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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检查新闻标题范文(精选16篇)

时间:2024-04-02 17: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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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检查新闻标题范文(精选16篇)

工程质量检查新闻稿

演讲是培养语文能力的好方式。写总结时要注重审题,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遵循写作规范和要求,做到准确、简洁、明了。以下是一些经典总结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一

近些年来,工程检查在各个领域都越来越重要,随着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师的检验能力不仅仅是检查了一个项目,而是要将最好的质量保证交给客户。近日,作为一名工程师,在对多个项目进行的检查后,我深刻体会到了工程检查的重要性,我在整个检查工程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以及一些常见的错误,在此分享我的心得。

首先,工程师在检查过程中,应该特别关注其安全性。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些必要的安全规定,如佩戴必要的安全设备以及随身携带紧急救援设备等,以确保检查过程的安全。更何况,我们不仅要为自己负责,也要为公共安全负责。

其次,检查工程的过程中把握好时间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按照计划安排好工程检查的时间,并且在工程检查的过程中要把时间把握好。有时候随手一些细节问题可能会耽误工程的进度,因此在巡检过程中,细致地排查每一个细节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工程检查中要有恰当的时间分配,确保检查质量的同时不太过于花费时间。

第三,准确地记录工程检查数据也是工程检查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我们可以通过检查单、照片、文字描述等方式把每个细节问题记录下来,并把其分门别类地归档。记录详细信息可以方便我们在以后的操作中进行事后推理,为一个项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一步,工程师在工程检查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解决。我们必须要具备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如在检查中遇到的路面施工的问题,我们应该想办法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方式。有时候,我们需要检查其他工程师工作中的错误,所以需要将错误详细记录,并及时与对方反馈。只有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才能保证整个项目的质量。

最后,我认为优化工程检查流程也是必须的一步。我们应该不断梳理和完善工程检查的标准流程,并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在工程检查中,流程要简单明了,避免耽误建设项目进度。同时,我们应该注意日常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积极应用于工程检查的标准化流程中,进一步提高工程的检查质量。

总之,一个引人注目的好工程是需要经过多次检查、调试和验证的过程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安全、把握好时间、准确记录数据、及时解决问题和优化检查流程,以确保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得到客户的信任,并让我们的职业技能更加成熟和卓越!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二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省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贯彻《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精神以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要求,我们于12月8日至20日对全市范围内的主体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了一次质量大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检查组通过查工程资料、看施工现场、测实体质量、填写检查表格的方式,对全市主体在建的25个房屋建筑工程及2个市政工程项目从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对现场查出的质量问题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行为下发整改通知书26份,提出整改意见112条,并责成项目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的有:7个工程未办理质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4个工程质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办理滞后;3个工程的施工图未图审;2个工程未提供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2、施工单位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的有:9个工程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责;4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审批不符合要求;3个工程项目经理与管理人员未提供资质证书;个别工程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要求;有一个工程现场未提供施工、监理行为资料。

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的有:8个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到岗履责;7个工程监理下发的整改单未及时进行回复;6个工程的监理旁站记录不全;4个工程的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未按规定核查;2个工程的总监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3个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严重欠缺,施工记录及保证资料不能与工程进度同步;10个工程存在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未见工艺试验报告或报告不规范的问题;9个工程的商品砼无相关原材料合格证明文件且未进行见证取样检测;3个工程未及时组织相关分部工程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经检查发现还存在部分原材料进场未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无回填土检测报告、无钢筋进场台账、无沉降观测记录、无填充墙植筋记录及锚固力检测报告、无地基验槽记录等问题。

2、工程实体质量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8个工程现场未按规定留置同条件养护砼试块;5个工程经实体检测有个别抽测数据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13个工程砼外观不同程度的存在蜂窝、麻面、缺棱掉角、烂根、露筋及几何尺寸偏差过大等现象;5个工程楼梯施工缝留设不规范;2个工程不满足规范要求将后浇带部分支撑提前拆除;3个工程的砌体水平灰缝厚度不均、平直度、头缝厚度达不到规范要求。

三、整改回复情况。

检查组下发的26份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上均注明了限期整改的时间及回复要求,部分项目未能在限期内做出回复,还是经我站监督人员多次催促才将整改回复报送过来。有13个项目只有一张整改回复单未附上整改后的相关佐证材料,大多数工程均未能做到针对整改意见逐条回复整改到位。

四、下步工作要求。

1、对于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举一反三,避免重复发生此类问题。特别是有些问题相关责任主体并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

2、参建各方要认识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的重要性,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完善和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到位。

3、要求各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及监理单位项目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报验制度,杜绝工程技术资料做假、代签现象,工程技术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保持同步,指导施工。

年元月十一日。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三

我项目部由质量检查小组组长xxx,xxx为副组长率领工程部,质安部,试验室及现场管理人员组成的质量检查小组在4月21日对本标段的最近已完工或在建的分项工程:土方路基,桥梁工程,排水工程进行了检查,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分析,目前,我部所施作的工程项目是按工程标准的基本要求施工的,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均符合设计及技术规范要求,关键的检查项目也符合要求,内业资料真实并基本齐全。通过这次检查我部得出的结果:

1、土方路基的压实度,中线偏位,宽度均符合要求,路基边线直顺,曲线圆滑,边坡平顺,稳定,只是由于雨水的冲刷,造成了局部边坡亏坡,另外,因路基未修建到路槽顶面,横坡度、平整度并不理想。

2、下一步我部对路基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路基填筑时,先放样测量好,路基填土时在考虑松铺厚度的`情况按标高铺土,将大块泥石去掉后,用推土机初平,后用平地机反复刮平整,压路机初压两遍后,再用人工找平后,再碾压至符合要求的压实度,这样就能够确保路基填筑的平整度和横坡度,同时,每上一层土后,用人工按放样的边桩修整边坡,夯实坡面,及时植草绿化,并做好临时排水设施,路基填筑到一定高度时,边坡急流槽要及时跟进砌筑,避免雨水冲刷边坡。

3、桥梁工程:目前我标段施作的桥梁桩基,经检查桩基施工基本符合规范的要求,只是云崖大桥右2#-1水下浇注桩基约3米时,由于拌合站突然出现故障未采取水下导管灌注桩的方法施工,致使该桩基存在质量缺陷。

4、桥梁桩基的整改措施:为了确保类似事件的发生,项目部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监控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在混凝土桩基护壁施工时,严格控制护壁的原材料,原材料必须符合公路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清理出场,并且控制其施工配合比,对于渗水的桩孔想方设法睹、排水,尽量采取措施减少渗水量,避免采取复杂的施工工艺来施工,当桩孔的渗水量超过了规定值后,只能按水下导管灌注桩的方法施工。

5、排水工程:本项目已施作完成的排水沟经检查:轴线偏位,沟底高程,直顺度,断面尺寸,铺砌厚度,砂浆强度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只是局部水沟的墙体抹面不够平整,沟缝也达不到要求。6、排水工程的整改措施:已责令对外观达不到要求的水沟砌体拆除重做,并先组织圬工砌体劳务队去6-3标观摩学习,吸收该标段在排水沟砌筑的良好经验,以促进我标段的砌体水平提高。今后,砌体的施工必须严把质量关,在施工的程序上堵住漏洞,水沟的基坑必须按设计图纸来测量放样,局部根据地形可以进行调整,基坑开挖后测量放样,通过自检和监理的检查准确无误后方可施工。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严把材料关,确保砌体的尺寸,同时在砌筑工艺上严格要求,在抹面和勾缝时,让那些有施工经验的师傅来亲自施工,抹面时,先准确放好标高后再施作,在勾缝时,勾缝的宽度,勾沉降缝的宽度按要求施工外,同时要发挥师傅创造力,让他们勾出美观的平缝来,砌体外观必须做到线形直顺,曲线圆顺,砌体表面平整,勾缝风格统一,悦目,要给人一种美的享受。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四

工程项目中,材料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检查材料的质量,不能仅仅通过外观来判断。因此,了解如何进行工程材料的检查尤为重要。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分享给大家。

第一段:初步检查。

在进入现场之前,应该先进行材料的初步检查。材料的质量问题一般从外观入手。如颜色应该均匀,没有瑕疵,质地应该均匀,没有斑点等。门窗的打开与关闭是否流畅,玻璃上有无刮痕,墙面是否垂直,地面是否平整等等。初步检查可以帮助我们快速判断材料的基本情况,从而确定我们后续的检查方向。

第二段:质量检测。

材料的质量至关重要,因此在检测时需要一个比较严格的标准。我们可以参考国际质量标准,如ISO等,确定一些材料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对于一些建筑材料,大多数可以参考我国《建筑材料检验规程》和《建筑设计规范》。这些标准能够帮助我们判断材料是否符合国际水平和质量标准。如对于钢筋,我们可以通过验收标准来检验其原材料是否符合物理要求和化学成分。通过标准的质量检测,能够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品质。

第三段:功能检测。

除了质量检测,还需要检测材料的功能是否有效和可靠。例如,如果检测的是电缆,那么就需要检测导线的电阻等参数,对于管道和阀门来说,需要检测其密封性是否好,能否达到规定要求。最终,我们需要确保材料能够正常工作,并对工程项目发挥作用。如通过电缆内导体的电阻测试,并非是检测电缆质量,而是测试其使用功能是否正常。

第四段:使用环境的检查。

材料的环境适应性也很重要,需考虑其是否适合特定的使用环境。例如:建筑地基、道路地面、管网内部等等。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应根据建筑环境、地理位置和用途等特点进行检验,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如在地区潮湿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对建筑材料进行湿度测试,确保其能够适应湿度大的环境。

结尾段:总结。

在工程材料检查中,我们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检查任务,掌握正确方法和技巧。在进行检查时,我们需要做到严格、科学、公正、真实。通过有效的检测,确保材料得到充分检验和认可,确保材料质量,实现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和建设质量的核心目标。材料检查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影响到工程工程的品质和安全性,应得到高度重视。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五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

第七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八章罚则??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八)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五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程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包资格中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二十五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路 分包 办法 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11月25日印发

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分包活动,是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重点工作。《办法》的出台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规范公路建设市场分包行为的需要,是完善公路建设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

工程分包的产生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是社会分工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在国外工程管理中也普遍存在。规范引导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分包、既有利于施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结构调整,也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对工程分包进行了相应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公路工程中的违法分包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正常的工程分包,即合法分包,主要体现为经业主同意后依法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二是业主违法指定分包;三是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即施工单位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分包,特别是以劳务合作、劳务作业分包、设备租赁等形式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包工头”;四是分包单位非法再分包或转包。做好工程分包行为管理有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治违法转包分包等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有效预防腐-败。

目前,全国虽已有部分省(市)制定了分包管理办法,但作为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而受到种种限制。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关于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30%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公路建设管理发展的需要,从而影响到了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大部分专业分包以劳务合作之名存在,游离于监管之外。这也是导致地方办法出台后实施效果不理想的一大原因。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公路工程施工需要分包,特别是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无论是从质量、安全上考虑,还是从进度、费用上考虑都更适合由专业分包人完成。为了统一指导全国各地的分包管理行为,解决有关规章制度与公路行业分包管理活动之间的矛盾,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办法》起草的主要思路是“清晰界定分包概念,依法放宽分包准入,差别化管理分包行为,培育规范分包市场”。

《办法》基本原则: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办法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公路工程专业分包特点和实际做法,做到上位法与行业特点的有机结合。二是疏堵结合,以疏为主,规范引导。督促承包人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合法、合理、规范分包,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积极有效地引导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三是尊重现状,注重实效。针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现状,实事求是,不回避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措施,内容力求完整、全面,措施力求得当、有效,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施工分包的定义和转包的界定是《办法》起草工作的难点。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施工分包定义,因此交通运输部对于施工分包如何定义进行了慎重考虑并广泛征求了意见。最终将分包定义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分包。其目的在于鼓励施工的专业化分包,增加《办法》的可操作性。同时,为有效防止“以劳务合作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办法》对劳务合作作出规定并加以有效引导,明确劳务合作不属于分包,由承包人负全责。同时,劳务合作不计入分包人业绩。

关于转包的界定,《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虽有“不得转包”的相关规定,但并未明确界定“转包”的概念,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七十八条对“转包”进行了规定。“结合《条例》规定和工程建设实际,我们认为界定转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对该工程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只要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不属于发包人规定不得分包的工程,且承包人对该工程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其发包行为应当视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条例》规定不属于转包。”李华说,因此,《办法》作出了“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的规定,同时明确定性了转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未对分包项目实施有效管理。既不与上位法相违背,又符合公路建设实际和发展方向。

调研中,几乎所有的被调研对象均建议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的规定进行调整。为此,交通运输部通过了《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取消了“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的规定,为《办法》实施解除了障碍。

此外,《办法》秉承“权责对等”,不能错位越位的原则,确定承包人和发包人职责和权利。《办法》明确规定分包工程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直接负责,强化第一承包人责任,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同时,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授权发包人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以加强制约和监管。

《办法》加强了分包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分包管理,防止工程分包“一放就乱”的现象出现,《办法》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办法》授权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同时,明确规定必须有计划地分包,即承包人必须在投标时即明确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未在投标文件中列入分包计划的一律不得分包,以此防止承包人任意进行分包。

检验制度的效力,关键在于制度的执行,如何在制度执行上不打折扣,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作用是关键。为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根治工程建设中违法分包问题的治本之策来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分包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总结,完善和细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总结各地实施经验,加强对分包活动的统一管理。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六

每一个工程项目都需要进行工程检查,这是非常重要的。工程检查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预期的规划和时间表达成,同时需要满足安全、质量和法律要求。然而,进行工程检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需要我们掌握必要的技能和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工程检查中所得到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准备工作的重要性。

在进行工程检查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这包括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检查工具和设备以及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只有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够确保检查的顺利进行。在我的经验中,准备工作不足会导致检查的延误和失误。

第三段:注意事项。

在进行工程检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这包括从物资的采购、施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检查。只有全面的检查才能够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需要与工程人员沟通,了解工程项目的状况和进展情况,以及他们的困难和问题。这能够帮助我们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工程项目的延误。

第三,需要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记录和报告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工程项目的状况,以及做出相应的决策。

第四段:检查人员的重要性。

检查人员的素质和经验对于工程检查的成功非常重要。检查人员需要具备科学、专业、客观的精神风貌,以及对于工程知识的深刻理解。同时,他们还需要具有快速反应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技巧。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工程检查取得良好的成果。

第五段:结尾。

总之,在工程检查中,准备工作的充分、注意事项的把握、检查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一名工程人员,在工程项目的检查中不仅要注重检查结果,更要注重检查的过程,不断总结和反思,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效益提供有力的保障。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七

为巩固近年来工程质量管理成果,促进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满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更高期望和要求,住建部于20xx年10月发文,决定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国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并于20xx年9月又印发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省厅于20xx年9月印发了《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六项重点工作任务、两年工作计划和三项保障措施。特别是在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方面,提出了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推行差别化管理、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发挥监理作用等五项具体措施,为今后一个时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局于20xx年11月制定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召开了全县建筑业动员大会。希望全县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要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为重点,把握好这条工作主线,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与建设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使我县工程质量得到较大提高,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满意、让社会满意。

按照我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组从20xx年至目前共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项检查工作9次,检查项目67项,检查采用提前电话通知和不打招呼(飞行检查)形式到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抽查;下发整改通知书28份。另于20xx年4月22日-4月30日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1次,和20xx年8月24日-8月27日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专项整顿检查1次。下发整改通知书27份。现将检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通报如下:

1、建设单位。

个别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严。存在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不履行,不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工程招标、质量监督登记、施工许可证办理滞后,不按合同拨付工程款等问题。

2、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个别施工单位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人员管理混乱,存在不按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二是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技术资料、工程材料、设备、报审表等有代签现象;三是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和专项方案或安全措施和专项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施工技术交底不全。

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个别监理单位把关不严。一是人员履职不到位,部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责,监理资料、报审表签字不规范;二是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等技术资料,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且未加盖行政公章;三是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审查不严。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重而道远,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专项检查的力度和频次,通过检查和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通过工程质量治理典型案件整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建设、施工、监理的责任感,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和个人的质量行为,为我县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做出努力。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八

宁阳县文庙办事处城建办:

接到贵办下发的全县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方案文件后,根据文件精神,按照泰建管发()13号要求,我公司通过泰安工地最近发生的这起安全事故,我们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于15号立即组织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及各项目部、厂队施工队长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通过会议,学习了这次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针对安全要求,加强部署,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随后对各施工现场及厂队、车间进行了彻底细致的检查,对各施工现场、厂队、车间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现将自查情况进行汇报:

一、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成立了以屈经理为组长,以李兆伟、王利为副组长及各位安全领导小组为成员的检查小组,认真对工地进行了拉网式检查,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及“防灾减灾日”活动,认真对工地上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

二、突出重点,检查整改

结合我公司工程施工特点,各工程都在进行主体工程,为正确使用外脚手架,所以这次自查主要以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工程、深基坑工程等为重点进行了全面检查。

1、塔机

对各工地正在使用的塔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时刻对塔机操作人员强调“安全第一”的重要思想,对塔机上的限位器、吊钩、保险绳等保险装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保证其可靠性和使用性。另外,对塔机安装单位的资质检查,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安装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基础、附墙预埋隐蔽是否联合验收进行了重点检查。

2、高支模、脚手架

对于工地上的高大模板及脚手架搭设及高层的悬挑进行检查,是否针对这些存在危险性较大专项进行方案论证及审批。搭设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进行了技术交底工作,搭设完毕后是否验收。另外,对脚手架的剪刀撑、连墙杆、扫地杆等也进行了检查,以保证架体的整体钢度和稳定性,还对脚手架的立网、安全平网、架板满铺还做了全面检查。以防止高空坠落,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以保证架体使用的安全性及可靠性。

3、深基坑工程

针对工地上基本上是高层的施工,对工地上基坑验收是否按规范施工,包括支护,降排水、安全防护,基坑监测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

4、打非治违

认真检查工地上的“三违”行为,查处工地上未办理手续的及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的未在工地的进行了暂停施工。整顿好后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进行施工。

由于公司领导的重视,通过这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从且推动了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的普及化、系统化、科学化,提高了安全生产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也给工人营造了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

教学保障中心和军械仓库工程自12月19日开工以来,在各参建单位的积极努力下,工程进展比较顺利,没有出现任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正在按照合同约定的目标有条不紊的实施。

一、工程概况

教学保障中心和军械仓库工程均为框架结构,其中教学保障中心结构4层,建筑面积8402㎡,首层层高4.5m,其余层高4m,军械仓库结构5层,建筑面积3164㎡,层高3.3m,两栋楼建筑主体高度均为16.8m。

两栋楼建筑外装饰均为外墙粘贴面砖,按照设计院新出的效果图施工,内墙面为乳胶漆墙面,室内地面为地板砖地面,部分仓库房间为水泥地面,门为成品套装木门,铝合金窗户。

二、工程进展情况

工程从12月19日开工后,至春节前完成了基础工程,春节后从3月1日开始至4月20日完成了两栋楼号的主体框架,至5月10日主体框架模板支撑架拆除完毕,开始二次结构的砌筑,目前二次结构基本完成,计划于下周五主体验收。

三、施工情况

主体框架质量也得到了总参质检站的好评,总体砼的成型观感质量较好。

通过主体框架的施工,我们感触颇深,也获益匪浅,我们逐步适应了总参监理的标准化管理模式,既提高了我们的管理水平,也锻炼了我们的队伍:

1、严格执行管理程序,落实三检制度,实行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在监理的严格要求下,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项目部的各项管理体系运转正常,按照质检站的监督计划,每次隐蔽工程的报验都一次通过,并且对钢筋隐蔽工程、模板支模等都给与了较高的评价,至最后一次主体封顶隐蔽验收时,质检站说是达到了最完美的一层,模板支模砼浇筑后,质检站现场检查几乎没有发现有漏浆现象,被认为砼没有浇注一样。

2、严格事前预控,严防质量通病的发生,针对将要施工的每一项工程、每一道工序,现场监理都会及时给我们提醒,提出预防措施,加强重点防范,也正是这一监理要求“重在预防”的思想的正确贯彻落实,给我们消灭了不少质量缺陷,为我们工程质量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的精神,教育、感化了我们项目上的管理人员,我们都深深感觉到:工程干不好,我们愧对于甲方、愧对于监理。

4、监理对我们无私的经验传授使我们获益匪浅,监理以其丰富的专业知识、积累的宝贵经验在现场对我们亲自讲解,帮我们解决了不少的施工难题,特别是框架梁柱节点钢筋绑扎不到位、框架梁的钢筋锚固、楼梯踏步的成品保护等都给我们传授了不少的施工经验,避免了质量缺陷的发生。

主体工程质量能取得目前成就,我们感谢监理、甲方的严格监督,我们公司也曾数次组织项目经理前来参观,在公司的经验交流会上,我也曾说到,跟着总参监理干一年工程所学到的知识是其它外部监理两年也学不到的。

我们工地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现场文明施工还不太理想,由于场地狭小,材料堆放还有些杂乱,二次结构砌体灰缝不均匀、构造柱涨模等还有待改进。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按照合同约定,我们的交工时间是9月20日,按照这个目标,时间确实紧张,我们分解的工期目标是这样的:

1、主体验收时间是6月21日;

2、内墙面粉刷完成时间是一个月,即7月20日;

3、外墙面粉刷及面砖完成时间是一个半月,即8月5日;

4、室内墙地砖完成时间在7月30日;

5、屋面完成时间是一个月,即7月20日;

6、室内门窗完成时间在8月20日;

7、内墙涂料完成时间在8月30日;

8、水电暖完成时间在9月10日;余10天时间调试维修;

9、室外工程9月20日全部完工。

五、目前存在问题

目前工期紧张的局面已经摆在面前,我们正在抓紧组织,后期各工种作业人员已经落实,很快就要进场,但有一些问题却需尽快解决:

2、关于暂定价材料的价格问题 现在工程投标是恶性竞争,我们当时的中标价是优惠12个百分点后才中的标,利润是微乎其微,而现在甲方确定的暂定价材料没有给我们留一点利润空间,在目前劳务市场价格居高不下我们人工费亏本的情况下,材料没有一点利润空间,我们施工下来不但没有利润反而面临亏本的可能,我们只祈求暂定价材料能给我们预留一点正常的利润空间,以便工程能够正常开展,也请领导在百忙之中能够替我们考虑一下。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九

报告内容:

经检查,现场存在问题:

1#、2#、12#楼。

1.质量情况:砌体工程存在砌体灰缝不均匀,砂浆不饱满,其中1#、12#楼室内防水台与墙体出现错台现象,1#、2#、12#楼压顶混凝土不平整。12#楼外墙混凝土构造柱出现蜂窝漏浆现象。

2.安全方面:1#、12#楼安全防护不到位,2#楼主体架体安全网绑扎不严密。1#、2#、12#楼塔吊避雷接地不规范。

3.现场文明施工:1#、12#楼施工现场材料堆放不整齐,安全警示牌悬挂不到位,未设“七板两图”。

9#、10#、11#楼。

1.质量方面:砌体工程个别楼层存在砌体灰缝不均匀,砂浆不饱满。9#楼11层电梯房填充墙中间未设圈梁。11#楼后浇带混凝土、飘窗梁及构造柱振捣不密实,有蜂窝麻面现象,电梯井填充墙中间个别楼层未设圈梁,构造柱接头部位不密实,未及时处理。

2.安全方面:槽边防护不到位,“三宝四口”防护不规范。临电个别地方存在安全隐患,脚手架拆除发现工人未佩戴安全带。

3.现场文明施工:现场物料堆放不整齐,施工道路不卫生,“七板两图”安全警示牌悬挂不到位。

6#、7#、8#楼。

1.质量方面:侧模拆除较早,三个楼都不同程度存在混凝土缺角掉楞现象,模板拼缝不严,有漏浆撑膜现象。钢筋绑扎个别部位存在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局部存在漏绑现象。

2.安全方面:6#、7#、8#楼普遍存在安全网不严密,个别存在未及时随工作面同步上升悬挂。“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不到位,尤其6#楼,一是楼梯护栏未随工程进度跟进;而是电梯井楼梯平台以及楼层边沿洞口的.防护不到位;三是楼梯平台固定支撑钢管预埋的钢筋没有及时去掉,存在安全隐患。

3.现场文明施工:

6#、7#、8#楼。

普遍存在楼梯通道口及材料工棚没有明显的安全明示标志,搭设不规范,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

材料堆放不规范,乱堆乱放。

楼层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随意抛掷,达不到集中吊运的要求。

以上问题,现场通知各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周内整改彻底。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十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省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贯彻《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精神以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要求,我们于12月8日至20日对全市范围内的主体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了一次质量大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检查组通过查工程资料、看施工现场、测实体质量、填写检查表格的方式,对全市主体在建的25个房屋建筑工程及2个市政工程项目从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对现场查出的质量问题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行为下发整改。

通知书。

26份,提出整改意见112条,并责成项目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的有:7个工程未办理质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4个工程质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办理滞后;3个工程的施工图未图审;2个工程未提供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2、施工单位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的有:9个工程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责;4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审批不符合要求;3个工程项目经理与管理人员未提供资质证书;个别工程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要求;有一个工程现场未提供施工、监理行为资料。

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的有:8个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到岗履责;7个工程监理下发的整改单未及时进行回复;6个工程的监理旁站记录不全;4个工程的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未按规定核查;2个工程的总监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3个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严重欠缺,施工记录及保证资料不能与工程进度同步;10个工程存在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未见工艺试验报告或报告不规范的问题;9个工程的商品砼无相关原材料合格证明文件且未进行见证取样检测;3个工程未及时组织相关分部工程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经检查发现还存在部分原材料进场未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无回填土检测报告、无钢筋进场台账、无沉降观测记录、无填充墙植筋记录及锚固力检测报告、无地基验槽记录等问题。

2、工程实体质量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8个工程现场未按规定留置同条件养护砼试块;5个工程经实体检测有个别抽测数据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13个工程砼外观不同程度的存在蜂窝、麻面、缺棱掉角、烂根、露筋及几何尺寸偏差过大等现象;5个工程楼梯施工缝留设不规范;2个工程不满足规范要求将后浇带部分支撑提前拆除;3个工程的砌体水平灰缝厚度不均、平直度、头缝厚度达不到规范要求。

三、整改回复情况。

检查组下发的26份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上均注明了限期整改的时间及回复要求,部分项目未能在限期内做出回复,还是经我站监督人员多次催促才将整改回复报送过来。有13个项目只有一张整改回复单未附上整改后的相关佐证材料,大多数工程均未能做到针对整改意见逐条回复整改到位。

四、下步工作要求。

1、对于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举一反三,避免重复发生此类问题。特别是有些问题相关责任主体并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

2、参建各方要认识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的重要性,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完善和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到位。

3、要求各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及监理单位项目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报验制度,杜绝工程技术资料做假、代签现象,工程技术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保持同步,指导施工。

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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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十一

民防局:

根据省民防局《关于组织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查的通知》(苏防〔20xx〕64号)精神,我局组织对辖区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实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要求,我们对在我市生产销售安装的南京新华人防设备厂、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xx市人防设备厂三家企业进行了检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图纸、现场测试,认为3家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制度进一步健全、管理逐步规范、服务及时到位、质量明显提高,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生产和安装质量、维护保养等方面基本符合国家要求。这次我局对全市1986年至20xx年9月已竣工验收的各类人防工程计175家防护设施进行了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较好的有155家,存在问题的有20家,普遍存在防护设施年久失修,防护门关不起来等情况。

一是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我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查活动,为了保证做到检查不留死角、管理不留后患,我局成立了以方乐平副局长为组长,以工程处、工程管理处、执法室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小组,分阶段、分地域逐一检查推进。

二是现场检查,边查边改。按照工作计划,我局结合《省民防局关于组织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查的通知》要求,于今年10月份对全市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等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是否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主管部门质量验收报告,查看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查看安装调试和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南京新华人防设备厂、xx市人防设备厂、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来人到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则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确保落实到位。

三是完善资料,注重实效。组织召开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各定点厂负责人会议,学习了国家人防办、省民防局关于人防设备质量检查的相关文件,如实填写钢筋混凝土结构平板门、钢结构门、钢筋混凝土结构圆拱门、胶管式防爆波门、悬摆式防爆波门、密闭阀门等类型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查评定表》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查情况汇总表》。这次借检查之机,我们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广泛使用信息技术,抓好工程建档和普查工作,对人防工程进行了全方位、多视角的实录,拍摄了大量影像、图片资料,掌握工程的现状、数量、质量、等级、规模、位置、开发利用、实际标注等情况,增强实时性与时效性。

一是建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在市人防工程管理处成立质检科,明确专人负责,在20xx年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财政预算中安排30万元购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

二是认真整改防护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对防护设备调试不符合标准的,要求管理单位及时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让其帮助调试;对防护设备、预埋管件出现锈蚀,开启不灵活,标识不清楚等问题的进行除锈、涂漆、加油、标注等处理。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人防工程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整改情况报市民防局工程管理处存档。

三是加强人防设备厂的建设管理。对于防护设备设施在生产和安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行整改完善,杜绝再出现类似问题。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正。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十二

1、 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

2、 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改进工作。

(二)施工单位

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2、 及时按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对建设单位及监理的书面指令应在建设单位及监理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不正确的指令。但必须陈述“拒绝”的正当理由,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确认。在建设单位、监理坚持其指令必须执行时,其后果由坚持人负责。

(三)监理单位

1、 根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设计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行为发出整改指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理指令。监理可发出停工令。复工令亦由监理发出。

2、 确认施工质量。并对已确认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

二、技术质量管理方针

三全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预控为主、确保质量。

三、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一) 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质量管理系统。

(二) 管理系统的人员必须到岗,职责必须划分明确、管理到位。

四、图纸收发和审核

(一) 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建设单位档案员分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档案员)以及监理工程师。

(二) 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

(三) 图纸审查要点:

1、 要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确。

2、 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 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 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 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 现在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点的特殊要求。

7、 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五、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设计交底记录由设计单位整理,经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一)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审核。

(二)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施工总平面图;

3、 综合计划:包括进度、材料、预制件、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计划;

4、 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5、 季节施工措施;

6、 质量保证措施;

7、 安全技术措施;

8、 环保及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三) 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批准程序要符合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重大修改应由建立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

七、技术交底

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各自的属下进行技术交底。尤其是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基层,交底应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

八、施工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九、设计变更

(一) 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及洽商记录进行。

(二) 施工中有下列情况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可以变更施工。

1、 图纸错误

2、 合理化建议

3、 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三) 不影响结构建筑美观和使用功能的次要部位,可以在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人同意的前提下先施工,后补充洽商记录。

(四) 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洽商记录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监理的依据。

十、材料检验

(一) 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具备合格证、材质单方可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具备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方可使用。

(二) 指较大、无合格证、部位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

(三) 建设单位、监理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

十一、技术检验

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比如:强度、压力、绝缘、探伤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施工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提交监理审查登记。

十二、隐蔽验收

(一) 上道工序的工作结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或很难进行再次检查;发生错误无法或很难弥补的工程部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以及合格后方准开始下道工序。

(二) 监理单位必须事先按分项工程编制隐蔽验收部位计划表,表中应注明项目、部位、检查内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 工程进行到监理单位规定的隐检部位,施工单位在自己进行了技术复核、质量评定之后准备好相应的档案资料和检验工(量)具,报请监理验收。

(四) 隐蔽验收各专业人员都须参加,而且必须作出记录并有施工和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十三、中间验收

某一部分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监理、设计联合进行验收,做出书面记录,后续的分部工程方可插入。

十四、设备试运转

(一)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转

1、 安装工作完成,并经质量检验合格;

2、 技术文件规定的检验工作完成并合格;

3、 试运转方案编制完毕;

4、 测试量具,工具齐备。

(二) 试运转由施工单位主持实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三) 试运转记录应完整归档。

十五、竣工验收

(一) 竣工验收条件:

1、 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并达到质量标准;

2、 档案齐备。

(二) 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联合进行。

(三) 竣工验收应填写验收单。

十六、质量评定

(一) 质量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二) 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按标准规定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施工单位自检核定合格报监理单位核准。

十七、持证上岗

(一) 需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证人员操作。

(二)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随时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情况,并有权停止无证人员工作或拒绝确认由无证人员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

十八、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市建委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整理质量保证资料。质保资料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严禁写“回忆录”和编假数据。质量保证资料应报监理审查、登记、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卷,一式三份报监理核定。

十九、质量事故

(一) 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二) 质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补掩饰。施工单位需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方案报监理。经设计和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三) 事故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说明事故原因,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家里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登记备案。

二十、计量

(一) 施工使用的仪器、量具必须合格,并在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内使用。

(二) 监理应对在用的量具的“检定合格证”进行检查、登记。

二十一、分包工程质量

分包单位的资质由建设单位和监理确定,分包工程质量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由总包单位出具。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十三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达到择优选用的目的,我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特制定如下招标方案:

(一)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棋塞门售票处生态停车场、砌排水沟建设工程。

1、工程地点:

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棋塞门售票处。

2、工程概况。

(1)生态停车场建设,铺20厘米厚硬料碾压,上铺草坪砖、种草4868米2;停车场内砼路1017.5米2。

(2)砌筑售票处排水沟148.5米。

(二)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红塞门售票处房屋建设工程。

1、工程地点: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千层板林场烟子窑作业区(界河)。

2、工程概况:砖混结构房屋4间,建筑面积139.6平方米。

(三)人工湖二期项目建设工程。

1、工程地点: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

2、工程概况:修步游路、砌长城砖墙、建木码头、种草坪和栽植各种绿化树木。

合格。

20xx年8月5日开始至20xx年9月30日结束。

(一)投标企业。

1、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有承担该工程的相应资质、设备、队伍和技术力量,

2、有承担类似工程经验,且完成的工程质量较好,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二)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具备项目经理资质,中标后以本工程管理为主(具体措施由合同约定);

2、近两年内承担过本地类似房屋建设工程。

(三)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返还。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即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单位将丧失所交的保证金:

1、在投标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串通投标的;

2、中标后不能按规定的时间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1、报名时携带单位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的复印件;

以建设单位给出的标底价以下低价中标。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十四

报告内容:

经检查,现场存在问题:

9#、10#、11#楼。

1.质量方面:砌体工程个别楼层存在砌体灰缝不均匀,砂浆不饱满。9#楼11层电梯房填充墙中间未设圈梁。11#楼后浇带混凝土、飘窗梁及构造柱振捣不密实,有蜂窝麻面现象,电梯井填充墙中间个别楼层未设圈梁,构造柱接头部位不密实,未及时处理。

2.安全方面:槽边防护不到位,“三宝四口”防护不规范。临电个别地方存在安全隐患,脚手架拆除发现工人未佩戴安全带。

3.现场文明施工:现场物料堆放不整齐,施工道路不卫生,“七板两图”安全警示牌悬挂不到位。

6#、7#、8#楼。

1.质量方面:侧模拆除较早,三个楼都不同程度存在混凝土缺角掉楞现象,模板拼缝不严,有漏浆撑膜现象。钢筋绑扎个别部位存在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局部存在漏绑现象。

2.安全方面:6#、7#、8#楼普遍存在安全网不严密,个别存在未及时随工作面同步上升悬挂。“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不到位,尤其6#楼,一是楼梯护栏未随工程进度跟进;而是电梯井楼梯平台以及楼层边沿洞口的.防护不到位;三是楼梯平台固定支撑钢管预埋的钢筋没有及时去掉,存在安全隐患。

3.现场文明施工:

6#、7#、8#楼普遍存在楼梯通道口及材料工棚没有明显的安全明示标志,搭设不规范,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

材料堆放不规范,乱堆乱放。

楼层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随意抛掷,达不到集中吊运的要求。

以上问题,现场通知各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周内整改彻底。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十五

1、分站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以巡检和抽检相结合,以巡检为主的方式进行。

2、分站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设计图纸、受监工程的特点,参考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监督计划(工作方案)。监督计划要明确项目监督负责人、监督组人员和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经站长审批后实施。

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包括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保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质量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检查工程的实物质量。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其它专业工程的关键部位的工程和材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检测,对其它部位的工程和材料进行抽查。

4、每次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必须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监督工程师应根据问题的性质,签发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经监理检查确认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分站。

5、对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分站应及时派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告总站。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及时报总站。

6、核查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工程检测制度的实施情况,对质量保证不充分的部位和材料,指定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7、核查有见证取样制度的落实情况。核查建设(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员、施工单位的取、送样员的持证上岗和现场对试块、试件及材料见证取、送样及试验报告。

8、对监督计划列为停检点的项目,由施工单位书面通知项目监督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未通过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9、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中交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参验人员的资格,抽查质量评定、质量保证文件资料,参与实体质量检查。

10、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监督工程师组织编写监督报告,经站签发后,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司自我完善、自我改进机制,确保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公司派职能管理部门(工程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

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2、工程合同文件;

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监督责任人是指公司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和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项目部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等。

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等。

第九条 结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所列的关键项目应进行重点抽查。各抽查项目的检测数量应相对平衡,权值为3的抽查项目的抽查点数应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15%。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条 对项目部的检查,检查频次为每季度检查一次。 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

全面检查是通过巡视、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等措施检查受监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化施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掌握全面质量状况。

专项检查是通过查阅资料和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对受监项目某建设环节、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深入检查。专项检查可分为对项目部履行合同情况、内业资料、、原材料、施工工艺、工序或部位的检查。

巡视检查是查看施工现场,检查规范化施工情况、工程外观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全面检查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检项目部。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资料分析与反馈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完成后,应按抽查项目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整理数据,向分管经理反馈。

第十三条 抽查项目实测值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工程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下发《现场审核检查单》、《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质量、安全、环境检查记录》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工程经营部要求受监项目部对《质量、安全、环境检查记录》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每次监督检查完成后按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

进行汇总。并可定期将有关抽查数据汇总,作为分析动态质量状况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受监项目完工后,宜将部分监督检查数据汇总、整理,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检查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经营部对每个受监项目应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监督责任人负责收集、管理、保管。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工作台帐、检查通知、检查数据汇总表等资料和必要的声像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工程质量鉴定检测。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监督检查中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检查新闻标题篇十六

近年来,随着不断发展的科技,大量的建筑工程在进行。随之而来的就是工程检查,作为一位新手,我的检查心得,逐渐总结并得出以下五点体会。

首先,规范程序,顺序有序。一份好的工程检查程序可以增强检查的效果,使检查过程更为顺畅。检查时,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检查内容逐渐深入。同时,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效率,如建立相关数据库,增强检查效果。

其次,关注细节,杜绝侥幸心态。工程检查不应只注意大项问题,而是更应该将目光放在细节上。因为工程细节质量问题容易造成巨大影响,而且无法像大问题那样被发现和解决。同时,检查人员也要杜绝侥幸心态,不应该对部分项目以轻视的态度来检查。

第三,注重交流沟通。工程检查人员不是神仙,需要对工程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在工作中,应及时解答同事、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问题,同时适当与业主沟通交流,更好地了解工程情况。在检查中,与施工方切实沟通协调,把握好检查重点和难点。

第四,注重实践经验。工程检查需要有足够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特别是对于新的技术和完全陌生的工程项目,与有经验的同事沟通交流,学习经验教训,以备不时之需。

最后,持之以恒,不断提升自我。工程检查是一个长期进行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不断提升自我,增强专业能力。同时,要与时俱进,学习新知识,跟随潮流,不断拓宽自身的视野,提高自身素养。

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工程检查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艺术。我们需要量身订制,艺高人胆大,敢于冒险,不畏挑战。通过多年实战的检验,才能摸索出一套属于我们自己的检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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