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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话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 财务会计实训收获和心得体会(3篇)

时间:2023-07-12 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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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话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 财务会计实训收获和心得体会(3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财务信息话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序,借款的审批程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五章 长期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帐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营业用房 30年

(二)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 3年

(三)电子计算机、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3年

(四)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 3年

第二十九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20xx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分摊期不短于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 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项目,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5年。

(五)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提取。

(六)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住房公积金经批准后,由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 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十章 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ups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数据和功能模块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 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数据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必须是通过系统菜单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采用微机和手工帐并行的办法。每月末,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帐与微机帐进行核对。保持手工帐与微机帐一致。

第五十条 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序和权限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能ic卡、帐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对于财务信息话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heilongjiangruralcreditcooperative

20__版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借款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15.1条。

1.2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15.2条。

1.3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15.3条。

1.4借款利率:见本合同第15.4条。

1.4.1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人挂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档次利率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4.2贷款发放后遇贷款人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15.4.2条处理。

1.5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1.6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任何一个条件,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5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借款提取方式

3.1受托支付

3.1.1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可撤销的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3.1.2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第16.1条中约定相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3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16.1条约定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4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1.5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3.2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6.2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提款回转

3.4.1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3.4.2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3.4.3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1.4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4.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7.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4.3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6.2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6.3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6.4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5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6.6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泄露。若未来贷款人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2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7.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7.5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7.6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保

第八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19.1条。

担保的共性条款

8.1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8.1.2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8.1.4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1.5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1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8.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a.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b.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c.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d.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e.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f.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g.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h.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8.1.7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保证,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担保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8.1.8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8.1.9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8.1.10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担保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2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2.1担保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19.2条。

8.2.2担保物暂作价见本合同第19.3条。

8.2.3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8.2.4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8.2.5担保物保险

a.如果贷款人要求,担保人应对担保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b.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贷款人直接从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c.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d.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6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8.2.7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2.8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2.9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担保的个性条款

8.3保证

8.3.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3.2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8.3.3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划收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8.3.4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8.4抵押

8.4.1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8.4.2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8.4.3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

8.4.4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

a.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贷款人。

b.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c.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

d.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第20.4条,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8.4.5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需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8.5动产质押

8.5.1出质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5.2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5.3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8.5.4质物价值发生了减损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或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履行。

8.6权利质押

8.6.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6.2出质人声明并保证:出质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8.6.3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8.6.4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8.6.5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6.6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8.6.7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0.1条。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3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0.2条。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9.5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9.6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见本合同第20.3条;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a.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b.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

c.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d.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e.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f.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其他

第十条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a.诉讼。由双方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b.仲裁。提交各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2.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2.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2.3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2.4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2.5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贷款人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12.6本合同项下《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7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第二部分特别条款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四条立约人信息

立约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贷款人(债权人)

借款人(债务人)

担保人(□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五条借款

15.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15.2借款用途:。

15.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5.4借款利率。

15.4.1执行月利率为‰。

15.4.2贷款发放后如遇贷款人利率调整的,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借款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新的借款利率执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第十六条借款提取方式

16.1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户名(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用途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资金支付。

16.2自主支付账户信息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户名账号/卡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七条还款

17.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a.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分期还款的,按□季/□每个月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d.其他还款方式:

17.2借款人还款账户为以下第项所列账户:

a.同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的账户。

b.其他账户户名账号/卡号:。

第十八条提前还款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大写)支付补偿金。

第十九条借款担保

19.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19.2担保人同意以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担保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担保权构成任何限制,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20.1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20.2对违约使用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

20.3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大写)收取违约金。

20.4对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a.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仲裁。仲裁机构全称:。

第二十二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二十三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借款人份,贷款人份,担保人各份,

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贷款人(盖章“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手印):担保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送达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财产共有人(签字、手印):财产共有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手印):担保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送达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财产共有人(签字、手印):财产共有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手印):担保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送达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财产共有人(签字、手印):财产共有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人担保人法人担保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公章:

送达地址:送达地址:

邮编:邮编: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对于财务信息话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甲方:

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直同意,自愿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网络设施及信息化方面的服务。

第二条服务费用

1、协议生效后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总项目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费用为(大写)______________。

2、乙方保留依市场情况调整价格标准的权利,已经履行的协议年内按照原价履行,针对相关价格的调整收费,乙方将与甲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对于补充协议与先前合同之间有冲突之处,均以最新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在为其网站在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收费搜索引擎进行推广的服务,乙方保证相关登录的及时生效。对于由于各大搜索引擎的原因而引起的各类后果,乙方不负责任。

2、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委托加注的网站长期不能被访问、网站实际内容与本合同中甲方确定的内容严重不符等情况,而导致搜索引擎收录失败,排名靠后或被搜索引擎剔除,乙方将不负责此后果。

3、因各类原因未能申请成功,乙方将全额向甲方退回相关费用。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国内外知名免费搜索引擎上的登录服务。由于各免费搜索引擎的生效时间不尽相同,乙方不对生效时间作出解释。

第五条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服务方分包合同或者随意更换服务人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第七条免责条款

1、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电信部门技术或政策调整等引起的事件,不属于乙方违约,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为政府禁令,罢工,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风暴,电信通讯线路中断等及其他不可抗力和事件影响,从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协商恢复本协议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第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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