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行政案件撤销调解申请书 民事调解书申请撤销的法律依据(2篇)

行政案件撤销调解申请书 民事调解书申请撤销的法律依据(2篇)

时间:2021-02-25 14:07:54

相关推荐

行政案件撤销调解申请书 民事调解书申请撤销的法律依据(2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行政案件撤销调解申请书(精)一

法定代表人:李××,副局长。

因原告张××指控我局所作《(200×)×林罚字第×处罚决定》对其处罚不当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市郊松山林区发生火灾的情况:

××市北郊松山林区为一国营林区。××市已有多次发布禁止游人在松山林区野炊、玩火等文告。特别在冬春干燥少雨季节,更是严格禁止游人组织各种活动。今年春季,由林业多种经营管理局会同公安局、教育局共同发布通知,禁止学生去松山组织春游,以防发生火灾。××市××中学也在学校广播中和教职员大会上将上述通知予以全文传达。但该校××班学员依然违反规定,利用假日私自组织学生去松山春游。作为班主任的张××,不但不加劝阻、制止,反而出资支持帮助,并亲自参加,这实际已成为此次违纪违法去松山林区春游的组织者;在春游中又公然与学生一起搞野炊、烤鱼煮饭,当学生李×肆意玩火时又不加管束制止,终造成此次火灾,致过火面达o.667公顷之多,烧死幼树1000多株;加上紧急动员附近工厂农村群众等参加救火人员300多人的半天的奋力扑救工作,使用汽车8辆,共为国家和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余元,并给××市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事后,我局会同公安局、教育局对此次事件的责任人员分别作了处理。除直接肇事者××中学高二学生李×已被公安局拘留外,对××中学的张××作出了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通过此次事件作出深刻检查,并建议学校给予应有的校纪处理。

但是××中学张××,不但不服处罚,还向人民法院对我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歪曲事实地谎称,他并非此次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并积极地参加了救火活动,对他的处罚属于处罚不当,构成侵权。现就张××在诉讼中对我局的指控和狡辩作如下答辩。

一、张××称,他仅仅是此次活动的被邀请者,而非组织者。张××身为××中学高二×班的班主任,是对该班学生负有行政责任的教师,特别是对学生班集 体的活动应成为负有指导责任的校方代表。学生组织该班参加政府明令禁止的活动,作为班主任本应明确表态制止,而现在张××不但不加以制止,还出钱资助,亲自参加,这实际已成为此项违纪违法活动的组织者和支持者。因此张××对于这次发生火灾的恶果负有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

二、张××在诉状中自称,在火灾发生后曾“亲自率领学生积极扑火”。此点也与事实根本不符。火灾发生后,曾有三名同学积极参加扑救,但火势越烧越旺,难以遏制,张××见势不妙,急令学生收拾野炊现场,并让学生赶快脱离火场,逃离下山。只是在附近群众前来救火人群的裹挟下,才不得不重新跟着救火群众上山扑救,并非什么“亲自率领学生积极扑火”。张××之所以制造这种谎言,其目的无非是想推卸自身的责任。

三、张××身为中学教师,对于政府的禁令明知故犯,知法犯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其诉状中竟然把自己降低到一个不懂法、不明理的普通青少年的水准之下,为自己的行为狡辩开脱,说什么只顾“照顾学生的情绪”,“为了维护班集体的团结”才同意组织此次春游,这显然也是一种无理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

总之,张××的行为已明显地违犯了××市政府的政令,也触犯我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局对他的处罚并无不当。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林业多种经营管理局

代表人:郭××

200×年×月×日

推荐行政案件撤销调解申请书(精)二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诉讼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应当在x年4月与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时,就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至起诉之时的x年3月,长达近,早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是:确认《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无效,以及无效所引起的“偿还”与“赔偿”。而《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的行为主体是原告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答辩人不是这一具体行为的作出者。(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答辩人在此不作评判)。

本案中,答辩人方确系原告所诉称的x年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的作出者,但该纪要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单独起诉的。

综合前述两点,本案列答辩人为被告,显然错误。

三、本案至少漏列当事人

无论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但由于其是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这一具体行为的主体,必然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共xx县委办公室至少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在实体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撑其诉讼请求的推理逻辑错误。

原告的逻辑是:原告的涉诉房产是合法取得的,有权获得补偿;而答辩人方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将合法的房产“说成是无移民补偿”,是违法的;《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依据该纪要的规定而签订的,所以也是违法的,进而,是无效的。

原告的这一逻辑,背离了一个最基本事实。

证据证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实系x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规定:从现在(即x年4月4日,实际把握的时间点是x年5月10日)起,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x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所以,原告的诉争房产,虽然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手续,但不符合前述特别法的规定,属于不予移民补偿的范畴。并非如原告所称,是被告方的纪要将原告的涉诉房屋“说成是无移民补偿”,而是一系列上位规范性文件早就明确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不违法,《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

基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等类似建筑,系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新建,作为行政机关的答辩人一方存在失误;基于包括原告在内的购房者应知该楼存在权利补偿瑕疵却实施购买,也有失误,答辩人方在x年出台了“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

“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实质上是对新建房屋移民搬迁的变通处理,该处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补偿”的对象,得到了适当补助,体现了关注民生实际和人性化施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依据该纪要精神签订,且原告系自愿签订,是合法有效的。

(三)、无论《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都不应得到支持。

证据证明,原告已于x年9月,在新县城安置了一套住房(具体位于: 号)。根据一个移民户,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规定,即便原告在旧城有多个符合安置条件的房产,在新县城只能实物安置一套,其余只能实行货币化安置。所以,即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原告的“偿还”之诉、“赔偿”之诉,也不能成立。

谨此答辩,恳请采纳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x年4月10日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