在进行的或待决的或被威胁提出的任何诉讼或仲裁(不论作为原告、被告或其他),也不存在可能导致对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索偿要求及任何可能构成索偿要求的事实。如果母公司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而令股份公司受到损失,母公司同意向股份公司作出赔偿。

4.重组的落实

4.1母公司和股份公司确认重组的目的、内容、方法和精神,同意依据重组文件和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各项规定将重组落实,并处理已发生或遗留的一切有关事项。母公司和股份公司确认和同意,与重组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权利、债务和义务的转让)对其各自具有法律约束力。

4.2在股份公司正式成立之前所未能完成的重组步骤和工作,双方将用最大的努力,相互合作,尽快完成。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或促使他人签订任何文件申请或取得任何批准、同意、承诺或完成任何注册、登记、备案)以确保重组全面落实。重组方案有未尽之处,而本协议亦未作出具体安排者,双方将会诚意协商,寻求公平和妥善处置办法。

4.3如有任何母公司的资产、权利、债务或义务必须事先取得任何第三者的审批、同意或承诺才能按重组文件和本协议及其附件订明的基准和其他条件转让给股份公司,而此审批、同意或承诺尚未取得的话,双方同意采取一切适当及合理的方法去处理该资产、权利、债务和义务,以维护母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其中的利益。

4.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双方各自承担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5.税项

5.1本第5条中“税项”指所有由国家、省、市地方或地区政府或机关或向其缴纳的税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毛利润或净利润、所得、收入、销售、买卖、专利、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包括它们的买卖、转让、赠与、处置、拥有、使用或占用)征收的税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印花税、能源建设交通基金费、预算调节基金费等),并包括:

(a)以承包或类似方式或标准征收或缴纳的税项或上缴金额;

(b)任何额外或重征的税项,无论该额外或重征的税项,是因已征收或缴纳的税项不足,或已征收或缴纳的税项所曾获给予或享受的减征或豁免不适当或不合法而产生;

(c)任何与税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或其他应缴款。但母公司产生或应承担的"税项",不包括已在财务报表中已作出准备的“应付税金”。

5.2母公司将承担:

(a)一切母公司在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前产生的税项,无论该税项是在重组生效日期或以后征收或应缴纳;

(b)一切与按重组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保留在母公司的资产、权利、债务或义务(及其相关业务)有关的税项;

(c)一切母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项;

(d)在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后,一切与资产、责任、业务、债权或债务有关的,应转给股份公司但尚未转出的税项。

5.3股份公司将承担一切与按重组文件和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归入股份公司的的资产、权利、债务或义务(及其相关业务)有关的、在生效日期或以后产生的税项。

5.4母公司承诺向股份公司补偿(除股份公司按第5.3条承担的税项):

(a)母公司按第5.2条承担的一切税项;

(b)与上述5.4(a)项所述税项有关的一切起诉、索赔、诉讼、损失、赔偿、罚款、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因这些起诉、索赔、诉讼的判决或和解以及这些起诉、索赔、诉讼的判决或和解的执行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一切付款、费用和开支)。

5.5股份公司承诺向母公司补偿,除母公司按第5.2条承担的税项以外的:

(a)股份公司按第5.3条承担的一切税项;

(b)与上述5.5(a)项所述税项有关的一切起诉、索赔、诉讼、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因这些起诉、索赔、诉讼的判决或和解以及这些起诉、索赔、诉讼的判决或和解的执行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一切付款、费用和开支)。

6.相互赔偿

6.1股份公司对于母公司的资产、权利、债务和义务,仅承担在重组文件和本协议及其附件中规定从生效日期起划入股份公司的部分。股份公司对留于母公司的其它资产、权利、债务和义务,均不承担,对其亦无任何权利或责任。母公司的其它资产、权利、债务和义务(包括潜在的债务和义务),皆由母公司承担。

6.2双方各向对方承诺将向对方补偿(以下分称“赔偿方”和“受偿方”):

(a)按重组文件和本协议及其附件中规定由赔偿方承担的受偿方的资产、权利、债务和义务及有关业务的起诉、索赔、诉讼、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

(b)为了赔偿方的利益,受偿方履行本协议第4.3条和4.4条时而发生的一切起诉、索赔、诉讼、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

(c)因赔偿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使受偿方发生的一切起诉、索赔、诉讼、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但是,(i)股份公司向母公司补偿的数额不得包含在前述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所示的长期、流动和或然负债总值中的事项和有关款项;(ii)母公司应按第3.3条(尤其是3.3(a)项)向股份公司赔偿的数额,将等量地抵销第(i)项所述的数额。

(d)上述各项包括但不限于因这些起诉、赔偿、诉讼的判决或和解以及这些起诉、索赔、诉讼的判决或和解的执行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但因受偿方蓄意违约、欺诈或疏忽而产生的或有关的一切起诉、索赔、诉讼、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则不包括在本第6.2条下的补偿范围之内。

7.不竞争

7.1母公司向股份公司承诺,母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扩大从事与股份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7.2第7.1条将不限制母公司从事或继续从事:母公司在重组生效日期前已经经营的,与转给或将转给股份公司的资产和义务无关的,且不与股份竞争的所有其他业务。

8.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接受和履行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9.签署生效

9.1双方保证已获得了为签署本协议相应的授权,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9.2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9.3因股份公司尚在筹建阶段,其公章以筹委会公章为准,待股份公司成立后,由股东大会通过本协议,加盖股份公司公章。

母公司(盖章):_________股份公司(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关于资产折价入股协议书(精)七

大连大学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于20xx年6月2日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由业诚主持,领导小组成员王国栋、张印才、齐春桥、邢玉臻、辛晏,专家组成员徐光辉、田维玲,管理部门王谢勇等列席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设备处关于我校第四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情况的汇报。领导小组坚持资产管理原则按照相关程序,充分考虑资源再利用和我校实际情况,做出同意第四次报废仪器设备的决定;领导小组研究了造成不良资产的各种原因,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处理意见,责成设备处与财务处完成后续工作;最后领导小组就我校资产管理工作忠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会议主要精神纪要如下:

一、第四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情况简介

仪器设备报废是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必然过程,也是优化实验室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浪费,清理不良资产,提高资产效益,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按照“大连大学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受大连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设备处组织报废专家小组于20xx年3月7日开始,历时约3个月完成本次报废工作。共报废设备609台(件),原值人民币3286474.53元。

领导小组一致同意专家组的意见,认为本次报废工作检验了我校资产管理工作水平,并对专家组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各部门的通力配合提出了表扬。

二、整改意见

针对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一致认为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明确原则,结合评估工作制定标准。

1、严格遵守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及报废审批制度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理学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各个部门要继续坚持勤俭办学、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与浪费。同时使用部门要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与行政办公、生活服务中的作用。

2、无论是学校经费还是自筹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到设备处办理入库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外单位捐赠的仪器设备应有捐赠协议,注明仪器设备名称、价格以及捐赠形式,且必须到设备处办理入库手续。避免资产流失和管理混乱。

3、调转、租、借(包括对二级单位和学校内部门之间)仪器设备必须得到设备处批准,并且办理相关手续。

4、管物人(或仪器设备使用人)在校内岗位调动、调离学校或长时间离校必须进行仪器设备交接。特别是校内人员岗位调动,要及时交接,到设备处更改领用人。

5、丢失仪器设备必须在向保卫处报案的同时,向设备处报告所丢失仪器设备的详细情况。当事部门和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做出相应处理。若不处理将在以后限制该部门购进新设备,隐情不报加重处分。

关于资产折价入股协议书(精)八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将单位价值在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过年的设备、器具、工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装订机等相关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包括空调、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等;

3、其它: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都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和保管。

行政部管理职责:

1、审核部门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5、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报废;

6、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固定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监管、保存好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实施“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耗,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非正常损耗,保管人能够指证责任人的,免除赔偿责任;

2、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3、固定资产损坏以后,及时上报行政部修理或更换。

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账目;

3、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

4、财务部会同行政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5、根据实际情况协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行政部)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1、公司实施“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各部门要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格式后附一),由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核后,行政部备案;

2、经批准后,由行政部安排专人负责采购,一定要写清楚购买物品的品牌、规格、数量、金额;

3、固定资产收到后,由行政部负责验收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4、各部门应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下月的固定资产申购单交到行政部,审核完成后,采购部应在次月10日前完成采购流程,行政部验收后交到使用人手中。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变更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变更表”(格式后附二),由部门经理、行政部审核通过后,将固定资产变更单交行政部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可更换;

2、在固定资产变更后,固定资产号码重新编号。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告知行政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格式后附三),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部核定是否有使用价值。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行政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格式后附四);

2、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和财务部审批;

3、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行政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4、如有需要财务部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编号原则:

1、自年月日起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予以整理编号;

2、固定资产编号:公司简称拼音首字母—使用部门—购置年月+编号:

1、公司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盘点分年中和年终两次,由行政部和财务部共同执行,使用部门配合执行;

2、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格式后附五),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拥有人、存放地等,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物相符。若有盘盈或盘亏,列出原因和责任,报部门经理、行政部、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

附件一:《固定资产申购单》

附件二:《固定资产变更表》

附件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

附件四:《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

附件五:《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

关于资产折价入股协议书(精)九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

住所:

联系电话 :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固定资产借款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及用途

1、借款币种为 ,借款金额为(大写) 。

2、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甲方应将借款用于 。本合同项下借款专款专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和结息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 □月/□年利率 ,即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下浮 %;贷款发放前, 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期发放的贷款按贷款发放日贷款基准利率及上述浮动比例确定借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已提取的贷款的借款利率的变动执行下列第 种:

(1)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保持不变;

(2) 浮动利率:即借款利率按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及上述浮动比例确定,调整日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ⅰ、自次日起调整;

ⅲ、自次季起调整; ⅱ、自次月起调整; ⅳ、自次年1月1日起调整;

ⅴ、自次年对月对日起调整; ⅵ、其他,即自 调整。乙方无须就上述事项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应自行关注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2、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利率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未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借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4、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将按照约定的还款方法以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如有)。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1、甲方在第一条约定的借款金额限度和借款期限内,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提款:

(1)甲方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甲方已提供乙方认可的不低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

(3)甲方已提供乙方认可的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的证明材料;

(4)甲方已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担保合同及担保物权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5)甲方未发生第九条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2、甲方申请提款时,除须满足本条第1款约定的条件外,还应提前

3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提款申请书》;

(2)证明所提款项用于支付给交易对手的供销或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其他乙方要求提供的材料。

乙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对甲方是否符合提款条件进行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提款申请书回复函》。

3、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甲方授权乙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交易对手,甲方不得申请自行支付;同时,乙方对受托支付行为是否符合交易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责任,也不承担交易合同实际履行中产生的其他责任。

4、甲方每次提款的有效期为 个月,自甲方收到乙方发送的《提款申请书回复函》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万的整数倍,但最后一笔提款除外。超过提款有效期提取贷款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允许甲方提款或收取相关费用以及提款的具体金额。

5、对于本条第3款约定之外的贷款支付,甲方申请自主支付的,甲方授权乙方将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的贷款,划入下列甲方指定的账户:

贷款发放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四条 贷款的归还

1、甲方还款来源为 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2、甲方在乙方开立下述还款准备金账户,并承诺于贷款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余额不低于应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和,并授权乙方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款项,扣款结果无须另行通知甲方。还款准备金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甲方应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甲方未能按期足额还款,造成贷款逾期的,乙方有权自贷款到期日次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贷款到期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甲方在 社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

4、甲方可选择第 种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按季), 还款日为 ;

(2)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按季), 还款日为 ;

(3)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 ;

(4)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 ;

(5)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

(6)其他乙方同意的还款方法,即 。

5、甲方提前还款的,须在贷款发放后满 个月,并提前天向乙方提出还款申请,每年提前还款次数不得超过 次,每次提前还款本金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的,乙方按照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提前还款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乙方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当项目收入明显超过预计水平时,甲方应提前偿还贷款,提前偿还贷款的标准应与收入水平相匹配。

6、贷款到期后,甲方无力偿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借款人承诺

甲方下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作为甲方在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提取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甲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甲方符合其要求。

4、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5、甲方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甲方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记录。

6、甲方在乙方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并接受乙方对上述账户实施监控;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

7、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乙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1)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

(4)各类举债、欠债;

(5)其他重大事件。

8、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材料,并定期提供财务报表(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每半年提供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的明细情况及工程进度、经营等详细情况和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

10、甲方向乙方提出贷款申请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期间,如果甲方的综合财务状况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甲方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1、甲方进行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分红或承包、租赁等重大事项时,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等。

12、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重大调整,须提前10个工作日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等。

第六条 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合同设有保证或物权担保的,确保保证或担保物权生效且持续有效。

4、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如因甲方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贷款逾期的,乙方不负有通知甲方的义务。

6、甲方应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金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足额扣款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

7、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对本贷款项下购臵的固定资产和其他关键资产投保,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出售乙方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8、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财产灭失情形的;

(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5)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9、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乙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业务需要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乙方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贷款申请、使用有关的材料,有权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4、乙方有权监督和调查甲方对贷款的使用情况。

5、乙方有权参与甲方的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甲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乙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与会议。

6、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进行监控,出现上述账户内资金流转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纠正。

7、如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禁止或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或者部分借款或解除本合同。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9、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仅限用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用途。

10、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 社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所扣收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乙方有权选择将扣收的款项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八条 借款担保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借款担保,担保合同由乙方和担保人另行签订。

第九条 违约情形

1、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的任一陈述与保证的或作出的任一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2)甲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六条约定的任一义务的;

(3)甲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任意一期贷款本息的;

(4)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5)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取贷款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

(6)甲方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7)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8)甲方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9)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甲方(被)申请破产;

(1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乙方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3、抵押或质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或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质)押财产或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臵、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4、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十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任一项或同时行使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2)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3)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4)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5)行使担保权利;

(6)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7)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解除合同;

(9)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条 条款的可分割性和合同附件

1、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均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乙方对甲方任何违约或其他行为予以宽限或延缓采取行动,均不能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据法律或本合同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或权益,也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认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申请表、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提款申请书、同意提取贷款通知书、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催收贷款通知以及

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证明、凭证、函电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对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6、如乙方要求,双方同意将本合同交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相关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签订书面协议。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不因甲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三条 通知

1、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

2、甲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可采用书面、邮寄、新闻媒介公告、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及担保人等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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