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市住建局于11月15日至12月10日对全市所有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检查范围
主城区范围内抽查对象的确定:从在建项目台帐中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10%;
各县市区抽查对象的确定:从在建项目台帐中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10%。
检查内容
(一)销售现场公示情况
参照市住建局印发的《商品房销售场所统一规范标准》。
(二)市场经营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排号摇号、发放VIP卡、招募会员、团购、存款等形式登记、预订、销售商品房;以“工抵房”“抵帐房”形式宣传和销售商品房;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4.未按规定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5.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
6.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7.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发布虚假房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8.购房人所支付的全部款项,是否由开发企业收取,并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9.开发企业是否委托代理机构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10.委托代理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是否与受托的代理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是否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佣金额度以及佣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虚假宣传行为
1.不具备预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
2.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文号;
3.房地产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
(四)合同欺诈行为
1.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已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5.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订金;
6.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自检査结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将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建立台账,实行挂账销号管理,认真督促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来源:衡水市住建局_通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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