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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青联调研报告范文范本 区县青联调研报告范文范本大全(七篇)

时间:2018-08-03 12: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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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青联调研报告范文范本 区县青联调研报告范文范本大全(七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区县青联调研报告范文范本一

大会认为,报告确定的主题“适应新常态,共创新辉煌,为圆满完成规划任务而努力奋斗”,既符合中央、省委、市委精神,又切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苍溪县情实际。报告通篇贯穿“专注定力,加快发展”这条主线,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和实践性,是指导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的庄严使命。

大会充分肯定了20xx年中共苍溪县委的工作。一致认为,在中共广元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中共苍溪县委团结带领全县人民,积极应对宏观经济下行和罕见旱灾等严峻形势,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县域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城乡统筹取得突破,全面深化改革开局良好,社会民生事业持续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党的自身建设全面加强,圆满完成了各项既定目标任务,全县呈现出经济加快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实践证明,总揽全局、专注定力是引领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团结一心、同轴共转是推动赶超发展的力量源泉,恪尽职守、执行有力是实现跨越发展的根本途径,以人为本、务实为民是促进和谐发展的本质要求。

大会一致同意报告关于20xx年县委工作的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和主要工作安排。大会强调,新的一年,机遇与挑战并存。要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加快发展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两城两县四基地”建设和“五化”战略,着力投资拉动、产业带动、内需促动、创新驱动、改革推动,强化开放合作,积极改善民生,统筹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圆满收官,奋力开创“美丽苍溪,幸福家园”建设新局面。目标催人奋进,担当义不容辞,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主动适应新常态;必须团结同心,凝聚合力干事业;必须清正风气,净化环境促发展。

大会强调,要专注定力加快经济发展,坚持走优势优先优质发展之路,保持工业强县定力,提升发展现代农业,推进三产融合发展,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在扩大总量中调结构,在做优增量中转方式,在增速换挡中提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大会指出,要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拓展县城发展空间,着力完善集镇功能,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村,推动城乡联动协同发展,提升山区城镇化水平。

大会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全域加强民生保障,全面发展社会事业,创新加强社会治理,推进城乡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均等化,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大会指出,发展动能在改革,改革关头勇者胜。要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致力突破发展瓶颈,以改革促进简政放权,以改革促进城乡统筹,以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强力推进改革任务扎实落地。

大会指出,要坚持法治培养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民主政治,着力构建法治良序,夯实改革发展稳定的法治保障。

大会强调,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放松,从严思想教育,切实拧紧“总开关”;从严监督管理,加强班子队伍建设;从严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从严惩治腐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正风肃纪,推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

大会号召,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在中共广元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同心同德,拼搏奋进,乘势而上,再铸辉煌,为圆满完成“”规划任务,在全省山区县中率先实现全面小康而努力奋斗!

精选区县青联调研报告范文范本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奋力拼搏,凝聚镇巴追赶超越、加快“五个镇巴”建设、同步全面小康强大合力,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汉中市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和《镇巴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县管领导干部在推进“五个镇巴”建设中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和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大力营造尚实干、敢作为、勇担当的良好氛围。干部正常提拔使用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不胜任岗位调整、工作不力调整、不适应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四个方面疏通下的渠道。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低职级等。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 不胜任岗位调整

第五条 主要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县委全委会对镇(街道办)党政正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测评中连续两次处于末位的;

(五)市考县指标连续两年排名全市后3名或山区县末位的单位分管领导干部;

(六)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七)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级主要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县后3名的镇(街道办)、排全市后3名的县级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上述单项指标考评连续两年排名在全市后3位或全县末位的单位分管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帮扶单位包村扶贫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三章 工作不力调整

第九条 主要依据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推进不力的情形进行调整。

第十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中、省、市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镇(街道办)、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三)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者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领域内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五)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或严重影响我县声誉的集体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经督促后仍无改进,受到县委或市级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过硬工程创建目标没有按期完成,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执行力不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解决率和群众满意率不高,连续两次在全县基层党组织“两力两率”测评中排名末位或在全市“两力两率”测评调查中造成不利影响的镇(街道办)有关领导干部;

(六)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七)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处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推进“五个镇巴”建设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对在工业翻番、农业倍增、全域旅游、文化振兴、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商贸流通等方面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县末位的镇(街道办)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承担省、市、县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工、完工的镇(街道办)、县级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推进创建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在各类创建工作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措施不力、进展不明显,严重影响全县创建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第四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六条 主要根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日常工作生活、重大事件的表现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在领导班子综合研判中,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票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一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第十八条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同意正式任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任前“双考”中成绩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出现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所列举的五种问责情形、十种调整情形经问责或提醒、诫勉后没有改正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实际,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形象工程,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贪赌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领导干部。

第五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做出安排。

第二十三条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的领导干部,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应当予以免职。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

第二十五条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六章 调整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调整的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镇(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审核,重点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干部群众和县级分管领导意见,并听取本人陈述意见,了解是否具有容错情形,在此基础上形成报告。

(三)报批。县委组织部根据审核报告,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向县委提出调整建议,县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做出调整决定。

(四)谈话。县委或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因不胜任岗位、工作不力调整和不适应担任现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重新任用的应当从严把握,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县委领导下,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提供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应关心帮助,加强对其的跟踪了解,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防止干部“一调了之”。

第三十二条 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不得借机打击报复,不得以组织调整规避纪律处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调整。

第三十三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条件,把不作为、乱作为与因客观条件导致的问题区分开来,把能力素质差、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与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响得票区分开来,支持干部敢于担当,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列入专项检查内容,作为考核党委(党组)书记履职尽责的重要评价项目。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精选区县青联调研报告范文范本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奋力拼搏,凝聚镇巴追赶超越、加快“五个镇巴”建设、同步全面小康强大合力,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汉中市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和《镇巴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县管领导干部在推进“五个镇巴”建设中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和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大力营造尚实干、敢作为、勇担当的良好氛围。干部正常提拔使用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不胜任岗位调整、工作不力调整、不适应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四个方面疏通下的渠道。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低职级等。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 不胜任岗位调整

第五条 主要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县委全委会对镇(街道办)党政正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测评中连续两次处于末位的;

(五)市考县指标连续两年排名全市后3名或山区县末位的单位分管领导干部;

(六)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七)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级主要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县后3名的镇(街道办)、排全市后3名的县级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上述单项指标考评连续两年排名在全市后3位或全县末位的单位分管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帮扶单位包村扶贫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三章 工作不力调整

第九条 主要依据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推进不力的情形进行调整。

第十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中、省、市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镇(街道办)、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三)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者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领域内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五)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或严重影响我县声誉的集体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经督促后仍无改进,受到县委或市级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过硬工程创建目标没有按期完成,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执行力不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解决率和群众满意率不高,连续两次在全县基层党组织“两力两率”测评中排名末位或在全市“两力两率”测评调查中造成不利影响的镇(街道办)有关领导干部;

(六)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七)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处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推进“五个镇巴”建设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对在工业翻番、农业倍增、全域旅游、文化振兴、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商贸流通等方面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县末位的镇(街道办)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承担省、市、县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工、完工的镇(街道办)、县级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推进创建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在各类创建工作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措施不力、进展不明显,严重影响全县创建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第四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六条 主要根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日常工作生活、重大事件的表现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在领导班子综合研判中,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票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一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第十八条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同意正式任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任前“双考”中成绩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出现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所列举的五种问责情形、十种调整情形经问责或提醒、诫勉后没有改正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实际,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形象工程,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贪赌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领导干部。

第五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做出安排。

第二十三条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的领导干部,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应当予以免职。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

第二十五条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六章 调整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调整的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镇(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审核,重点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干部群众和县级分管领导意见,并听取本人陈述意见,了解是否具有容错情形,在此基础上形成报告。

(三)报批。县委组织部根据审核报告,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向县委提出调整建议,县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做出调整决定。

(四)谈话。县委或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因不胜任岗位、工作不力调整和不适应担任现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重新任用的应当从严把握,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县委领导下,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提供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应关心帮助,加强对其的跟踪了解,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防止干部“一调了之”。

第三十二条 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不得借机打击报复,不得以组织调整规避纪律处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调整。

第三十三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条件,把不作为、乱作为与因客观条件导致的问题区分开来,把能力素质差、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与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响得票区分开来,支持干部敢于担当,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列入专项检查内容,作为考核党委(党组)书记履职尽责的重要评价项目。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精选区县青联调研报告范文范本四

同志们:

中央和省、市对此高度重视,省委、市委相继召开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工作会议,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天召开全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会议,就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围绕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大局,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推动构建我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对我区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行动员和部署。刚才夏书记就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了具体的部署,这也是区委研究的意见,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加强制度建设、依靠制度防腐的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全区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要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工作,发展民主、创新体制,都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体现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水平。通过制度建设,巩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成果,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通过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把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有机统一起来,推进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干部人事、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要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着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实施纲要》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思路,并把制度建设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和保证。制度是惩防体系的“纲”,一方面教育和监督必须以制度为依据,通过制度建设夯实教育这个基础,保证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制度建设强化监督,保证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另一方面,制度建设又寓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个环节,预防腐败要靠制度,惩治腐败同样要靠制度。我们要紧紧抓住制度这个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不放松,通过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促进教育、监督和惩处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从而构建符合广陵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

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积极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形成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其中包括反腐倡廉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就要把这些好做法、好经验总结好、运用好,尤其是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要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把加强包括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内的党的各项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推进,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建立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要求联系起来,着力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

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推进广陵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我们广陵也处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区第六次党代会提出了“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广陵”的奋斗目标。这既是一个战略机遇期,又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腐败的多方面因素,尤其是制度上的漏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加强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必须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规范体系,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从而为广陵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新跨越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我曾经讲过,一个聪明的领导者,应该懂得运用制度来管理事务和解决问题。一套好的制度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比自己事无巨细、事必躬亲要有效得多,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用制度管人管钱管事的前提,就是建立的制度必须是个“好制度”,就是遵循科学原则,这是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和首要条件。制度的制定要反映时代要求,符合科学精神;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必须要谨慎、严密、周全。每项制度的出台,必须考虑它是否符合社会现实和权力运行的客观规律,排除不利因素,严肃维护制度的权威。

要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必须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制定制度规范时,要注意制度与客观环境的有机联系。当前,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制定的有些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过去制定制度的思维也需要改进提高。对于不适应社会变化的思想,要坚决摒弃;对于落后时代的制度,要及时修正完善。我们作为制度的制定者,要从自身做起,通过学习实现与时俱进,从而运用科学的方法来制定制度,使制度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只有这样,制度建设才能对我们的经济社会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要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必须要有求真务实的态度。制度建设要合情、合理,可行、可信,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贪大求全、好高骛远、生搬硬套的制度脱离实际,可操作性差,会严重影响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制定规定时应进行缜密的科学论证,尽量考虑各种复杂因素,每一个环节都应该进行反复推敲,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度的内容既要符合订立制度的宗旨,又要考虑现实可能性,写上去的内容一定要能够做得到,客观上做不到的就不写,这样才能确保制度规定的权威。有一些内容虽然非常重要,但一时难以实现,就暂时不能写进制度。如新颁发的《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没有写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因为在现阶段做不到、不可操作,写上去做不到反而降低了《条例》的威信,这样更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

要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必须要有开拓创新的精神。腐败和反腐败的较量是长期的。每一项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出台以后,腐败分子总会想方设法钻空子、找对策。因此,“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创新和完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发展形势的变化,公共权力运行的方式在不断变化,党风廉政建设遇到的新情况也比较多,反腐倡廉的制度必须与时俱进。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新现象,深入了教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腐败多发易发的领域、部位和环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努力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就约束到哪里。同时,要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注重学习借鉴有益的经验,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好做法上升为规章制度,把那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总结出的规律性认识运用于制度创新,保证制定的各项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做得到。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沦为一纸空文。古话讲:“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从一定意义上讲,执行制度比制定制度更为费力、更为重要、也更为紧迫。我们不能采用实用主义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制定规定不能随意变通,有些稍作修正可能就与制度的初衷相去甚远。举个例子,某市制定了禁酒令:“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市政府感到不好落实,就变通成:“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接待外市客人除外)”。区县一级参照规定:“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接待外县客人除外)”;乡一级就变成:“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接待外乡客人除外)”;各部委办局就成了:“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接待外单位客人除外)”。可想而知,禁酒令成了一纸空文。我们执行制度,必须要严格,对于实质性的规定,绝对不能变通,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坚决不打制度白条。

这里要强调一点,领导干部要做执行制度的模范。领导干部是公共权力的执掌人,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落实,关键是领导带头。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对反腐倡廉制度开口子、坏规矩,一般都是从领导干部开始的。这一点我们要引以为戒。我们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各个单位的“一把手”,既要抓好制度的制定,更要做严格执行制定的模范。要明确制度约束的重点就是领导干部,强化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不能例外的意识,懂得制度不仅是“紧箍咒”,同时也是“护身符”,制度可以保护我们干干净净干事业。要把制度当作镜子和尺子,经常照、经常量,看看自己在用公共权力办事、用人、花钱等问题上,在处理权力和个人切身利益关系的时候,在离开组织和群众监督视线、面对各种诱惑的情况下,是否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做到在行动上先于群众,在标准上高于群众,在要求上严于群众。要抓好各项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要敢抓敢管,对身边人要严格要求、不徇私情。总的一句话,领导干部当好模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就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要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纠。各级党政组织,尤其是纪检监察组织,要抓好制度落实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制度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违反制度的组织或个人,要给予严肃的处罚,切忌“隔靴挠痒”和“下不为例”式的批评教育。要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来保证制度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威慑力,促进各级组织和人员在抓制度落实上有压力、有震动、有动力、有鞭策。要同时注重查处违规的治本功能,通过对违法制度者的追究和惩处,既能发现看到问题的表面现象及直接原因,更要查找深层次根源,力求堵塞制度漏洞,达到标本兼治的目标,从而推进制度建设不断上台阶,实现制度建设的长效深入开展。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也是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要建立以党委政府牵头主抓、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监督、各单位部门分工负责、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政组织要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明确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反腐倡廉及各项制度建设具体工作的落实。

同志们,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全区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改革的勇气、创新的精神和扎实的作风,投入到这项工作上来,通过构建具有广陵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广陵”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精选区县青联调研报告范文范本五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增强医院活力,维护医院公益性,促进医院提高运行效率降和低运行成本,提高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卫体改发〔20xx〕2号)及《大新县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xx〕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方法和原则

由县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对县级公立医院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分值分别占考核成绩的80%、20%。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体现激励机制导向,客观公正提高公信度,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大新县人民医院、大新县中医医院、大新县妇幼保健院。

三、考核内容考

核内容包括:服务评价、业务工作、平安建设、管理工作、持续发展、惩罚指标及其它考核事项等方面共七大类(具体考核指标详见《大新县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表》)。

四、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经崇左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成立考核小组。由县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成立县级考核小组,对县级公立医院进行考核。

(三)建立考核专家库。由县级考核小组根据绩效考核涉及的专业,聘请相关业务技术与管理专家建立考核专家库。每次考核时,随机抽取一定数额的专家参加绩效考核。

(四)考核主体。县级考核小组及其考核专家组依据《大新县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表》,对县级医院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式与周期。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含财务收支分析、费用收入结构分析等),医保和新农合平台,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进行集中考核,考核周期为一年。

(六)公示与复核。考核结果要在考核医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崇左市卫生计生委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七)结果上报与反馈。县级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报至大新县人民政府,在县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反馈县级公立医院。

五、考核评价

(一)绩效值计算。定量指标绩效值计算方法为两种:凡要求有所增加或增长的正向控制指标,如手术前诊断与手术后病理诊断符合率等,指标绩效值按此公式计算:绩效值=实际完成值/目标值×标准分值;凡要求有所减少的反向控制指标,如门急诊人次均费用,指标绩效值按此公式计算:绩效值=目标值/实际完成值×标准分值。定性指标按照考核项目的具体评分办法扣减相应的标准分,得出实际绩效值。各单项扣分最多扣完本项分,不累及其他项得分。各单项工作绩效值之和为被考核单位的总绩效值。

(二)考核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值85分以上为优秀,60―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确定医院薪酬总量的重要依据。医院薪酬总量及分配调整必须报县级考核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备案。考核合格的,拨付当年全额补助资金;考核不合格的,扣减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负责人职务。

六、相关要求

(一)县级公立医院依据相关制度制定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及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考核主体应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遵守考核程序,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精选区县青联调研报告范文范本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局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即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应视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社会救助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各地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人民政府将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曲靖市的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三)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市、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给予最高档次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创造条件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视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为智力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七条 0岁—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少年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申请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要求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特困儿童的有关材料录入并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逐级上报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市、区)财政局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二)救助对象: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受灾群众。

(三)救助内容:

1.应急救助。对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帐篷)、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2.过渡性安置。对因灾造成住房损坏严重、倒塌的受灾户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帮助。

3.恢复重建。经县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户,给予资金补助和物资帮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救助标准:

1.应急救助: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过渡期生活救助: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遇特殊自然灾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4.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遇特殊自然灾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补助标准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和省级救助标准,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对受灾人员实施转移及救助,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及专家核查和评估灾情,分析灾区对过渡期受灾人员的安置能力,制定救助方案,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开展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对经过申请(提名)、评议、公示、提交、审核、审批程序确定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落实重建优惠政策,安排重建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受灾地区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评估、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和救助需求,制定专项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特困供养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三)城市和农村实行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优先对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实施救助,对未纳入救助病种范围但医疗费用较高、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应当予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对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应提高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以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和管理单位,通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申请程序和基金管理使用按《曲靖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条 教育救助对象为在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幼儿园)全日制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智障儿童。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二条 继续做好全市现有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阶段各项资助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救助标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申领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请救助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按规定报相应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学校,由学校负责核发。学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教育救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育救助备案制度。学校每年要将经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定的教育救助学生名单及救助金额存档,同时上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学生资助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机制。学校不仅要及时发现需要教育救助的学生,同时也要及时了解和发现因家庭生活条件好转,已经不符合教育救助对象的学生,及时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住房救助,要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住房救助:

(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优先予以安排,租金标准按保障房标准交纳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救助对象,租金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执行;

(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救助。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规定申请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救助;救助对象到房屋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救助。住房救助对象房租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费;

(四)适当减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救助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减免租金的申请,经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

(五)农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住房救助对象,需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救助的,应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程序申请危房改造。

第三十九条 住房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

(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社保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对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提取人条件。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2.应提供的审核材料。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申报。

3.提取额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的年缴存额。

4.提取方式。转账提取:提取人租住个人出租的住房,转账至提取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提取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转账至公租房公司。

5.提取次数。每年提取1次。

6.办理流程。具体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核。申请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并进行公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解决住房救助家庭。

第四十条 廉租房救助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属于本地辖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救助的条件、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2.在曲靖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曲靖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下同)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或各类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申请点无私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3.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各街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街道内进行15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集中送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4.经各县(市、区)审核申请人的户口、收入、车辆、保险交纳、资产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集中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级媒体上进行15日的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市保投公司组织实物配租。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四十二条 廉租房租赁补贴救助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廉租房程序进行。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是就业帮扶和援助的重点对象,应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就业救助的人员提供就业创业帮扶。对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救助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提供就业援助等服务,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为救助人员提供创业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通过企业吸纳就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方式,帮助其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使符合政策的就业救助人员及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二)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再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建立主动发现、主动受理、及时救助机制,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该主动帮其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二)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三)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

(四)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发放临时救助金和等价实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五)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困难类型和救助内容具体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并能提供有关报案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生活无着落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各县(市、区)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保障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人员的在站安全及基本生活。对无家可归或无法查明个人情况的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返乡车票或乘车凭证;对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行动不便人员联系监护人接回,监护人无力接回的应当提供护送返乡服务;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对个人信息确实无法查明、公告寻亲无果或无认知、表达能力,且无法联系亲属、住址的救助对象,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对已查明具体信息的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送返回。对跨省、州(市)受助人员原则上送市救助管理机构中转,由市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接送,但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级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接受和送出外省、外地州(市)受助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机构地址、求助方式等,为其求助提供方便。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危重伤病、疑似传染病、精神障碍疾病等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控制现场,并通知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再行甄别救助;对醉酒的流浪人员,应当约束至酒醒再依法处置;对外籍流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应依法打击强讨强要、拐卖妇女儿童、吸毒等违法犯罪;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求助、受助对象信息查实等工作,对无户籍信息的人员应当帮助其开具户籍信息,方便救助返乡;卫生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医治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好逸恶劳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帮教引导,对不履行监护、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进行法制教育;对不听劝诫,拒不履行监护、赡养义务的,可告知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受助人员真实意愿和自身条件,提供心理健康辅导、职业教育、就业帮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务。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大力开展社会帮扶活动,积极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四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部分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竞争、退出机制。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市级及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具体负责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和测算标准严格执行《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五十九条 市级及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提供救助家庭有关信息。市民政局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六十条 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接到求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更新数据,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救助资源配置。

第六十二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其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报备;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的救助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救助。决定停止救助的,由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当事人书面说明材料。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定期发放的,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计发。

第六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组织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入户调查,进行关怀访问,开展救助活动。

第六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对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机构,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报有关救助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应救助。

第六十七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八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与社会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或泄露。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精选区县青联调研报告范文范本七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市委在“七一”前夕结合“四下基层、四解四促”活动,带头到挂钩联系村开展“下基层,过党日”活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挂钩联系村组织生活会,与农村党员干部一起重温入党誓词,为基层党员干部上党课,并围绕“弘扬优良传统、推动脱贫攻坚”这一主题,与广大党员群众共谋富民之路、共商发展之策,引导基层党员以学促做,知行合一,推动基层学习教育学有所循、做能见效。今日起本报摘登市委在“下基层,过党日”活动中的党课讲稿,供各地各单位学习借鉴。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部署,在“七一”前夕市委同志带头开展“下基层、过党日”主题活动,给基层党员干部讲党课,一起谋划发展思路,一起接受党性教育。基层党员干部是打好脱贫攻坚战的骨干力量和领头雁,要牢记职责使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能力素质,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服务群众,全力以赴把党的扶贫政策落到实处,矢志不渝地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第一、要做发展带头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一个标志性指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持续艰苦创业、攻坚克难、奋勇拼搏。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要当好农村发展的带头人和脱贫致富的领路人。首先要理清发展思路,在“种养加”上多动脑筋,多想办法,挖掘潜力,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其次要找准脱贫路子,做到因村、因户、因人施策,严格落实挂钩帮扶制度,镇村干部要包村、包户、包人。针对不同群体要有不同措施,比如针对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可以引导他们到企业工作;针对因病返贫的贫困户,要想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医药费的问题;针对因学致贫的贫困户,要想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孩子上学问题。还要创新脱贫办法,引导贫困户克服“等靠要”的落后思想,克服等待上面“抱”着自己走的错误观念。特别是要进一步鼓励引导大学生回乡创业,把他们培养成农村生产资料的保护者、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农业新品种新科技的推广者、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传播者和农村基层组织的骨干力量。

第二,要做新风示范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开发既要富口袋,也要富脑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重要的是“全面”,不仅是经济、物质上的小康,更是思想文化素质上的小康。一句话,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要加强道德修养。发扬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广大党员要时常对照党章党规,认真贯彻执行《准则》《条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要培育良好社会风尚。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老实做人、老实干事,还要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带动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弘扬优秀文化传统,传承好闽东丰富的廉政文化、畲族文化和红土地文化,从中汲取精神滋养,进一步夯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根基,从而赢得民众的广泛认同,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要做和谐引领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注重提升化解社会矛盾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村与村、户与户、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切实为推进扶贫开发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党员干部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办事,尤其是在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上,必须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公平、公开、公正。要带头参与普法工作,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律权威。要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反映诉求,确保各类矛盾纠纷都能及时有效化解,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农村安定稳定。要下定决心把村级党组织建设好,帮助基层组织增加集体财力,提高村干部待遇,鼓励年轻人回乡创业、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激发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要做群众贴心人。要牢记的嘱托,始终把心贴心人民,关心、救济每一个需要关心济助的人。要增强公仆意识,牢记“人民政府”前面有“人民”二字,当好人民的公仆。要增强责任意识、为民意识,同群众干在一起、苦在一起、累在一起,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要做好群众工作。作为基层党员干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一项基本功。要克服“懒、散、怕”的思想倾向,主动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增进同群众的感情,为群众做主、替群众分忧、为群众办事,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竭尽全力解决群众困难。要办好为民实事。对群众的反映和诉求,一定要多听、多想、多努力去多做实事。有一些的确做不了的,也要千方百计跟老百姓说清楚,群众也会理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深刻认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意义

经过改革开放37年来的艰苦奋斗,我国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使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成功脱贫,成为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截至底,按现行脱贫标准测算,我国仍有5575万农村人口生活在扶贫标准线以下。“十三五”时期,要实现脱贫攻坚目标,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突出短板,必须进一步深刻认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意义。

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小康,是惠及全体人民的小康,是不能有人掉队的小康,绝不能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排除在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是脱贫攻坚,最突出的短板就是农村还有5575万贫困人口。我们不能一边宣布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另一边还有几千万人口的生活水平处在扶贫标准线以下。如期完成脱贫任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刚性目标、底线目标。只有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才能凸显全面小康社会成色,让人民群众满意、国际社会认可。

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增进人民福祉。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如果贫困地区长期贫困,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变,群众生活长期得不到明显提高,那就没有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那也不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我国组织实施了大规模扶贫开发行动,扶贫开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升。只有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扶贫开发事业,才能不断增强贫困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展示和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得民心者得天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党只有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真正做到为人民造福,执政基础才能坚不可摧。只有全体人民过上了好日子,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十三五”期间的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必须坚持把扶贫脱贫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

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扶贫开发事业大踏步发展,极大地改变了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对促进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和谐、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发展起点上,扶贫开发的标准在提高,更加注重发展型的民生改善。“十三五”时期,扶贫开发工作不仅要在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上着力,更要注重提升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水平,使他们跟上全面小康的步伐。只有让全体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全国人大会对这次集体学习的安排,我向大家报告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进展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基本情况。共汇报三方面内容。一是世界减贫事业的进展及我国的作用;二是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进展及现状;三是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

一、世界减贫事业的进展及我国的作用

(一)世界减贫事业的目标和进展

相当数量的人口陷于贫困,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所面临的大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按照联合国宪章形成了新的国际秩序。但广大在政治上获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仍面临着消除贫困这一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联合国为动员各国进一步采取实际行动,协调国际社会加大推进世界减贫事业的力度,在1992年12月召开的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上,做出了将每年的10月17日定为“国际消除贫困日”的决定。9月,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又把到20将世界极端贫困人口和饥饿人口减少一半,作为千年发展目标之一。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发展峰会,通过了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这个发展议程共包括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指标,其中第一个目标就是“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在这个目标下,设有7个具体指标,其中第一个指标是“到2030年,在世界所有人口中消除极端贫困”。

根据联合国的测算,世界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人数,已从1990年的19亿人,降至的8.36亿人,世界极端贫困人口减了54%(即10.64亿人),其中的主要进展是在20以后取得的。因此,可以说全球在减贫问题上已基本实现了联合国提出的千年发展目标。

(二)我国在世界减贫进程中的作用

我国有自己的贫困人口认定标准。按我国政府制定的1986年的扶贫标准,倒推到1978年,我国农村有贫困人口2.5亿人。但世界银行对我国的减贫进程有他们的评价。按每人每天1.25美元的标准测算,世界银行认为倒推到1981年我国有贫困人口8.39亿人;而按此标准,到我国的贫困人口已减少到8417万人。因此,世界银行认为,在此期间,中国的贫困人口共减少了7.54亿人,占全球同期减贫人口总数的70%以上。这也是关于中国30多年来减少贫困人口7亿多人这一说法的由来。

尽管全球基本上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中关于减少一半贫困人口的目标,但总体进展很不平衡。根据世界银行按每人每天1.9美元的标准测算,全球贫困人口8.97亿人,其中43.4%,即3.89亿人集中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34.4%即3.09亿人集中在南亚。按世界银行的标准测算,20全球贫困人口最多的前3个国家,分别是印度(2.3亿人)、尼日利亚(8735万人)、中国(8700万人)。而我国按自己的标准(不变价2300元/人·年)测算的年农村贫困人口则为9899万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现行的贫困标准(现价2536元/人·年)实际上并不低于世界银行推荐的每人每天1.9美元的标准。

(三)关于国际贫困标准

自1991年开始,世界银行根据全球最贫穷国家的贫困线,制定了以美元表示的国际贫困线,用于监测全球的极端贫困状况,并根据“购买力平价转换系数”进行更新。从世界银行制定第一个国际贫困线到今年,已经更新了三次。

第一个国际贫困线(1.01美元)。世界银行于1991年,对33个国家的贫困线用1985年购买力平价进行分析,最穷的8个国家(肯尼亚、尼泊尔、坦桑尼亚、孟加拉、印度尼西亚、摩洛哥、菲律宾、巴基斯坦)的贫困线为每人每天1.03美元,其中6个国家为每人每天1.01美元。世界银行据此确定国际贫困线为每人每天1.01美元(简称1美元),在《世界发展报告1990》中正式使用。

第二个国际贫困线(1.08美元)。世界银行于,用1993年购买力平价,计算最穷10个国家(中国、坦桑尼亚、赞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尼泊尔、孟加拉、突尼斯、巴基斯坦)的贫困线中位数为每人每天1.08美元,据此确定了每人每天1.08美元的国际贫困线,并在相应的世界发展报告中使用。

第三个国际贫困线(1.25美元)。世界银行于,用购买力平价,计算最穷15个国家(马拉维、马里、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尼日尔、乌干达、冈比亚、卢旺达、几内亚比绍、坦桑尼亚、塔吉克斯坦、莫桑比克、乍得、尼泊尔、加纳)贫困线的平均数为每人每天1.25美元,据此确定每人每天1.25美元的国际贫困线。

第四个国际贫困线(1.9美元)。世界银行于,用20购买力平价,对制定1.25美元标准时的15个国家的贫困线的平均数重新计算,得到每人每天1.89美元的国际贫困线,即1.9美元贫困线。

在使用世界银行提出的国际贫困标准时,必须注意的问题是,他使用的是购买力平价而不是汇率,因此不能将各国的贫困标准按汇率直接将本币对美元进行直接折算。同时,我国也并不认可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换算系数。为了进行比较,我们了解到世界银行采用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民币兑美元的换算系数近年大体保持在1:3.5—3.6之间。按此换算系数,我国按现价计算的贫困标准为2800元/人·年,折合为777.78—800美元,每人每天为2.13—2.19美元。因此,按世界银行的标准,我国的农村贫困线实际上是高于他们提出的每人每天1.9美元的。这一点,世界银行方面也是认同的。

二、我国扶贫开发的进程和现状

(一)扶贫事业的发展进程

新中国的建立,使中国农村长期存在的大规模极端贫困现象得到了明显缓解。但在此后的20多年时间中,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处在温饱不足的贫困之中。到1978年,全国农村有贫困人口2.5亿,占当时农村总人口的30.7%。从1978年底开始,农村改革激发和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产量大幅增加,农民收入迅速提高,大大缓解了农村贫困问题。到1985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了1.25亿人,贫困发生率下降到14.8%。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地开展扶贫开发工作。1986年成立了专门机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并对传统的救济式扶贫进行改革,确立了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到1993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了8000万人,贫困发生率下降到8.7%。

1994年3月国家颁布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年)》,要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用7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80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由此,扶贫开发进入了攻坚阶段。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这一时期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发生了由主要扶持贫困地区(主要是贫困县)向扶持贫困村、贫困户的转变。同时,较大幅度地增加了扶贫资金。到2000年底,按当时扶贫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已降至3209万人,贫困发生率下降到3.7%。“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目标基本实现(根据国际经验,当一国、一地区的贫困发生率降至3%时,即可认为已完成减贫任务)。

20,我国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扶贫工作重点与瞄准对象做出重大调整。扶贫工作重点县放到中西部地区;贫困村成为基本瞄准对象,以村为单位进行综合开发和整村推进。这一阶段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尽快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到年底,以当时扶贫标准1274元计算,农村贫困人口2688万人,贫困发生率为2.8%。

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此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普遍建立,因此,这一阶段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开始从以解决温饱为主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国家大幅度提高了扶贫标准,明确以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扶贫工作主要对象,以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围绕实现两不愁(吃、穿)、三保障(看病、子女上学、住房)为中心推进扶贫开发。

党的以后,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底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的意见》为标志,我国扶贫开发进入精准扶贫新阶段。据预测,到底,农村贫困人口将降至6000万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十三五”时期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用五年的时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二)我国扶贫开发的基本做法和基本经验

这些年来,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举措。一是坚持改革创新,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不断出台有利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为大规模减贫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条件。二是坚持政府主导,把扶贫开发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作为战略性任务来推进,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扶贫行动,针对特定人群组织实施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发展规划。三是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用发展来带动减贫,把发展作为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同时注重调动扶贫对象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其自身发展能力,发挥其脱贫的主体作用。四是坚持农业优先、实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与“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使贫困地区和农村贫困人口普遍受益。五是坚持大力改善贫困地区的路、水、电、气、房等基础设施条件,为贫困人口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六是坚持动员社会参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构建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七是坚持普惠政策和特惠政策相结合,扶贫开发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经过30多年不懈的艰苦奋斗,我国贫困人口大幅减少,贫困地区农民收入明显提高,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社会事业不断进步,率先实现联合国千年目标的主要任务,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重大贡献。

在长期实践中,我国成功走出了一条以经济发展为带动力量、以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为根本途径,政府主导、社会帮扶与农民主体作用相结合,普惠性政策与特惠性政策相配套,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相衔接的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最核心的经验有两条:

第一,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我国扶贫成就的取得主要依靠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稳步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经济增长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2.6亿多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就业。1979-的33年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年均增长7.5%,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0.1个百分点。

第二,发挥政治和制度优势。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大限度地调集资源和各方面力量,投入扶贫开发。这是中国特色减贫道路最鲜明的体现。一是始终把扶贫开发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要内容,连续制定专门的减贫规划,如《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两个十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明确奋斗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二是实行责任、任务、资金和权力四个到省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和各级政府扶贫工作首长负责制。三是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扶贫工作领导机构。四是不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五是调动各方面资源和社会力量,形成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合力。

(三)扶贫开发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客观情况看,可以用两句话概括。一句是贫困人口依然庞大。按现行贫困标准,20底有农村贫困人口7017万,贫困发生率7.2%。现有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西部一些省区贫困群体规模仍然较大。贵州、云南、河南、广西、湖南、四川六省区的贫困人口均超过500万。另外一句是脱贫难度越来越大。经过多年的努力,容易脱贫的地区和人口已经基本脱贫,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尚未脱贫的人口大多致贫原因复杂,自身发展能力较弱,越往后脱贫攻坚成本越高、难度越大。

从工作层面看,面对繁重的扶贫开发任务,当前还存在认识跟不上、工作不适应的突出矛盾。一是部分地方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部分扶贫任务比较重的地方主要领导还没有把扶贫开发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还没有落到实处。二是工作考核机制不健全。中央对省(区、市)的考核机制还没有建立,部分省(区、市)对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还不完善。三是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够清晰。不少地方还停留在“大水漫灌”的传统观念和工作方式上,一些地方表面上建立了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但实际上还是缩小版的“大水漫灌”。四是投入力度还不够。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不相适应,财政扶持投入渠道分散,未形成合力。

(四)现行的贫困标准和贫困人口分布状况

现行标准的由来和基本考虑。我国实施扶贫开发战略以来,制定和调整过4次贫困标准,分别为1986年的206元,2001年的865元,的1196元,的2300元。同时,在每次明确不变价为基数的贫困标准后,再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逐年调整按现价计算的年度贫困标准。

现行的按不变价2300元为基数的贫困标准,是确定的。11月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贫困人口解决温饱并适度发展的要求以及政府财力的基础上,新的贫困标准比20的标准提高了92.3%。根据2300元的新标准,的贫困人口扩大到了16567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7. 2%。-年,按现价计算的贫困标准分别为2536元、2625元、2736元、2800元,贫困人口数量分别降到12238万、9899万,8249万和7017万。

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的分布。贫困人口仍然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连片特困地区贫困人口3518万,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50%。其中,滇黔桂石漠化区贫困人口数量最多,有488万,其次是武陵山区(475万)、秦巴山区(444万)和乌蒙山区(442万)。四省藏区的贫困发生率最高,为24.2%,其次是西藏区(23.7%)、乌蒙山区(21.5%)、吕梁山区(19.5%)、六盘山区(19.2%)和滇西边境山区(19.1%)。

统计数据与建档立卡数据的关系。目前,我国的农村贫困人口数据有两套,一是国家统计局的监测调查数据,二是国务院扶贫办的建档立卡数据。

从起,国家统计局开始对我国农村贫困状况进行监测,通过全国住户调查抽样数据测算全国农村贫困人口规模及分布,并每年发布《农村贫困监测报告》,作为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状况的法定统计数据。从20起,国务院扶贫办按照精准扶贫方略的要求,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贫困人口规模为控制数,开始实施对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建档立卡工作。年,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为8962万人。这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农村贫困人口8249万人多出713万人,即多出8.64%。

贫困监测调查使用的是国际通行的抽样调查办法,数据相对客观,但局限性是不能将贫困人口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建档立卡登记的农村贫困人口,是通过村内民主评议、村乡县逐级审核和“两公示一公告”等程序识别的贫困人口。需要说明的是,统计局的数据是根据每年的贫困标准通过抽样调查推测出来的。而在农村,由于不可能掌握每个人的实际收入数据,因此,确定贫困人口只能通过村里的民主评议,登记的只能是村里的相对贫困人口。通过建档立卡,把贫困人口落实到具体的户和人口,这是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手段。两套数据都必不可少、互为佐证、互为补充。

为避免两套数据对贫困人口数量产生歧义,经部门协商和国务院同意,确定:一是区分两套数据的表述。即贫困监测调查数据表述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数据表述为“扶贫对象”。二是明确两套数据的使用。贫困监测调查数据反映贫困总体情况和扶贫总体成效,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建档立卡数据反映精准扶贫工作措施和成效,作为实现精准脱贫的工作依据。同时,两个部门也在努力完善各自的统计方法,以使统计的数据更为客观、准确。

三、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

(一)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形成过程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扶贫开发。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在国内考察调研25次,14次涉及扶贫,其中有7次是把扶贫作为重点考察调研内容,连续三年第一次国内考察都是到贫困地区。今年以来,先后到云南、陕西、贵州等地调研扶贫工作,在延安、贵阳两次召开扶贫工作座谈会,先后主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政治局会议、政治局会议研究扶贫开发工作,对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反复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他指出:“从现在开始距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只有五六年了,但困难地区、困难群众还为数不少,必须时不我待地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决不能让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掉队”。他多次要求:采取超常规的举措和过硬的办法,倒排工期,算好明细账,决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关于扶贫开发的战略思想,全面系统总结了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的创新实践和主要经验,精辟阐述了扶贫开发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

按照的要求,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中央农办、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下一步脱贫攻坚的工作任务、总体目标、政策举措等一系列建议,形成了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提交的扶贫开发工作汇报材料。7月20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专题听取扶贫开发工作汇报。发表了重要讲话,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意义、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稳妥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采取切实管用的重大举措等四个方面,对脱贫攻坚作了深刻阐述。按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的要求,从今年7月起,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正式启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起草工作。中央农办、扶贫办牵头,组织26个部门组成文件起草组,在第一阶段汇报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脱贫攻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论证完善和细化实化了重大政策举措,形成了《决定》(送审稿)。经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11月29日印发。

《决定》提出的主要举措,列入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明确要求“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五中全会后,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分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脱贫攻坚工程作出全面部署,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意义

农村贫困问题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对的突出短板。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关键在贫困的老乡能不能脱贫。到20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果还有不少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全面小康的成色就会受到影响,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也会质疑。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人民福祉。关心关爱贫困群众,让全体人民安康富裕、生活幸福,是我们党义不容辞的责任。7000多万贫困人口脱贫,是当前最大的民生问题,脱贫攻坚战是最大的民心工程。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长治久安。解决全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定人民群众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就能更加巩固。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我国国际形象。我国扶贫开发取得的伟大成就,赢得了国际社会广泛赞誉。到年实现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脱贫,就提前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的减贫目标,将有力地向世界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

开始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提出的目标是:“到,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扭转发展差距扩大趋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需要,在《纲要》提出的目标基础上,提出了更明确、更量化的目标,就是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

一是关于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考虑。从我国综合国力和近年来的扶贫实践来看,这一目标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达到的。以来共减少了5221万人,平均每年减贫1000万人以上。虽然减贫速度随着扶贫难度的增加而逐年下降,但是我们通过超常的、过硬的、管用的举措,今后几年每年完成减贫1000万人的任务,仍然是有可能的。这样,到时还剩下约2000万贫困人口。而这2000万人主要是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是属于贫困发生率在3%以下的那部分人口。《决定》明确要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他们实行全部兜底,使他们人均实际生活水平高于贫困线。

二是关于贫困县全部摘帽的考虑。经过几轮调整,目前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592个。,新的十年扶贫纲要确定了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作为扶贫攻坚主战场,共有680个县,其中同属重点县和片区县的有440个,重点县和片区县共有832个。通过多年扶持,一些贫困县发展较快,已具备退出贫困县行列的条件。今后几年,通过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完全可以使贫困县全部摘帽。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建立贫困县退出机制。坚持分级负责、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正向激励的基本原则,中央层面做好顶层设计、政策解读、督促检查,对贫困县退出的标准、程序、政策和核查办法作出规定。地方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贫困县退出后,到扶持政策保持不变。

三是关于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考虑。在确定新的扶贫标准时,考虑到绝大多数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已基本解决,应更多考虑他们巩固温饱成果、实现脱贫致富的发展需要,即要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实现这些目标,是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县摘帽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是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重要标志。

(四)脱贫攻坚的重大举措

根据脱贫攻坚目标,中央确定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核心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五中全会的《建议》明确了实施精准扶贫的基本路径:“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人因地施策,提高扶贫实效。分类扶持贫困家庭,对有劳动能力的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转移就业,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施扶贫搬迁,对生态特别重要和脆弱的实行生态保护扶贫,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实施兜底性保障政策,对因病致贫的提供医疗救助保障。实行低保政策和扶贫政策衔接,对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据测算,通过产业扶持,可以解决3000万人脱贫;通过转移就业,可以解决1000万人脱贫;通过易地搬迁,可以解决1000万人脱贫,总计5000万人左右。还有2000余万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全部纳入低保覆盖范围,实现社保政策兜底脱贫。围绕“五个一批”,中央从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劳务输出、加强生态保护、加强教育脱贫、开展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等方面,明确了相应的政策举措。

向大家重点汇报两个重大举措。

一是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经过调查研究,决定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区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1000万贫困人口搬迁任务,到,使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小康社会。

“十二五”前四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投入约802亿元,累计搬迁贫困人口733万人。其中,发展改革委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171亿元,搬迁贫困人口302万人,目前人均补助标准为6000元;各省通过专门安排省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切块到省的巩固退耕还林、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等资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共搬迁贫困人口431万人,人均补助标准主要在3000—6000元之间,个别地方超过10000元。

目前确定的搬迁对象主要为: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指到有条件的农村插花安置以及投亲靠友等。

建设标准是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适当提高搬迁补助标准,并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主要用于搬迁对象住房建设。东部地区主要依靠自身财力解决,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补助。

据目前初步测算,实现1000万人的搬迁,大约所需资金6000亿元。筹措渠道主要有:一是逐年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两项合计力争达到1000亿元;二是通过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省级政府向有关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1000亿元项目资本金,这部分资金实际上就是增发地方债;三是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500亿元项目资本金。剩余的3500亿元缺口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

两家银行的贷款资金从何而来?考虑由两家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暂安排2000亿元贷款规模。承贷主体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由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还贷,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中央还出台了相应的财政、投资、金融和土地政策。其中在土地政策方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的需要,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搬迁任务重的省倾斜。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重点县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目前,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正在制定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实施计划,各地正在进一步明确搬迁对象、确定省级投融资主体。

二是关于低保兜底脱贫。经测算,到大约还有2000余万贫困人口属于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这部分人,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中央确定,把这部分人口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但由于目前扶贫与农村低保在政策衔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这两项制度还未能在减贫进程中充分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聚合效应。

从两项制度覆盖的人数看,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5129万人,贫困人口7017万人,据建档立卡数据,重合覆盖的人口约2600万人。4417万农村贫困人口没有享受低保政策,2609万农村低保对象不在扶贫范围。形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两项制度的对象识别标准不同。全国有统一的扶贫标准,各地据此都制定了地方扶贫标准,有11个省(市)高于国家标准,19个省(区、市)采用国家标准。但全国没有统一的农村低保标准,各地的标准由各省(区、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从各地低保和国家扶贫标准比较来看,有20个省份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最低的河南、广西、新疆,低保标准分别只有1824元、2029元、2029元;有12个省份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最高的北京、上海、天津,低保标准分别为7588元、7560元、6154元。从各地低保和扶贫标准的比较来看,有22个省份低保标准低于地方扶贫标准,有6个省份低保标准高于地方扶贫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都实施低保和扶贫的统一标准。

两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扶贫开发促发展、农村低保保生存,在这一政策目标的引领下,确定的标准和标准所对应的人群存在一定差异,在现阶段是正常的。但从我国减贫战略需要来看,必须发挥两项制度衔接的综合作用。当前大多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状况,使低保难以充分发挥兜底作用。因此,中央明确,按照逐步使扶贫和农村低保标准“两线合一”的思路,加大农村低保省级统筹力度,低保标准较低的地区要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同时要求,尽快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需要说明的是,低保对象主要是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以及部分因为特殊原因一时生活无着的人,而有劳动能力的人应在政府和社会的扶持下努力靠自己的劳动摆脱贫困。因此,低保制度不能成为一个养懒汉的制度。

在实施“五个一批”的同时,中央还着眼贫困地区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包括对贫困地区加快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整治,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等。

(五)保障措施

打赢攻坚战,要有一整套的保障措施。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围绕“强化政策保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两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涉及财政投入、金融扶贫、用地政策、人才支持、领导责任制、基层党组织建设、考核督查问责、队伍建设、法治建设等多方面内容。今天重点报告在政治保障、资金保障和法治保障方面的有关决策部署。

1.关于政治保障

发挥政治优势是我们过去取得扶贫开发巨大成就的基本经验,更是我们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坚强政治保障。这方面主要有两大举措。

一是强化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中央要求把脱贫攻坚作为“十三五”期间的重大政治任务,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明确提出实行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对中央、省、市、县几级党委政府的职能进行了界定,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扶贫开发大政方针,出台重大政策举措,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地)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同时要求,要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扶贫开发任务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要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要向中央作扶贫脱贫进展情况的报告。在这次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22个扶贫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书记、省市长(或主席)都向中央签署了责任书,承诺到实现本区域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同时中央还要求改进县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优秀干部,选好配强扶贫任务重的县党政主要领导,把扶贫开发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

二是实行最严格的扶贫考核督查问责。包括:抓紧出台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省份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等。

2.关于资金保障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脱贫攻坚,一定意义上要靠钱来支撑。为打赢这场攻坚战,今年以来,中央组织有关部门对脱贫攻坚的资金需求、来源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测算和筹划。

近年来,中央财政对扶贫开发的投入不断加大。主要有两个口径的钱。大口径就是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综合性支出,指的是中央财政用于农村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能够直接受益的资金。包括专项扶贫资金和农业生产、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农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支持以及彩票公益金等方面,这是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扶持生产、民生建设等方面总的支出。是2272亿、是2996亿、是3717亿、是4587亿。还有一个是小口径,指的是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从的272亿,增加到467亿。这笔钱是专门用于扶贫的支出,主要用在贫困农村贫困人口的发展产业、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国营农场、林场扶贫以及扶贫贴息贷款。

中央脱贫攻坚文件对今后五年财政投入总的要求是“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具体要求是:“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也就是说,无论是大口径的对贫困地区和农村贫困人口的中央财政支出,还是小口径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十三五”期间,都要适应脱贫攻坚战的需要。虽然当前面临经济下行和财政增收困难的压力,但是,中央已经明确,财政再紧张也要保证脱贫攻坚的需要。

在金融资金方面,中央要求“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成本的资金,用于支持扶贫开发”。“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再贷款、再贴现、差别降准等手段。“长期”是因为要在脱贫攻坚的5年内使用,并且不局限于5年,因为今后相当长时间还面临巩固脱贫成果、提升贫困地区持续发展能力的任务。“低成本”是因为这是穷地方和穷人用的贷款需求。

中央脱贫攻坚文件有这样几个具体支持渠道。一是政策性金融债和专项建设基金,主要是人民银行给全国性银行使用的资金。其数额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节奏和脱贫攻坚的需要来定。如前所述,在易地扶贫搬迁中,拟发行3500亿元政策性金融债和使用500亿元专项建设基金。二是扶贫再贷款。再贷款是央行发放资金给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当地产业发展的一种方式,主要发放对象是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先后在和分别设立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其特点是时间长、利率低。按照中央的要求,人民银行已经决定设立扶贫再贷款,目前已基本完成扶贫再贷款政策的顶层设计,为各类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其带动贫困户数量,给予五年期、低于支农再贷款利率(一年利率2.1% )的贷款支持。这项政策,将于明年1月份出台实施。底和到今年三季度末,支农再贷款余额分别为2154亿和2126亿。扶贫再贷款的规模,要根据贫困地区的发展需要确定。三是在两家银行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中央已同意在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分别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专事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这就从机构设置上,为脱贫攻坚的金融支持提供了保障。目前,两家银行扶贫事业部的组建工作正在顺利推进。同时,中央还在采用过桥贷款方式撬动信贷资金、扶贫小额信贷、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举措。

3.关于法治保障

中央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

我国扶贫开发的实践为扶贫法治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进入新世纪以后两个为期十年的扶贫开发纲要和这次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决定,为制定扶贫开发条例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实践和政策素材。近年来,先后有黑龙江、湖北、广东、广西、重庆、陕西、甘肃、内蒙古、贵州、云南、江苏、四川、青海等13个省(区、市)出台了扶贫开发工作条例。有关部门从20开始进行扶贫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上半年,起草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扶贫开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按照这次中央决定的要求,把扶贫立法工作由制定扶贫开发法调整为制定扶贫开发条例,并争取纳入20国务院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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