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齐素、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一级高级法官孙祥壮在现场出席发布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马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建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致平在线上出席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6件“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例仅有4件,其中包括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代理胜诉的北京花卷儿科技有限公司与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此次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典型案例,是对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的极大勉励,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将会在专业道路上继续深耕,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花卷儿科技有限公司与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受理条件/侵权警告
裁判要旨
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1.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2.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3.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4.延迟行为可能对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第122条(本案适用的是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59条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一种辅助性救济手段,是被警告人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处于不安状态的情形下,被警告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的一种途径,其提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审查该起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基础上,还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权利人已发出了警告,而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二、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三、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起侵权之诉;四、权利人的此种延迟行为可能对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知识产权科技园。该所拥有一批具有丰富知识产权诉讼、非诉经验的办案律师,并为国内多家大型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因专注,更专业,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