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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成功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时间:2020-01-06 02: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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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成功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道路千千万,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泪汪汪”。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湍东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吃上“定心丸”。

9月8日,被告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原告胡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贾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阅读卷宗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具备调解的基础条件。经过与原被告双方电话沟通,发现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的原因是贾某所驾驶的车辆只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险,而贾某认为交强险范围外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无法接受。

法院虽然能一纸判决达到“案结”,但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就更不可能“事了”。为了能真正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决定采用庭前调解的方式处理本案。为此,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庭,面对面的做双方思想工作。但双方矛盾较大,原告情绪比较激动,被告也不配合调解,承办法官一方面安抚原告情绪,一方面耐心为被告分析法律关系,使被告充分认识到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耐心沟通、调解,原告愿意放弃部分诉求,降低赔偿数额,被告的态度也有所转变,同意赔付原告交强险限额外费用5500元并当庭进行支付,保险公司也承诺在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200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事后,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信服和满意。

小小调解,背后书写的是司法为民大文章。和风细雨、耐心细致的调解,让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将一部分棘手的纠纷化解,不仅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真正的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充分彰显司法为民的法治温情。(刘振伟 聂传青 孙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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