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泸州一女子通过微信“摇一摇” 应邀吃饭醉酒后却遭其强奸

泸州一女子通过微信“摇一摇” 应邀吃饭醉酒后却遭其强奸

时间:2023-04-14 21:14:27

相关推荐

泸州一女子通过微信“摇一摇” 应邀吃饭醉酒后却遭其强奸

11月17日

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关于黄某某强奸案起诉书

泸龙检刑诉〔〕80号显示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小毛,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3月2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宋某于3月10日通过微信摇一摇互加微信好友。3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约宋某吃饭,宋某与其表姐赴约。饭后,黄某某、宋某等人到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一KTV唱歌、吃宵夜至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将已醉酒的宋某带至自己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水井坎妇幼保健院背后租住房内,趁宋某不知反抗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不知反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中国检察网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