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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时间:2018-08-03 21: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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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形成“说文明话,做文明事,当文明人”的文明风尚,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结合无为市十大不文明行为网络投票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决定自即日起在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对不文明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杂物,如有违反,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污水、垃圾等,如有违反,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得未经批准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等,如有违反,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遛狗不牵绳,视同流浪狗处理。

四、不得在墙角、树下、公园假山等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如有违反,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得随意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如有违反,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住宅小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如有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按《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处罚。

七、出租车不得拒载、不打表,如有违反,经举报查实(举报电话:6322445),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无故拒载乘客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车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八、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刻画、涂写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如有违反,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非机动车不得在规定的地点以外停放,如有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将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十、机动车乱停乱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及《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处以200和100元罚款。

十一、行人不得乱穿马路、闯红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如有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将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不文明行为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在其所在社区、小区、单位以及市有关媒体进行通报、曝光。

无为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12月1日

【来源:无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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