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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提示函 不得在商业营销中宣传或变相宣传“特供

时间:2019-04-21 15: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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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提示函 不得在商业营销中宣传或变相宣传“特供

4月13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提示函,提醒市场主体在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时,应坚持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坚守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确保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据了解,为防范借庆祝名义等从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依据《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商业营销宣传管理相关规定,我省市场主体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不得使用军服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不得在商业营销中宣传或变相宣传“特供”“专供”,包括以“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进行“特供”“专供”变相宣传;不得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同时,也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内容;不得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歪曲历史事实、伤害民族感情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不得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要自觉防范和抵制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对此,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市民若发现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可留存证据,并及时拨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南江远)

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提示函 不得在商业营销中宣传或变相宣传“特供”“专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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