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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引发事端致一死一伤被告人一审被判刑罚

时间:2021-06-09 1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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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引发事端致一死一伤被告人一审被判刑罚

钓鱼引发事端,钓鱼者将池塘管理人员一人打死、一人打伤。近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8月14日17时40分许,郭某某伙同冯某龙、赵某文、冯某红(上述三人已判刑)及柴某某、张某某乘车去本市玉泉区小黑河镇湿地公园北侧鱼池钓鱼娱乐。此间,冯某红因看他人渔网里是否钓到鱼,与该鱼池的女主人赵某发生争执。冯某龙先与赵某发生厮打,并用鱼竿抽打赵某肩部两下,渔竿被打断。同在看鱼池的赵某的父亲赵某某(被害人,男,殁年62岁)见状,手持铁锹赶来与冯某龙等人互殴,郭某某及冯某红见状分别从汽车后备箱里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四根镐把,将其中两根镐把分别递给冯某龙、赵某文,后赵某文用镐把击打赵某腿部一镐把,冯某龙用镐把击打赵某头部一镐把,将赵某打倒在地。冯某龙又持镐把冲上去,向与郭某某及冯某红对打的赵某某头部击打一镐把,将赵某某打倒在地。后共同驾乘车辆逃离现场。赵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赵某所受损伤为轻伤。经查,郭某某,男,1981年出生,文盲,暂住呼市和林县城关镇。2004年6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今年4月1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共计1863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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