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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8-12-13 05: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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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3月1日修订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5月4日修正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1月29日修正版)《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11月27日修订版)《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城区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禁止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从车辆内向外乱扔杂物、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应当规范配备垃圾和污水收集容器,禁止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七、禁止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禁止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禁止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禁止擅自砍伐、损坏城市绿化树木;对名木古树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禁止砍伐、擅自迁移。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损坏草坪、花草、绿篱和其他城市绿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市政设施建设和维修时,需要对树木修枝、打顶、断根、移栽的,实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给予相应补偿。

九、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十、禁止擅自占道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运载煤炭、垃圾、砂石、渣土、粉尘物、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散落、泄露,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十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五、宠物饲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应当严加看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养证。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及时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十七、禁止在城区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公共场所、住宅及周边区域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边界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禁止在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家庭室内进行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娱乐、健身等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在城区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九、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严禁治丧活动中违规使用殡仪礼炮车鸣放礼炮。违反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二十、禁止在城区范围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因上述各种不文明行为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三、严厉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甚至公然侮辱、殴打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违法行为将通过电视台、公共区域LED大屏幕等方式进行曝光,公职人员有不文明行为的同时通报至其所在单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宣威市人民政府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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